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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

滨州市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加快推进工业转型升级,全力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土地规划计划管理
  (一)科学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统筹管控和引导作用,统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总规模、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城镇工矿用地规模,合理优化建设用地布局,将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最大限度地调整到符合城乡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的区域内。
  (二)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实行差别化的土地利用和管理政策,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科学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和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建设用地供应总量和各类产业用地供应不得突破土地供应年度计划。
  二、严格建设项目用地管理
  (三)加强新上项目用地规模审查。要建立项目审报联席会议制度,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依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城乡规划对新上项目进行严格审查,按照投资强度、建设用地控制标准确定项目用地规模,投资额度低于5000万元或用地面积低于15亩的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
  (四)加强建设项目分期供地管理。实行分期供地制度,对分期建设的大中型工业项目,实行整体规划、总量控制、分期供地、限期开发,当期用地未达到预定投资强度等条件的,不得安排下期供地。
  (五)实行“飞地经济”政策。国土资源、规划部门主动对接,引导新上项目使用未利用地,在北海经济开发区建立“飞地”实验区,用于承接全市其他县(区)产业转移和省会城市群经济圈内大项目进入,鼓励企业到实验区内进行土地成片开发,在土地供应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安排上重点支持“飞地”实验区内项目。
  三、提高建设项目用地“门槛”
  (六)提高建设用地开发强度。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投资强度标准,新建工业项目平均容积率不低于1.0,建筑系数不低于40%;多层标准厂房一般不得低于3层,容积率应达到1.2以上,且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规划部门批准提高容积率的工业项目用地,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费用。
  (七)支持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使用地下空间单独建设的经营性项目,采取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出让起始价格按基准地价的不同比例确定,地下一层按基准地价的20%、地下二层按地下一层标准减半确定,工矿仓储项目使用地下空间的,可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地下人防工程,按规定办理划拨手续。
  四、严格建设用地供应管理
  (八)认真落实土地供应政策。坚持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及盈利性的福利设施用地、科研用地、教育用地、文化用地实行公开出让制度,住建、规划等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做好规划条件和配建意见。
(九)提高供地率。加快已批准农用地转用及征收的建设用地供应,截止每年第一季度末前三年的供地率分别不低于85%、70%、55%。对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暂停办理农用地转用及征收报批手续,等比例核减用地计划指标。
  (十)提升开发区用地效益。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其他工业集中区新建工业项目平均投资强度不得低于350万元/亩、280万元/亩、220万元/亩;项目达产后亩均产值不得低于520万元/亩、400万元/亩、280万元/亩;亩均税收不得低于30万元/亩、20万元/亩、15万元/亩。
  (十一)坚持“净地”供应。划拨和公开出让的土地实行“净地”供应,达到土地权属清晰、安置补偿到位、规划条件明确、无抵押查封、土地腾空等符合规定的条件后,方能进入土地供应程序。
  五、严格土地储备管理
  (十二)加强土地储备。一是征收储备。对近期开发利用、具备出让条件的新增用地,采取直接办理农用地转用及征收手续进行储备;二是规划储备。对已确定的区域规划和重点控制地块,明确规划范围、规划用途,按照城乡规划和项目实施计划分期适时储备。
  (十三)规范土地储备运作。实行“分级储备,统一出让”,城中村改造,要按照批准的方案,在满足回迁安置生活保障和生产经营用地的前提下,剩余土地纳入储备。坚持统筹兼顾,按规定预留发展空间,由村(居)集体使用运营,不得销售转让、不得为他人担保,收益主要用于村(居)集体成员长期生活保障和集体经济发展。
  (十四)加大土地整合。按照城乡规划和片区开发规划,加大出让土地整合力度。城市基础配套设施建设用地,按照建设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范围统一整合收储,杜绝边角地块零星开发。整合过程中特殊地块的收储补偿,报市土地储备运营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六、严格批后监管
  (十五)实行建设项目开竣工履约保证金制度。对已成交的国有建设用地,受让方应当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履约保证金协议,按照合同成交价款或划拨价款的5%缴纳履约保证金,最高额不超过300万元。按时开工的,返还履约保证金的50%,按时竣工并验收合格的,返还剩余的履约保证金;不按期开工竣工的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从保证金中扣减违约金,扣完为止。
  (十六)实行建设项目开竣工申报制度。用地单位应提前15日向国土资源部门书面报告项目开、竣工时间。未按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期限内开竣工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按约定和规定进行处理。
  (十七)认真执行建设项目竣工土地检查核验制度。没有规划部门的规划核实认可文件和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检查核验意见,相关部门不得进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
  (十八)严格处置闲置土地。因政府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可采取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改变用途或规划条件、安排临时使用、等价置换、协议有偿收回、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因土地使用者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超过约定时间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按照土地出让价款或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2年的,按照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应当收回土地的,要坚决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十九)加强土地抵押登记管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已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的、其他类项目已建面积占规划建设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不足承诺投资额25%的,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手续,金融部门不予办理授信、贷款业务。
  七、完善保障措施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制定推进措施,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共同责任机制。
  (二十一)强化部门协调。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争取更多的项目列入国家、省级立项;规划部门要及时出具规划意见,下达规划条件;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项目时序和用地定额标准,合理确定用地面积,及时办理用地手续;规划、财政、住建、人防等部门对符合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规定的项目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其他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进节约集约用地。
  (二十二)开展评价考核。将节约集约用地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和党政领导班子与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指标体系,严格落实责任考核和奖罚制度,开展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提高开发区用地效率。
  (二十三)深入开展创建活动。扎实开展节约集约模范县(区)创建活动,制定规划目标,拓展集约用地路径,创新节约用地模式,推广应用节地技术,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健全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体系。加强节约集约用地宣传,营造节约集约用地的良好氛围,不断提高全社会的资源忧患意识和节约集约用地意识。
  滨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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