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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定西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定西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及省属驻定单位:
  《定西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定西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1日
 
 
 
定西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为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益,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8〕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原则
  (一)坚持制度机制有机衔接的原则。形成与征地制度改革、户籍制度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相匹配的养老保障机制。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参保时给予适当参保缴费补贴。
  (二)坚持“先保后征”原则。建立先落实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后批准征地的机制。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资金落实情况的审查。
  (三)坚持“谁用地、谁承担”的原则。各县区人民政府须将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列入工程概算,计入征地成本,在征地补偿费用中单独足额安排。
  (四)坚持补贴水平与当地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做到用地单位能承受、被征地农民能接受。
  (五)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实行发放缴费补贴与个人参保缴费相结合的方式,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享受参保缴费补贴。
  二、保障对象
  (一)保障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被政府统一征收农民承包土地(含草原、草场,下同)的被征地农民,适用本方案。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按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确认程序。确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讨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经县区农业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审核,人社部门确认后,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公示结束后,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县区人民政府审定,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三)确认时限。符合享受参保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应在用地批复日后提交个人申请并办理参保手续。确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时间以用地批复日为准。
  三、补贴办法
  (一)补贴标准。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按涉及人数、征收次数、征地亩数提取预留,多次征地多次提取参保缴费补贴资金。
  每次征地参保缴费补贴资金标准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乘以征收土地比例。征收土地比例为本次征地亩数除以现有承包土地亩数。
  (二)发放渠道。被征地农民可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征收土地比例相同的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时参保缴费补贴标准一致。
  1.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征地时,已参加或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享受待遇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直接划入其个人账户;达到享受待遇年龄的,参保缴费补贴一次性发放本人。
  2.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征地时,因外出务工等非征地原因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享受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将缴费补贴资金一次性发放本人。2018年2月14日前,已享受政府补贴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再享受参保缴费补贴。
  征地时,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享受待遇年龄的被征地农民,企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的,将缴费补贴资金暂存,待其就业状况发生改变时,按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给予参保缴费补贴,缴费补贴资金暂存期间,达到享受待遇条件的,一次性发放本人。
  征地时,已参加或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中,未达到享受待遇年龄的被征地农民,以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参保缴费,每年从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预存账户划拨12%,个人缴纳8%,缴费补贴资金划完后,由个人负责缴纳全部费用。
  (三)转移接续。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的,参保缴费补贴资金随关系转移,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继续按规定划拨参保缴费补贴;跨省转移或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将剩余的参保缴费补贴资金一次性发放本人。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按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规定办理。
  四、费用筹集与资金管理
  (一)费用测算。在征地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涉及的被征地农民人数、征地亩数、承包土地亩数等,报人社部门测算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根据测算金额,由用地单位一次性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预存账户。
  (二)筹措渠道。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筹集的缴费补贴资金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概算,在征地补偿费用中足额安排,按照“谁用地、谁承担”的原则征缴,由用地单位足额预缴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划入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预存账户,按照“多退少补”原则据实结算(含利息);市、县区人民政府收储土地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部门和人社部门测算补贴资金,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将补贴资金划入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预存账户。
  (三)资金缴纳。征地项目依法批准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告知人社部门,对被征地农民补贴资金据实结算(含利息),多退少补;征地项目未获批准的,将预存补贴资金全部退还用地单位或财政部门。
  (四)资金审核。被征地农民补贴对象、补贴标准以及费用筹集等情况,纳入征地报批前告知和听证等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人社部门对项目所涉及的被征地农民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和缴费补贴资金筹集等情况进行审核。需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征地的,由市人社局出具审核意见;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由省人社厅出具审核意见。
  (五)资金管理。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存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按照县区统筹管理使用,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转借或投资。每年对资金进行专项审计,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政府部门、经办机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造成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资金未能足额到位或违规挪用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制度衔接。2018年2月14日前已批复工程概算的项目涉及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仍按原渠道筹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办理参保手续;2月14日后批复工程概算的项目涉及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本方案有关要求筹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办理参保手续。
  五、保障措施
  (一)靠实工作责任。各县区政府是落实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责任主体。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将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列入工程概算。人社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的测算,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核发养老保险待遇,做好被征地农民补贴资金管理,加强被征地农民相关政策的宣传,负责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就业指导。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补贴资金监管。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征地数量,无人社部门出具核实意见的用地报件,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受理。农业部门负责征地时农民家庭承包土地亩数界定、核实和征地比例确定。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被征地农民人员身份的认定和公示,并做好被征地农民相关政策宣传工作。
  (二)加强统筹协调。各县区政府要健全完善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加大统筹协调力度,研究解决重点问题,推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顺利开展。人社、财政、国土、发改、农业、审计、税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适时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及时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有关问题,形成部门合力,共同抓好政策落实。对措施不得力、工作不到位的,要责成整改,对没有按要求履行职责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到实处。
  (三)建立就业帮扶体系。各县区要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统一的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服务体系,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可申请办理失业登记,并积极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确保在劳动年龄段内尚未就业且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可按规定享受促进就业的相关扶持政策,促进被征地农民尽快实现就业。要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帮助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就业。
  (四)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各县区要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将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列入年度培训计划,针对性地制定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的职业培训方案,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竞争能力和创业能力。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定西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定政办发〔2012〕18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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