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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决定的通知

德政发〔2014106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单位:
《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决定》已经州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宏州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7日
 
 
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决定
 
为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对城乡建设的引导和调控作用,抢抓桥头堡黄金口岸和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重要发展机遇,健全城乡规划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我州城乡规划管理水平,促进城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明确职责,强化管理
(一)全州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项目审查和管理活动,除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外,还应遵守本决定。
(二)各级政府要本着“加强领导、突出特色、重视监管、共同遵守、一抓到底”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长效机制,把城乡规划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政府主要领导为城乡规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城乡规划工作的具体责任人,组织领导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审查)、监管,并负行政责任,实行城乡规划重大失误行政责任追究制。
(三)各级人民政府应将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向同级人大和上级人民政府汇报各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情况。
(四)要建立健全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成立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委会”),并建立健全规委会议事制度,规范规委会审查程序。规委会是各级政府负责城乡规划建设的最高议事机构,要研究和解决本区域城乡规划工作的重大问题,保证各项建设严格按城乡规划实施。州规委会下设办公室在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处理日常具体工作。
(五)要建立健全专家技术论证制度。所有上报规委会审议的项目需通过专家技术论证并附意见。专家技术论证会应由专家组组长主持,参会人员中专家、学者应占三分之二以上。
(六)要建立健全城乡规划公告制度。各县(市)的规划和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在审批前要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规划依法批准后一般应予以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各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必须公布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有关内容和指标。
(七)要强化村镇规划管理。各级政府要加强和完善村镇规划管理机构,充实村镇规划管理专业队伍建设,规范村镇规划管理行为。各级财政预算要安排一定比例的村镇规划管理工作经费,用于村镇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
二、科学编制,提高质量
(八)抓紧编制城镇体系规划和村镇体系规划。各县(市)人民政府要重视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加强区域合作,引导各类城镇合理布局,对城市和乡村协调发展、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合理利用、基础设施建设等做出统筹安排。州级有关部门要尽快完成州域城镇体系规划修改工作。
(九)适时修改和完善城市总体规划。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守住红线,统筹城乡,城镇上山,农民进城”的要求,做好土地利用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衔接,尽快完成城市总体规划的修改和上报审批工作。加强近期建设规划编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并同步更新。重视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尽快编制完成城镇道路、交通、绿化、供水、排水、燃气、供电、邮政、通讯、环保、环卫、抗震、人防、消防、防洪等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一并实施。认真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做好瑞丽江大盈江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修改工作和祥规制定工作。
(十)加快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快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进度,在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三年内实现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同时按年度计划做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更新工作。要科学合理地确定各地块的规定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规划条件、行政许可提供法定依据。
(十一)重点编制交通沿线村庄规划。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和部署,抓紧编制村庄规划,重点打造重要交通沿线村庄规划。村庄规划要突出实用性,突出民族特色和保护自然生态景观。要适时对乡镇规划、村庄规划进行修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调动群众参与的积极性。
(十二)提高城乡规划的编制水平和质量。各县(市)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和实施不符合质量标准和不按强制性标准规范编制的规划成果。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规划成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要限期进行纠正,对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特别是规划强制性内容规定的设计单位要按规定进行处罚、通报,且两年内不得在德宏州内承揽规划设计任务。
(十三)城市更新过程中项目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小于10亩,新区建设项目用地规模不得小于30亩。用地规模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周边用地进行资源整合,达到用地规模标准后,方可申请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三、技术支持,简化审查
(十四)州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现场指导、联合审查、限时审查、简化审查、分级审查等方式,既加强对各县(市)城乡规划的技术支持、技术指导,又强化城乡规划的监管。
(十五)各县(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用地规模小于30亩的非工业项目、建筑面积低于3万平方米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模小于100亩的工业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单体设计方案,报县(市)城乡规委会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由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并报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十六)各县(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用地规模小于100亩大于或等于30亩的非工业项目、建筑面积大于(含)3万平方米不足10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道路红线大于40米的城市主干道两侧建设项目、城市更新过程中所有房地产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或单体设计方案,县(市)城乡规委会初审后报州规委会办公室审查备案。审查通过后由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十七)各县(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用地规模大于等于100亩、建筑总面积大于(含)10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州发展改革部门列为州级重点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单体设计方案,县(市)规委会初审后报州规委会审查。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后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批准的规划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十八)各县(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县(市)城乡规委会初审后报州规委会审查,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各县(市)城市总体规划、跨县(市)行政区划的城乡规划需报州规委会审查,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按照法定程序上报审批。
四、突出风貌,彰显特色
(十九)要突出风貌。民族特色、生态绿色和现代气息是德宏建筑风貌的三大要素。要强化民族文化、生态文化、历史文化,传承民族建筑精髓、彰显民族建筑特色、弘扬民族建筑文化。通过创新民族建筑造型及色彩,用形象的城市建筑语言展示德宏丰富的自然、悠久的民族文化和现代城市功能。
(二十)要编制城市特色风貌规划。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规划时,要编制城市特色风貌专篇,将体现民族特色的建筑色彩及造型控制纳入规划予以控制,突出城镇特色和民族特色,突出生态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发展要求。瑞芒陇盈梁边境口岸城镇群建设中以傣族、景颇族民族特色为重点,充分体现现代城市的文化包容性,建筑风格的丰富性。农村民居建设突出体现五种世居少数民族特色,地标性建筑、公益性文化设施要充分体现地方民族特色。
(二十一)要将民族特色审查作为建设项目审查的重要工作。州、县(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筹做好辖区内民族特色审查工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专家对建设项目的民族特色进行审查。
(二十二)要对建筑特色风貌进行单项审查。各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履行好建筑项目色彩及造型审批、监督、跟踪验收等具体工作。对未按批准的建筑方案进行施工的建设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核。
五、规范程序,加强监管
(二十三)进一步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城乡规划必须集中统一管理的规定。各县(市)人民政府不得擅自下放和肢解城乡规划行政管理权。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包括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等)要依据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服从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二十四)进一步严格执行规划许可制度。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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