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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禁止在绥棱县阁山水库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为推进阁山水库工程建设,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工程占地和淹没区范围

        (一)工程占地范围:水库上游为自坝轴线向上150米,下游为自坝轴线向下300米,左岸为自左坝端向外200米,右岸为自右坝端向外200米。

        (二)淹没区范围:呼兰河右岸支流诺敏河上游设计坝轴线以上,林地、草地征用高程采用正常蓄水位233米,耕地、园地征用高程采用234米,居民点征用高程采用235米。

        二、禁止改变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内土地用途。

        三、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1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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