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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还房安置户拆迁过渡费相关问题的函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还房安置户拆迁过渡费相关问题的函
  岳池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广安府发〔2009〕37号文件第二十二条适用问题的请示》(岳府〔2015〕11号)收悉。经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广安府发〔2009〕37号规定的“还房安置被拆迁户的,从拆迁还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一次性支付一年的过渡费”“还房安置的拆迁过渡期不能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过渡费加倍支付。”其还房安置户拆迁过渡费的计算方式是按年计算支付,而不是按实际月份计算支付;拆迁过渡期超过1年的过渡费加倍支付是指拆迁过渡期从第2年起,每年的过渡费在第1年支付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倍支付,而不是逐年加倍支付。

二、自2013年5月20日《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发〔2013〕13号)发布施行起,《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发〔2009〕37号)已同时废止。广安府发〔2013〕13号与广安府发〔2009〕37号文件在还房安置户拆迁过渡费,以及延期过渡费计算方式上是一致的,只是对过渡费标准进行了调整。因此,对原实行还房过渡安置但广安府发〔2013〕13号文件印发实施后尚未还房安置的安置户,过渡费应按照新的标准支付。

此函。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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