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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禁止在牡丹江市林海水库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为推进牡丹江市林海水库工程建设,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工程占地范围

    林海水库工程枢纽区占地范围:上游自坝轴线向上150米,下游自坝脚线向下200米,大坝两端各向外200米的闭合范围。溢洪道、输水洞、电站厂房等建筑物的管理范围为建筑物外轮廓线向外100米的闭合范围。鱼道工程管理范围为本身占地外廓线向外20米的闭合范围。

    团结取水工程枢纽区占地范围:上游自坝轴线向上1000米,下游自坝脚线向下200米,大坝两端各向外200米的闭合范围。溢洪道、输水洞、厂房等建筑物的管理范围为建筑物外轮廓线向外100米的闭合范围。鱼道工程管理范围为本身占地外廓线向外20米的闭合范围。

    输水管线工程区占地范围:输水线路全长60.2千米,临时占地范围为沿中心线左右两侧各25米。

    二、淹没区范围

    林海水库库区淹没范围:林地和草地占地高程采用正常蓄水位492米,耕地和园地占地高程采用492.5米,居民点占地高程采用493米。

    团结取水工程枢纽库区淹没范围:林地和草地占地高程采用正常蓄水位345米,耕地和园地占地高程采用345.5米,居民点占地高程采用346米。

    三、禁止改变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土地用途。

    四、禁止向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1月19日发布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牡丹江市林海水库项目规划区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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