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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

抚顺市地质灾害区(6141户)非住宅房屋避险搬迁补偿方案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地质灾害区(6141户)非住宅房屋避险搬迁补偿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抚顺市地质灾害区(6141户)非住宅房屋避险搬迁补偿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14日

抚顺市地质灾害区(6141户)非住宅房屋避险搬迁补偿方案

我市地质灾害区6141户居民住宅房屋避险搬迁安置工作基本完成,现已进入住宅楼下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偿阶段。为做好地质灾害区非住宅房屋避险搬迁补偿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避险搬迁依据和参照的相关政策

(一)法律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

(二)参照政策。

《抚顺市地质灾害区居民(6141户)避险搬迁安置实施方案》(抚政办发〔2016〕14号)、《抚顺市地质灾害区居民(6141户)避险搬迁安置实施细则》(抚政办发〔2016〕15号)、《抚顺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抚政办发〔2015〕19号)、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避险搬迁范围

新抚区、东洲区18.41平方公里采煤塌陷区,东、西露天矿边坡滑移区,新抚区地质断裂带以及望花区演武小煤矿塌陷区区内涉及6141户居民避险搬迁楼房下的非住宅房屋。被补偿的非住宅房屋应具有房屋权属证书,或经责任主体即各相关区政府组织认定应该给予补偿的建筑。

三、避险搬迁补偿方式

以货币补偿为主,以产权调换为辅。

在避险搬迁范围内,对确定的被避险搬迁补偿非住宅房屋,由经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的评估公司,在考虑避险因素的基础上进行评估,评估报告向被避险搬迁人公示。避险搬迁补偿私有产权房屋,按照评估额,予以全额货币补偿,或等额产权置换。

对市(县、区)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只实施货币补偿,补偿后,原租赁关系终止。对持有工企房屋承租证的非住宅房屋承租人,按照货币评估补偿金额的70%给予补偿,其余30%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

四、补偿面积确定

以房屋产权证书登记面积为准,由房屋所在地的区采沉办(住建局)负责核定,并将避险搬迁补偿居民姓名、核定补偿面积等信息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在评估补偿时,以规划用途为准。

五、补偿金额确定

补偿金额=非住宅房屋补偿额+其他补偿

(一)房屋补偿。

私有非住宅房屋补偿额=面积×评估价格;市(县、区)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补偿额为=面积×评估价格(其中工企房屋使用证的持有人占补偿金额的70%,房屋所有权人占30%)

(二)其他补偿。

1. 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补偿;

2. 货物运输和设备拆装费用;

3. 室内外装饰装修补偿费用;

4. 因避险搬迁造成的停产停业补助。对私有产权产权人和市(县、区)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持有承租证的承租人,一次性给予12个月每月每平方米30元的补助。

停产停业补助条件:具有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对于无法提供工商、税务等手续的,由被搬迁人提出申请和说明,经社区、街道和区政府认定后给予补偿。

5. 对于与主房相连的自建部分,由相关区政府组织测绘,凭测绘面积,按残值评估价给予补偿。

六、避险搬迁协议的签订

各相关区政府在对非住宅房屋入户核查和甄别其产权证(房照)后,按照原产权证(房照)面积,根据上述公式逐户计算补偿金额,与被补偿人分别签订避险搬迁安置协议,收回产权证照,并将发放金额明细报市采沉办。

避险搬迁协议文本由市政府统一制定,各相关区采沉办(住建局)代表所在区政府与被补偿人签订避险搬迁协议,协议一式八份,被补偿人留存一份,区采沉办(住建局)留存一份,其余六份由区采沉办所持,用于办理避险搬迁相关手续。

各相关城区加强被补偿人的档案管理,建立一户一档。

七、补偿资金支付和危房拆除

(一)依据评估结果,各相关城区要抓紧组织与被补偿对象签订搬迁补偿协议,按照6141户居民避险搬迁安置资金支付程序,及时向省开行申报补偿金支付令,确保补偿金按时到位并发放到被补偿人手中。

(二)待被补偿人撤离原房屋后,立即组织房屋拆除,此项工作自此方案政府颁布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

八、优惠及奖励政策

鼓励避险搬迁被补偿人,积极配合政府实施避险搬迁,政府给予以下奖励:按要求在规定期限搬离危险区域原房屋的私有产权产权人和市(县、区)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的承租人,按原非住宅房屋面积予以100元/平方米的现金奖励,由各相关区采沉办(住建局)发放,其搬离期限由所在区政府采沉办(住建局)确认。

被补偿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避险搬迁协议,没有在规定期限搬离危险区域原房屋的,不享受100元/平方米奖励政策。

九、强制避险搬迁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关规定,我市上述地质灾害区内已出现地质灾害问题,可能造成区域内居民人身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对未在规定时限内及时搬离危险区域原房屋的被补偿对象,由所在区政府组织公安、综合执法、公证和街道等部门采取强制措施,保证处于灾害威胁的被安置对象全部搬离地质灾害区,保证地质灾害区内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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