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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规定

发布日期:2016-03-01 10:14 字体:[ ]

CDCR-2016-00003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常德市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德市人民政府

2016年2月29日

 


常德市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适应行政诉讼新的形势,规范行政诉讼应诉工作,提高行政应诉案件办理质量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水平,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诉讼应诉即行政应诉,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诉讼参加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活动。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行政应诉由被诉的行政机关负责。
  以市和区县市政府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除政府指定其法制工作部门(机构)应诉的外, 由实施涉诉事项的行政机关应诉。
  第五条市和区县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应诉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承办本单位行政应诉的具体事项。       
  第六条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机构在行政应诉工作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受或领取法院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
    (二)组织、联络涉诉案件相关的工作部门(机构)和应诉代理人, 并负责与法院关于诉讼案件的联系工作;
   (三)审查行政应诉案件的有关情况;
    (四)按法院的要求提交答辩状及相关证据材料,组织做好行政应诉工作;
    (五)对认为有错误的判决或裁定提起上诉或申诉; 
  (六)其他应由行政应诉工作机构承担的应诉事项。
    第七条下列行政应诉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每年度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
   (二)疑难复杂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三)对行政执法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件;
   (四)一审败诉,二审需开庭审理的案件;
   (五)法院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
   (六)其他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
    第八条行政机关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出庭应诉。
    行政机关委托律师为诉讼代理人的,委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同时须委托本单位一名工作人员为特别授权代理人。
    第九条行政机关应诉工作机构在收到起诉状后,应当对涉诉行政行为的以下内容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一)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证据的取得及效力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二)对涉案事实的定性是否准确,行政行为的内容是否适当;
    (三)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四)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有无越权执法或滥用职权等问题。
  第十条应诉行政机关收到起诉状后,在答辩期限内将答辩状、证据及依据全面及时地提交法院。
  应诉行政机关对法院的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法院提出异议。
    第十一条行政应诉人员应当及时参加法院组织的诉讼活动,并自觉遵守法庭秩序,认真履行举证、答辩等诉讼义务。
    第十二条应诉行政机关在一审诉讼期间发现原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采取变更、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等方式予以纠正,并书面告知原告和法院。  
    第十三条在上诉期限内,应诉行政机关对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决定上诉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由行政机关办理好上诉事宜。
   对法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如果认为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应诉行政机关应当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
    第十四条法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赔偿等相应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履行;法院对行政机关送达的司法建议书,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措施,认真处理和落实,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理落实情况函告法院。
    行政机关对法院判决本单位行政赔偿的案件,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机构)应当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涉诉工作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追偿的,依法进行追偿。
   行政机关对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或驳回起诉的裁定,原告拒绝履行原行政行为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机构在诉讼活动结束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对相关诉讼文书和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并立卷归档。
  第十六条行政应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判决书、裁定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报本级或上级政府法制部门(机构)备案:
  (一)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的;
  (二)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
  (三)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
  (四)在行政诉讼中因改变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的。
    应当报备案件的材料包括:涉诉行政行为的文书、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应诉机关的答辩状、法院的行政判决书或裁定书等的复印件。
  第十七条建立应诉统计报告制度。行政应诉情况每季度报告一次,政府工作部门向同级政府报送应诉统计情况;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报送应诉统计情况。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未按本规定出庭应诉、进行报备的,由上一级或同级政府法制部门(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给予通报批评。
  应诉行政机关及其应诉工作人员未履行或拒不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本规则规定的行政应诉职责及义务的,由上一级或同级政府监察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纳入本市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第二十条行政应诉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行政机关应当提供行政应诉必需的工作保障条件。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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