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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扩大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扩大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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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府办函〔2016〕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为全面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创新农村经营体制和分配制度,赋予农民群众更多财产权利,增强农村发展活力,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牢固树立发展新理念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同步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意见》(川委发〔2016〕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扩大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思路。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动摇,以理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关系为主线,以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为核心,以明晰和保障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主体为重点,建立起“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二)基本原则。
1.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我市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因地制宜,一村(组)一策,采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普遍接受的改革方式,处理好国家、集体、农民之间的利益关系。
2.公开公正,发扬民主。坚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体地位,充分调动成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在民主参与、民主决策前提下,把公开、公正、公平贯穿改革全过程,充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3.规范操作,保持稳定。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把握关键环节,规范操作程序,及时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二、试点主体和试点范围
(一)试点主体。我市范围内,由原农业生产队、生产大队经改革、改造或改组形成,具有集体所有、合作经营、独立核算、民主管理性质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即村(组)集体经济组织。
(二)试点范围。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农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长期投资、短期投资、材料物资、应收款项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农村教育、文化、卫生等公益事业的非经营性资产,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山岭、荒地、水面、滩涂等资源性资产。不包括已实行家庭承包到户的耕地、草地、林地和农户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
三、试点选择条件和目标任务
(一)试点条件。
1.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结合农村综合改革,优先选择城镇化进程较快的“城中村”、“城郊村”和“园中村”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农村集体资产较多。拥有一定数量的经营性资产,有相对稳定的经营性收入或具备集体经营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3.改革愿望较强。绝大多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股份合作制改革的需求和愿望,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
4.村(组)干部领导有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班子健全,村(组)干部威信高,统筹协调能力强,具有改革创新的内在动力。
(二)目标任务。利州区作为全省10个首批试点县区,2016年全域推开,完成2个街道办事处的试点任务及每个乡镇至少完成1个村的试点任务;苍溪县、旺苍县、剑阁县、青川县、昭化区、朝天区要分别选择有代表性的3个乡镇的3个村(组)开展试点,苍溪县和昭化区要选择1个移民村纳入试点范围。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选择有代表性的1个村开展试点。
四、试点工作主要内容
(一)明确成员范围。坚持遵守法律、发扬民主、尊重历史和维护稳定的原则,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边界,准确界定成员资格,建立成员名册,依法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利。探索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村(居)民的权利关系。
(二)赋予财产权利。将农村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人、落实到户,建立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证书管理制度和台账管理制度,纳入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管理平台,保障成员对农村集体资产股份的占有权。完善收益分配制度,明确范围、确定比例、兑现分配,落实成员对农村集体资产股份的收益权。在保障落实成员对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权和收益权基础上,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成员对集体资产股份的有偿退出权和继承权的实现形式,实现成员带股进城创业。在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赋予成员对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抵押权、担保权试点合作,积极争取金融政策支持。
(三)完善法人治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具备相关条件的前提下,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建立与股份合作制产权管理相适应的法人主体,制定相应的章程,完善股东(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法人治理结构,解决农村集体产权虚置问题。完成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后,无经营性收入或资产尚未运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暂缓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在条件成熟后再进行工商注册登记。
(四)创新资产运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分类经营、管理好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性资产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经营,也可选聘职业经理人经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与各类市场主体合作、联合组建经济实体直接进入市场,也可选择承包、租赁等多种方式进入市场。在尊重成员意愿前提下,探索引导成员利用耕地、林地、草地等资源性资产,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探索建立集体统一管理非经营性资产的有效机制。
(五)健全制度体系。制定资产经营、民主管理、议事规则、股权权利等制度,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相关重大事项须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行使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权利。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公开,强化审计监督,确保农村集体资产经营运行安全高效。
五、试点工作步骤
(一)前期工作(2016年4月11日至5月25日)。
1.组建机构。成立广元市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指导和督促县区试点工作。县区相应成立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指导试点工作。乡镇对应成立试点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实施辖区试点工作。试点村(组)建立由党支部、村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组成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方案、宣传动员、清产核资、界定成员及量化股权等具体工作。
2.宣传动员。要通过召开不同层次的动员大会等形式,向广大干部群众宣传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目的、意义和相关政策,调动其参与改革的热情和积极性。扎实做好各级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确保改革工作质量。
3.制定方案。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区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方案,试点方案于4月中旬前报市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试点乡镇政府要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并报县级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备案;改革试点村(组)根据乡镇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制定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详细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实施方案,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民主讨论通过,并报乡镇政府备案。
4.界定成员。根据《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指导意见》要求,遵循成员资格界定的原则规定,召开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民主协商确认成员身份,充分尊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自主权,严禁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体或人员实际控制集体资产,不能简单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非法剥夺或损害成员的合法权益。
(二)清产核资(2016年5月26日至2016年8月25日)。
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和工作小组联合组成清产核资小组,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全面核实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分类登记造册;召开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审核确认清产核资结果,张榜公示。有条件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可聘请专门机构和人员,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评估。
(三)股份量化(2016年8月26日至9月25日)。
1.股权量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民主协商决定农村集体资产的股权设置要素、折股量化范围、折股量化方式、时点锁定等事项,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地将农村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人、落实到户。原则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人有股,允许按贡献大小适当体现差距,允许各地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创新农村集体资产股权量化和配置方式。
2.登记颁证。集体资产股份量化后,试点村(组)及时建立健全股份量化清册,按程序分别报送所在乡镇政府审查批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颁发《股权证》,作为享受收益分配的凭证。
(四)制定规章(2016年9月26日至10月20日)。
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经营,做到有章可循、按章办事。
(五)试点总结(2016年10月21日至11月20日)。
及时做好资料归档,全面分析总结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成效及存在的问题,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推进情况,为全面推进积累经验。
六、试点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务必充分认识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这项工作作为深入推进农业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任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好试点工作。
(二)强化部门协调。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做好日常协调和指导服务;财政部门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经费支持,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和财务管理的指导监督;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权属确认、地类界定、用地性质转换等工作;林业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林地、林木权属确认工作;水务部门负责小型水利工程的权属确认工作;文化部门负责文化设施的权属界定指导;教育部门负责教育设施的权属认定工作;卫生部门负责村级卫生场所的权属界定;民政部门负责村组界限、名称、村级养老院权属界定等工作;法制办负责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道路的权属确认工作;工商部门负责股份合作社的注册登记;宗教部门负责村级宗教设施的权属界定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户籍信息提供核实工作;妇联负责妇女权益保障等相关工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开展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改革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深入宣传发动。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农村生产关系的重大调整,关系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根本利益,要做好宣传动员,调动基层干部群众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赢得干部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
(四)鼓励探索创新。在充分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基础上,支持和鼓励试点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在资产量化、股权设置、资产运营等方面大胆探索,创新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机制,激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在活力,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附件:广元市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6日
广元市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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