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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海口市旧城区(城中村)改造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海口市人民政府文件

                                            海府〔2011〕156 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海口市旧城区(城中村)改造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十四届市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海口市旧城区(城中村)改造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海府办〔2007〕324号,以下简称《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文件标题修改为《海口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二、统一将《办法》中关于“旧城区(城中村)改造”的表述修改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

  三、将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市旧城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业主”修改为“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用款单位”。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旧城区(城中村)改造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二○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海口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2007 年12 月6 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海府办〔2007〕324 号文件发布 根据2012 年1 月11 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旧城区(城中村)改造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海府〔2011〕156 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本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任务,加强和规范改造资金的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和安全使用,提高工作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共海口市委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旧城区(城中村)改造的决定》精神,结合本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资金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资金指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的银行贷款及政府配套资本金。

  政府配套资本金主要以棚改项目涉及的土地经评估作价或其他方式解决。

  第三条 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负责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资金的管理工作。

  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应当依法组织做好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资金的计划、执行、控制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调度原则。政府用于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的资金由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统一协调、计划、调度。

  (二)专款专用原则。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资金应当专项用于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不得截流、挤占、挪用。

  (三)厉行节约原则。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厉行节约,合理控制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条 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廉租房、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的土地和建设经费;

  (二)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征收补偿经费;

  (三)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确定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经费;

  (四)经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认可的需要支出的其他经费。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 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编制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年度计划,报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和市政府审定。

  第七条 融资平台(海口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经市政府批准的融资平台,下同)在贷款银行开设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资金专户,用于归集政府贷款资金。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资金专户实行拨付登记制度,平台建立台帐,实行专人管理。

  第八条 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审定的资金使用年度计划,与贷款银行协商贷款规模,向融资平台发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资金贷款和提款通知,并书面告知市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

  融资平台应当及时与贷款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将贷款资金提入改造资金专户。

  第九条 政府配套资本金应当纳入全市计划统一管理,由市财政局根据计划予以安排。

  第十条 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办公室建立资金管理信息专报制度,负责信息收集、汇总和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办公室在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将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资金专户上月资金的支出、余额及资金分析报告报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并书面告知贷款银行和市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二条 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协调贷款偿还中的问题。

  第三章 资金拨付程序

  第十三条 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用款单位向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项目月度用款书面申请。

  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办公室对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用款单位月度用款申请进行审批,并在3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

  第十四条 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办公室对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用款单位月度用款申请进行审批后,通知用款单位和融资平台办理拨款手续,并书面告知市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

  融资平台应当在2 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纳入全市计划统一管理的政府配套资本金,由市财政局按照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办公室发出的拨款通知及时拨付资金。

  第四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六条 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办公室监督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资金监督和检查的重点是:

  (一)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项目单位是否按项目计划使用建设资金;

  (二)是否截流、挤占、挪用建设资金;

  (三)是否擅自变更改造资金使用计划;

  (四)项目是否超概,超概项目是否按规定程序审批;

  (五)是否因改变建设内容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资金损失浪费。

  (六)涉及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建设的,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

  第十八条 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协调解决资金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资金统一调度、专款专用、高效利用,确保改造项目按计划实施。

  第十九条 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办公室按季牵头组织市相关职能部门、贷款银行检查改造资金使用情况并形成报告上报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与海口市人民政府2005年6月7日印发的《海口市人民政府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规定的按《海口市人民政府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如遇特殊情况应当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未规定的具体操作细则再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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