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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

索引号:   信息分类: 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2014-06-12 05:39
标题: 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 文号:  
 

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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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局、办,开发区管委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快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鼓励有条件的农户流转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近年来,我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有了较快发展,到2013年底,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已达59.8万亩,占家庭承包耕地面积的13.3%,但与全国的26%相比差距还很大,远不能满足我市现代农业发展的需求。为了加快全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大力推进“百园立农”工程、“百企千村”产业扶贫开发工程,有效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省、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转型发展,绿色崛起”发展战略,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以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基础,以优化农业生产要素配置、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为重点,以完善土地流转管理服务机制、加大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为保障,稳中求进,改革创新,进一步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提高土地经营规模化水平,全面推进现代农业快速发展,实现农业增产增效、农民持续增收、农村繁荣稳定。

  (二)总体目标:到2015年,全面建立县、乡、村三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市场体系、监管体系和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备案登记管理制度。经过三年到五年的努力,力争全市农村土地流转面积占承包耕地面积的比率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基本满足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农业优势产业基本实现规模经营,农民通过参与农村土地流转的收入明显增加。

  二、鼓励政策

  (三)不断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的方针。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前提下,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合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各县区要探索“农户+专业合作社+金融机构”的抵押融资模式,将需要融资农户的土地流转给合作社,由合作社担保,农户向金融部门融资,一旦出现农户不能按时还款的情况时,土地由合作社着手经营或处置,减少农户和金融部门双方风险。市金融办要抓紧研究制定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具体办法,建立配套的抵押资产处置机制和风险补偿机制。各县区要成立由农业、发改、国土、财政、金融、林业、水务、扶贫、法制、保险等部门组成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抵押管理机构,开展农用土地评估、登记、抵押管理服务等,具体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抵押工作。

  (四)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各县区要按照农业部财政部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文件精神及省市的具体安排,尽快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为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奠定可靠的数据基础。各级政府要成立强有力的领导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制定严谨的工作方案。要整理和管理好土地承包档案资料,确保土地承包合同、权证、地块、面积四到户,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尽快建立归属清晰、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农村产权制度,为健全农村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强有力的物权保障。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2014年完成试点工作,2015年全面推开,2017年全部完成。

  (五)培育流转主体,创新经营模式。各地要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保护农民权益的基础上,大力引导各类经营主体多方位、多层次参与农村土地流转,促进流转主体多元化、规模化,为农村土地流转提供广阔空间。重点鼓励农村土地流转到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实现农村土地的统一高效和规模经营。鼓励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形式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把农户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量化为长期股份,以市场运作的方式开展规模经营。鼓励整村、整组农户将各自承包的土地,委托土地流转服务中心集中进行流转,连片开发建设现代农业园区。引导有资金、懂技术、会经营的乡村各类人才和返乡创业人员受让农户流转的土地,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

  (六)设立财政扶持资金。市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用于对农村承包土地流转的扶持补贴。各县区也要将土地流转扶持补贴、工作经费等资金列入年初预算,通盘考虑、统筹安排。要整合农业综合开发、扶贫、水利、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资金,与土地流转紧密结合,统一规划设计,综合配套实施。对连片流转面积500亩以上、签订3年以上流转合同的规模经营主体,并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各项前置条件齐备的项目可优先立项、优先投入、优先安排农业综合项目。

  (七)加大金融和保险支持。金融部门要加大信贷支农力度,创新贷款担保方式,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对实力强、资信好的规模经营主体给予一定的信贷授信额度,简化贷款手续,实行贷款利率优惠。鼓励开展以土地流转规模经营主体为服务对象的涉农保险业务,逐步增加保险品种,完善和简化有关办理程序,同时享受各级政府的保险补贴政策。

  三、保障措施

  (八)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各县区要在2015年底前,全面建立健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可以单独建立也可依托农经部门建立,配备必要的工作设备和人员,为土地流转供需双方搭建流转平台,形成土地承包经营权公开、公平、公正交易的市场环境。县级要成立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中心,乡镇土地流转管理部门要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交易(服务)大厅,具体负责对转入方是否具有经营能力及土地用途进行审查、土地流转信息的收集发布、合同签订指导、合同鉴证、政策咨询等,还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备案登记簿,落实专人负责,确保及时掌握农村土地流转最新动态。村级要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台账,由村会计担任信息员,及时向乡镇提供农户流转信息,反映农户流转意向。各级农业部门要为土地流转双方提供规范的合同文本,及时指导达成流转意向的双方签订流转合同,逐步取消“口头合同”“君子约定”等不规范行为。2014年底要完成大同、天镇两县土地流转服务体系规范化建设,2015年底完成浑源、新荣两县区,其它县区要在原有规范化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巩固提高,从而实现全市九个农业县区土地流转服务体系规范化建设目标。

  (九)建立健全利益导向机制,激励土地流转。各县区要授权专业部门,根据土地质量、产出水平和物价变动等因素,合理确定土地流转最低指导价,并根据情况变化不定期地做出调整,以利于流转双方在最低指导价基础上,协商确定或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具体的土地流转价格。乡镇土地流转管理部门要合理确定土地流转合同期限,防止一次性以低价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流转出去,使得农民的土地收益权被长久低位固化,纠正和杜绝流转农户土地“一口价”、“一锤子买卖”的行为,确保农户流转土地全程收益。

  (十)完善土地流转纠纷调解仲裁机制。要深入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各县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聘任仲裁员,设立仲裁庭,依法开展仲裁。要建立健全工作规则和管理制度,指导乡村健全调解机构。要制定重大案(事)件应急预案,防止出现群体性甚至恶性事件。要加大培训力度,不断提高仲裁员素质。各级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将仲裁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努力形成场所固定、机构健全、人员到位、设备齐全、信息畅通、规范有序的调解仲裁机制。

  (十一)建立健全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机制。要进一步加大“阳光工程、农民创业、科技示范”等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和非农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大力发展农村劳务经济,不断提高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农业产业内部和非农行业两个转移就业的能力,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加快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增加农民二、三产业收入比重。

  (十二)严格监管流转土地的用途。各级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加强对流转土地用途的监管,防止流转后的土地变为非农用地。各级农业、国土、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研究制订相应的办法,加强对流转后土地经营情况的日常管理,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要坚决制止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利用农村土地流转规避土地管理审批、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行为;坚决制止以资本下乡和推进农民集中居住为名,将流转农户的承包地,进行商业开发的行为;坚决制止“以租代征”、非法强占“四荒地”等以掠夺土地增值收益为目的的行为。各县区要对近年来流转土地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法违规进行商业开发的,要依法查处并纠正。

  (十三)加强技术服务支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服务土地流转,大力推进标准化生产、规模化经营,定期选派技术人员到点对口服务,把技术送到田间地头,指导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和家庭农场等制订标准化生产技术方案,引导其走规范化、集约化生产的路子,提升农业规模化经营水平。

  (十四)加强宣传培训,提高思想认识。各级各部门要采取有效形式,广泛宣传土地流转方面的法律法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全面提高干部群众对加快土地流转工作的认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土地流转的良好氛围。要采取走出去、引进来的办法吸取借鉴各地的先进经验,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各级干部的服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中央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十分明确,要全面理解、准确把握;既看到方向的必然性、明确性,又看到过程的长期性、复杂性,以使土地流转规范有序进行、平稳健康发展。土地流转中,要始终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不得损害农民权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尊重农民意愿,不能搞大跃进,不能搞一刀切,不能搞强迫命令。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并根据形势的发展和需要,及时地对农村土地流转工作领导组进行调整充实。各级农村土地流转工作领导组要切实担负起组织、协调、引导的职责,认真研究部署,制定和落实相关政策措施,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向更深、更高层次发展,真正把这项关系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抓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大同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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