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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意见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特别是公路建设三年决战以来,全省农村交通面貌发生了较大变化,对全面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大幅增长,管理养护任务愈加繁重艰巨,特别是一些地方还存在管理养护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体系不健全、资金紧张等问题,严重制约了农村公路事业健康持续发展。为有效巩固公路建设三年决战成果,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切实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充分发挥农村公路网络基础性作用,更好地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进一步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事权,充分履行管理职责。坚持突出管理,整合农村公路公共管理资源,构建权责一致、分工合理的管理养护机制。坚持巩固成果,稳步提高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质量。坚持协调发展,缩小地区间农村公路发展差距,全面提升全省农村公路综合服务水平。
  (三)工作目标:到“十二五”期末,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主体责任得到全面落实,管理养护资金及时、稳定、足额到位,管理养护工作机制更加有效灵活,目标考评体系更加健全完善,实现农村公路“有路必养”的目标。
  二、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职责
  (四)县级以上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主要负责组织筹措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县(市、区)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主体,要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明确管理机构,保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需要。
  (五)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行业管理,主要负责制定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养护计划、管理养护制度和技术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工作。市(地)、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行业管理。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乡(镇)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养护及其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县级以上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承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具体工作。
  (六)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级、村级公路日常养护的组织实施,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村级公路日常养护工作。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内部设若干个业务机构,对外称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所,作为派驻乡(镇)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区域内乡级、村级公路的巡查、指导、协调、监督等日常管理养护工作。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根据管理养护农村公路里程,每个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所配置2人,管理养护里程较长的可适当增加1人。编制不足的在本级现有事业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人员补充原则上从交通系统现有人员中择优选拔,调剂解决。
  (七)村民委员会具体负责区域内村级公路日常养护工作,协助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定期巡查路况,保护路产路权。村民委员会应明确1名村委会成员兼任农村公路协管员。
  三、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
  (八)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要按照《黑龙江省农村公路条例》相关规定切实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筹措和管理工作,要根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际需要,足额安排年度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实行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
  (九)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监管,健全管理养护资金申请、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机制,按规定渠道及时拨付资金。要严格执行《黑龙江省乡村公路省级养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四、加大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力度
  (十)各地要加强对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强化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机制,及时查处涉路违法行为。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的职责配合做好治理农村公路超限超载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切实保持农村公路良好路况。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公路沿线乡(镇)政府和群众做好保护路产、维护路权工作,确保农村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五、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考评机制
  (十一)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要落实农村公路管理职责,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明确工作目标,层层签订管理养护责任书。(十二)省交通运输厅及省公路局每年度对各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在全省范围内通报,并作为有关部门审核下达养护资金预算、以奖代补预算和安排公路建设项目的参考依据。
  六、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组织领导
  (十三)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领导,切实落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和完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认真组织实施,推动全省农村公路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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