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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亳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月10日

亳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切实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2005〕63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应坚持以土地换保障的原则,统筹兼顾,量力而行,与经济发展、物价水平相适应,逐步完善。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全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
  市国土资源、财政、民政、公安、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亳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耕地或大部分农用地的农业人口;亳州市城市规划区外,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征收或征用后,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或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自愿调剂后不再占有农用地且当地人民政府无法给予异地安置的农业人口。以上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册农业人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坚持自愿参加的原则。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组成,基金全额纳入社保基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
  第六条 统筹基金由政府出资部分组成。
  政府出资部分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中列支。
  出让、划拨土地每平方米提取20元,其中工业用地、城市规划道路建设用地每平方米提取10元。统筹资金不足以支付时,从新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划入或其他可用资金列支,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
  政府出资部分的筹集,计入征地成本,由市、县(区)国土资源局按上述标准收缴,并及时转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基金专户。
  市、县(区)财政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个人账户基金由被征地农民自愿缴费资金、集体土地补偿费及其利息组成(利息按同期城乡居民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
  集体土地补偿费按每人4500元的标准,由市、县(区)国土资源局按上述标准收缴(发给缴费凭证)。
  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由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经办机构在办理养老保险手续时一次性收缴,并转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基金专户。个人缴费标准分为三档:一档为3600元;二档为7000元;三档为10800元。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其中一档,一经选定,不得变动。
  第三章 参保登记
  第八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贯彻落实、监督和检查指导。市社会保险局负责全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经办业务检查、指导和协调,承办市本级需经办的业务,审核县(区)、市经开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报送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措施落实情况说明表》。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市经济开发区负责市经济开发区和亳芜现代产业园区范围内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养老金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等经办业务,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等基础台账和数据库。
  第九条 符合基本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由市、县(区)国土资源局负责身份认定和审批。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以村(居)民委员会为单位,参加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被征地农民个人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村(居)民委员会对被征地农民参保申请进行讨论审核,填写《亳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登记表》和被征地农民花名册,报送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
  (三)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研究后公示;
  (四)报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社会保险部门审核后报市、县(区)政府确定,并在市社会保险局备案。
  被征地农民参保申请材料包括申请登记表、参加保险人员花名册、户口簿、身份证和征地安置补偿方案等。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后,由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亳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手册》。
  第四章 保障待遇
  第十一条 纳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次月起,可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被征地农民领取的养老保险金由基础养老保险金和个人账户资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从统筹资金中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从个人账户中支付。个人账户资金支付完毕后从统筹资金中支付。
  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为:
  (一)个人不缴费,也未缴纳集体土地补偿费的,每人每月发基础性养老金220元。
  (二)个人不缴费,但按规定缴纳集体土地补偿费的,每人每月发基础性养老金240元。
  (三)个人缴费(分3600元、7000元、10800元三个档次)但不缴纳集体土地补偿费的,待遇分别为每人每月260元、300元、340元(其中对应的基础养老金为230元、240元、24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为30元、60元、100元)。
  (四)个人缴费且按规定缴纳集体土地补偿费的,待遇分别为每人每月320元、360元、400元(其中对应的基础养老金为250元、260元、26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为70元、100元、140元)。
  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二女户施行绝育手术的被征地农民,待遇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被征地农民基础性养老金标准随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而调整,各缴费情形的基础性养老金作相应调整。
  本办法实施前已达到或超过第十一条规定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履行参保登记程序后的次月起,个人不缴纳费用的,按月领取220元基本养老金。也可按本条规定的个人缴费数额缴纳资金,同时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死亡后,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的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受益人,同时终止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
  第五章 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职业培训,同时鼓励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第十五条 鼓励被征地农民向城镇转移,被征地农民在就业、社会保障、就学、居住等方面,与当地城镇居民享受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第十六条 对被征地农民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可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生活困难,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依照最低生活保障的规定,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金实行领取资格认证年审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冒名顶替骗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违者依法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所需的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由同级政府负责落实。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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