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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庐江县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庐江县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庐江县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已经20151111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通过,现予以公布。

 

 

 

 

 

2015124      

 

 

 

 

庐江县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

及青苗补偿标准

 

一、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及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201527号)文件精神,制订本标准(见附表)。

二、本标准适用于庐江县范围内的征收(用)农民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国家、省、市另有规定标准的重点工程、基础设施建设的,从其规定。

三、乡(镇)、村公共设施及新农村建设涉及使用集体土地的,可比照执行。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所有。

在征地告知后,凡在拟征土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五、本标准由庐江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一

 

青(种)苗类补偿费标准

 

地类

级别

补偿标准

(元/亩)

备注

菜地

大棚蔬菜

1650

 

露地蔬菜

1400

 

粮地

 

1200

无青苗的不补偿

果园

一级

3500

种植5年以上(盛果期)

(含5年)

二级

2800

种植的3-5年(幼果期)

(含3年)

三级

2100

种植3年以下(苗木期)

林地

竹林

950

 

树木

950

 

苗圃

 

950

苗木归原主

鱼塘

精养

1650

含鱼苗损失费,鱼归原主

一般

1200

 

水塘(含藕、菱塘)

 

1200

含作物损失费,作物归原主

 

 

 

 

附表二

一、各类房屋单位平方米造价

类别

单位平方米造价(元)

庐城规划区内

庐城规划区外

框架

890

870

Ⅰ类

760

720

Ⅱ类

700

680

Ⅰ类

650

630

Ⅱ类

590

570

 

二、房屋成色折旧年限表

全新

9.5

9

8.5

8

7

框架

5年以内

6-10

11-15

16-20

21-30

31年及以上

Ⅰ类

5年以内

6-10

11-15

16-20

21-30

31年及以上

Ⅱ类

5年以内

6-10

11-15

16-20

21-30

31年及以上

Ⅰ类

5年以内

6-10

11-15

16-20

21-30

31年及以上

Ⅱ类

5年以内

6-10

11-15

16-20

21-30

31年及以上

 

三、房屋级别

1.框架:全部或承重部分(柱、梁、板)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包括框架大板与框架轻板结构房屋,内、外墙面普通粉刷,水、电齐全。

2.砖混Ⅰ类:钢筋混凝土构造梁、柱,主要是砖墙承重,外墙面水泥砂浆粉刷,内墙普通粉刷,普通门、窗,水泥地面,水、电齐全。

3.砖混Ⅱ类:部分钢筋混凝土,主要是砖墙或空斗墙承重结构,外墙面水泥砂浆,内墙普通粉刷,木制门窗,水泥地面,水、电齐全。

4.砖木Ⅰ类:24实心墙或毛石墙承重,大瓦屋面,钢、木屋架,木或水泥桁条,内、外墙普通粉刷,门窗、水、电齐全,水泥地面,檐口高度3以上。

5.砖木Ⅱ类:24空斗墙承重,木屋架或木构架,木或水泥桁条,大瓦屋面,内、外墙普通粉刷,门窗、水、电齐全,檐口高度2.6以上。

附表三

 

一、搬迁补偿费

(一)住宅: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3/平方米标准执行(房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每次300元),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1次,选择统建的支付2次;

(二)非住宅: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5/平方米标准执行,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1次。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

庐城规划区执行庐政秘〔2011131号文件,庐城规划区之外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3/平方米·月标准执行。临时安置补偿费从被拆迁人交房之月起发至回迁安置通告时止。住宅过渡期不得超过18个月,逾期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不满12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50%增付临时安置补偿费;超过12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100%增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现房安置和货币补偿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3个月。

 

 

 

 

 

 

附表四

 

附着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项 目

补偿标准

备 注

锅  灶

   

180/

 

   

260/

 

围  墙

土、篱笆

10/平方米

 

砖、石砌

30/平方米

包括护坡、驳岸

门  楼

砖  混

300/平方米

 

砖  木

400/

 

水  井

砖  砌

1500/

超过10部分,每深1增加100

800/

 

空  调

200

 

有线电视

120

 

 

砼地坪

 

20/平方米

 

 

30/平方米

 

砼场地

40/平方米

结构为1520厘米砼面层,30厘米三渣垫层

砖粪窖池

150/

 

附属房

砖  混

300/平方米

含阁楼、披厦

砖  木

200/平方米

简  易

60/平方米

 

成品防盗门

600/

被拆迁人不得自行拆除,

封闭阳台计算全面积的不予补偿

自制防盗门、网

铁制

60/平方米

不锈钢

80/平方米

60/平方米

塑钢窗

40/平方米

铝合金窗

50/平方米

 

50/

 

30/

 

门、窗套

80/

 

扶手

栏杆

   

60/平方米

不包括作为建筑面积部分的围护

80/平方米

 

   

70/平方米

 

室内

楼梯

钢  构

600/

 

砼  构

800/

 

   

30/平方米

 

隔热层

   

60/平方米

 

   

30/平方米

 

     

150/平方米

 

窨   井

50/

 

下 水 道

30/

 

雨 水 管

5/

 

女儿墙  蘑姑顶

40/平方米

 

   

700/

 

大棚

钢构

18元/平方米

 

竹构

8元/平方米

 

 

 

 

 

 

 

 

 

 

 

 

附表五

 

房屋装潢、附属物补偿费标准

 

项   目

补偿标准

备注

吊顶

30/平方米

 

25/平方米

 

塑料扣板

10/平方米

 

石膏线条

5/

 

墙面

瓷砖、面砖、墙面砖

25/平方米

 

墙纸(布)

20/平方米

 

30/平方米

 

室内

地面

30/平方米

 

20-40/平方米

 

复合地板

30-50/平方米

 

实木地板

80-120/平方米

 

大理石、花岗岩

60-100/平方米

 

 

热水器

太阳能

200/

拆装费

 

120/

整体橱柜

150/

 

抽油烟机

50/

移机费

面盆、水池

80/

 

便

100/

 

便

70/

 

   

180/

 

内饰隔断

70/平方米

 

   

50/平方米

 

固定墙体柜

150/平方米

 

备注:本标准中未涉及的住宅装潢附属物补偿可根据以下定额核定:

1.装潢使用1年以内,按装潢费用的90%给予经济补偿;

2.装潢使用1年以上3年以内,按装潢费用的70%给予经济补偿;

3.装潢使用3年以上5年以内,按装潢费用的50%给予经济补偿;

4.装潢使用5年以上,按装潢费用的20%给予经济补偿。

 

附表六

 

树木、果树补偿费标准

 

名称

树木直径

标准

(元/棵)

树木

3-5厘米(含3厘米)

2

树木

5-10厘米(含5厘米)

5

树木

10-20厘米(含10厘米)

10

树木

20-30厘米(含20厘米)

20

树木

30-40厘米(含30厘米)

30

树木

40以上厘米(含40厘米)

40

果树

不足3

20

果树

3年以上

50

 

备注:1.非人工培植的野生树木和可移动的盆栽物不予补偿;

2.树干直径应从树木1处计算;

3.成片林木的按林地补偿;

4.花木比照果树补助,草本花卉8/平方米;

5.林木归原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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