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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 做好房地产去库存工作进一步促进 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市房地产去库存工作,进一步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内政发〔2015〕5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房地产去库存工作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稳步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16〕26号),经市人民政府2016年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结合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落实中央、自治区和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和市委三届五次全委(扩大)会议、市委三届六次会议暨全市经济工作会议和市委三届七次全委会议精神,认真做好房地产去库存工作,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管理,推动房地产业转型发展,进一步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拓宽房地产去库存渠道,健全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推进房地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力争利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全面完成全市房地产去库存任务。

三、重点工作

(一)加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力度。

1.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坚持将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作为房地产去库存的重要渠道,通过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方式推进棚户区改造,探索推行市域范围内房屋等价值异地安置模式,进一步提高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

2.实行棚改契税优惠政策。房屋被征收取得货币补偿后购买的商品住房(含二手房),或房屋被征收异地安置的住房,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或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只征收差价部分契税。

3.推行棚改产权共有模式。探索成立国有房屋经营管理企业,推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产权共有模式。鼓励被征收人选择大户型房屋作为安置房源,房屋征收人持有的产权部分由被征收人采取租赁等方式使用,并由被征收人按约定逐年回购剩余产权,有效消化大户型商品住房。

4.完善住宅小区基础配套功能。各旗区要加大对各类保障性住房及其它新建住宅小区供水、供气、供热、供电、市政道路及城市公共交通站点建设力度。加快完善新建住宅小区内外基础设施配套,为居民购房创造条件,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提供房源。

5.搭建安置房源信息平台。各旗区要切实做好已竣工及在建商品住房库存情况摸底调查工作,搭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选购信息平台,做好供需双方信息服务工作。

(二)鼓励农牧民进城购买商品住房。

1.鼓励农牧民进城购买商品住房。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凡进城购房的农牧民,市本级财政补助200元/平方米。各旗区可结合实际,制定辖区农牧民进城购房补助等优惠政策。

2.探索移民搬迁和危房改造货币化补偿。组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扶贫对象在城镇购买商品住房,除按搬迁工程资金补助标准予以购房补贴外,市本级财政再补助200元/平方米。符合农村牧区危房改造条件的农牧民拆除危旧房后到城镇购买商品住房,按危房改造资金补助标准进行购房补贴。各旗区可结合实际,制定辖区相关补助政策。

3.发挥住房信贷政策效应。对进城购房的农牧民(包括其他购房者),凡属首次购房的,申请商业银行贷款执行不超过20%的首付比例。各旗区可建立辖区农牧民购房商业贷款贴息制度。全面深化农村牧区综合改革,探索农牧民以各项惠农补贴和宅基地、承包地、草牧场、林权地等作抵押或担保申请购房贷款。

4.建立农牧民住房公积金制度。对已进城务工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牧民工,加快建立农牧民工住房公积金制度;鼓励其他进城务工农牧民以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身份等缴存住房公积金。农牧民住房公积金贷款可由房屋所在地旗区财政贴息。

(三)鼓励其他群体购买商品住房。

1.鼓励城镇居民购买商品住房。稳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推行居住证制度,有效释放住房刚性需求。本市户籍城镇居民购买商品住房,房屋所在旗区财政可予以房屋契税70%的补助。

2.鼓励非本市户籍人员购买商品住房。引导和鼓励在我市稳定就业、生活的及其他非本市户籍人员在城镇购买商品住房,房屋所在旗区财政可予以房屋契税80%的补助。

3.鼓励单位团购商品住房。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驻市企业、项目建设单位团购职工住房,引导驻市企业将城镇作为后勤服务保障基地。

(四)积极培育商品房租赁市场。

1.建立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补贴制度。全市范围内不再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现有房源不能满足需求的旗区,可建立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补贴制度。

2.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以租赁方式将商品住房推向市场,由单一销售向以租代售、租售并举模式转变。鼓励自然人和机构投资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合作或购买商品房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积极培育以住房租赁为主营业务的专业化企业。协调金融机构拓宽住房租赁机构融资渠道。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售商品住房租赁给居民居住使用的,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等有效证明材料,可结合租赁期限全部或部分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住房租赁经营机构经营公共租赁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3.推行“以租代售”房屋产权共有模式。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立房屋产权部分持有部分出售制度,与购房人共有房屋产权新模式。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所持有的产权部分租赁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照约定逐年购买剩余产权。

(五)高度重视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工作。

1.拓宽非住宅商品房消化渠道。城镇教育、医疗、文化、卫生、养老、体育等公共服务用房优先从符合条件的存量商品房中回购。各旗区可采用政府租用、贴息、补助等方式,鼓励将符合条件的商品房和闲置厂房、仓库等房屋建筑改造为电商用房、“创客空间” “双创”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商务居住复合式地产、高层次人才公寓等。

2.推动跨界地产发展。推动房地产业与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相结合,利用存量商品房大力开发旅游度假、休闲养老、健康养生、教育体育、文化创意等产业,积极发展楼宇经济,有效消化公寓、写字楼等商业公建,推动跨界地产发展。

3.制定用地性质调整政策。对申请改变房屋用途的,在不增加容积率,不改变城市设计、不影响绿地等前提下,各级各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和企业申请,经审批相应调整用地性质、年限等。

(六)推动房地产业转型发展。

1.破解房地产项目资金难题。建立房地产业转型发展专项基金,重点支持在建房地产项目,促进项目及早收尾完工。创新房地产项目融资模式,依托资产管理企业有效盘活房地产开发企业资产,实现资产再融资,积极破解资金难题。引导投资企业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合作,有效激活房地产市场。

2.推进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项目整合重组。引导综合实力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股权收购或整体收购实力相对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推进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项目整合重组。同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 )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享受土地增值税和契税减免优惠政策。

3.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政策。将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比例在现行标准上降低1/3执行;将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商业、车库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在现行标准上分别降低50%执行(调整后预征率低于1%的按1%执行),进一步减轻企业运行成本,实现房地产降成本。

4.合理调整在建项目规划。在建房地产项目开发企业可通过调整规划用地指标,减少项目投资,促进项目完工。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区分“轻重缓急”推进项目建设。

5.优化房屋供应结构。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调整大户型住房项目规划、设计和结构,组织专家充分研究论证,科学制定建设方案,合理改建、改造小户型住房,有效满足市场需求。

6.创新配套设施建设方式。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建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有效缓减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压力,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础设施配套费、政府性基金可在工程竣工验收时缴纳。

7.房地产企业积极参与去库存。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积极主动参与去库存工作。鼓励企业结合发展实际,制定购房补助、奖励、优惠政策。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顺应市场规律调整营销策略,适当降低商品住房价格,组织开展房产交易会、推介会。

(七)优化调整房地产用地结构。

1.严格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管理。科学编制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合理控制房地产开发用地规模。建立房地产去库存与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挂钩制度,房地产去库存工作未完成的旗区,从严控制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供应,中心城区范围内各经济开发区(园区)不再供应商品住房用地。

2.调整已出让房地产项目用地结构。研究制定已出让未开发房地产用地用途转换方案,调整用地性质、规划指标,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利用,用于发展旅游、养老、文教、体育等第三产业。对按照新用途或新规划开发建设的项目,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核定土地价款。因商品住房库存量较大、需要控制房地产开发规模的旗区,对已实际供地但未进行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可由政府回购用于土地储备。

(八)强化房地产市场调控管理。

1.完善房地产项目手续。用足用活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规定,优化项目审批程序和流程,全力搞好各项服务工作,加快完善房地产项目相关手续。

2.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强化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建立多部门联动监管机制,有序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积极化解房地产领域矛盾纠纷。建立房地产市场库存和交易监测平台,强化房地产信息动态监测。建立和完善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

3.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推进以满足市民住房需求为主的住房体制改革,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进一步扩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城镇低保家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享受廉租住房政策,健全完善满足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房地产去库存事关房地产业转型发展、民生改善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全市房地产去库存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市房地产去库存工作。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直各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二)全面落实责任。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要切实担负起房地产去库存的主体责任,全面摸清房地产库存底数,研究制定出台符合本地区的政策措施,多措并举消化存量房源;要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各级发改、财政、房管、税务、建设、国土、规划、金融等部门要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按照各自职能职责,研究制定去库存的具体实施方案和操作流程,合力落实好各项政策措施。

(三)强化资金保障。各旗区要加大对房地产业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转型发展基金对房地产去库存的撬动作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各类专项资金,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农村牧区危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投入力度,确保各类项目有序推进。同时,要不断拓宽资金筹措渠道,积极协调政策性和商业金融机构为房地产去库存提供信贷支持。

(四)加强舆论引导。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合理消费,努力营造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中商品住房为新建商品住房。同时,符合两条及以上优惠政策的,按照就高的原则执行,同时执行国家、自治区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购房人在取得房屋产权后,依据税票等凭证申领补助资金。各旗区可结合辖区实际,另行研究制定优惠政策。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各旗区可根据本旗区实际自行确定相关政策措施执行期限。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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