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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

包头市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农牧业局共同制定的《包头市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包头市农垦国有土地
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市国土资源局  市财政局  市农牧业局
(2017年12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5〕3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6〕7号)精神,依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56号),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加快推进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17〕330号,以下简称《自治区实施方案》),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农牧业厅《关于做好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内国土资发〔2017〕274号)的有关工作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在掌握全市农垦土地利用基本情况基础上,按照依法依规、因地制宜、先易后难的基本原则,按照自治区统一工作部署,于2018年底前,完成权属清晰、无争议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任务,积极调处农垦国有土地权属争议,做到调处一宗、登记一宗、发证一宗,确保农垦国有土地“权属应确尽确、证书应发尽发”。
(二)主要任务及工作要求。
1.全面开展农垦国有土地权籍调查工作。各相关地区农牧业部门在国土资源部门指导下,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41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的函》(国土资厅函〔2017〕1029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不动产权籍调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7〕1272号)和《自治区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要求,充分利用已有成果,组织国有农场全面查清权属状况、完成权属指界、开展农场不动产测量工作,调查清楚国有农场依法使用土地的权属、用途、界址、面积以及地上房屋等建筑物的有关情况,形成包括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和权籍图等在内的权籍调查成果,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牵头部门:市农牧业局、国土资源局,责任部门:相关地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配合部门:市财政局、林业局、住房保障局、城建委、规划局、城管执法局)
        2.加快办理农垦国有土地登记发证手续。在权籍调查完成后,各相关地区农牧业部门要组织国有农场尽快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提交符合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资料和权属来源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20号)以及《自治区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对国有农场申请事项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及时依法办理登记发证手续。(责任部门:相关地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
        3.依法调处农垦国有土地权属争议。各相关地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牧业部门,对本地区农垦国有土地权属争议进行全面排查,掌握每件争议的主体、地类、面积、争议原因等情况,建立权属争议统计台账。推动建立由地方政府(管委会)牵头,国土资源、农牧业等部门多方参与的农垦国有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互利互让”原则,加大争议调处力度,采用积案包干、挂牌督办等方式,努力解决一批权属争议。(牵头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农牧业局,责任部门:相关地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配合部门:市林业局、住房保障局、城管执法局)
        4.规范管理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相关成果。各相关地区农牧业部门及国有农场要及时整理完善农垦国有土地权籍调查、权属争议调处和登记发证相关成果,开展农垦国有土地管理信息库建设,实现信息化管理。按照《自治区实施方案》的要求,将调查、确权登记成果按汇交标准报上级部门审查。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登记信息共享服务,促进登记成果有效利用。(牵头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农牧业局,责任部门:相关地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配合部门:市财政局)
二、组织实施
(一)组织机构。为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以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国土、财政、农牧业等相关部门和地区有关领导任成员的包头市加快推进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工作计划、审核实施方案、协调处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等。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李兰维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国土局副局长张强、市农牧业局副调研员王卫东和市财政局副调研员郭玺平兼任。办公室具体负责指导将全市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于重大问题,由办公室报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二)职责分工。全市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财政、农牧业部门配合。其中,各地区政府、管委会是此项工作的责任人,负责本辖区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统一组织、协调和保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部署督导、加强对权籍调查工作的指导、协助政府调处权属争议、办理登记发证手续等工作;市财政局统筹安排、及时拨付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补助经费,并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市农牧业局负责组织国有农场筹措经费、开展权籍调查、申请办理登记发证,指导并协调国有农场做好权属争议调处,并组织做好农垦国有土地管理信息库建设等工作;市住房保障局负责农垦国有土地上房屋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市城建委负责农垦国有土地上住房建设施工及竣工验收许可等方面的工作;市规划局负责规划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市城管执法局负责违法建设的认定及处置等方面的工作。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分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结合部门职责,齐抓共管,共同配合做好农垦国有土地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工作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7年12月底前)。根据上级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我市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进度安排、职责分工和保障措施,量化工作任务,积极推进落实。各相关地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牧业、财政部门于2017年12月底前,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明确工作进度安排、组织实施、经费保障等,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农牧业局备案。
(二)权籍调查阶段(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各相关地区要按照三部委下达的任务指标,细化工作安排,落实人员和经费预算,抓紧组织实施,全面开展农垦国有土地权籍调查工作,完成建库工作。同时排查农垦国有土地权属争议排查,划定农垦国有土地争议范围,各地国土资源部门配合当地政府,加大权属争议调处力度,努力化解农垦国有土地权属争议。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农牧业局将根据各相关地区工作推进情况,适时开展调研督导。
(三)确权登记发证阶段(2018年1月至6月)。完成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工作。
(四)系统汇交工作数据成果阶段(2018年7月至9月)。完成农垦国有土地权籍调查数据库和登记数据库统一汇交。
(五)全面系统总结阶段(2018年10月)。全面、系统总结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情况,撰写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报告,按照自治区要求,按时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农牧业厅。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市政府将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列入政府推进改革工作的重要议事议程。各农垦企业所在地区政府(管委会)要作为工作任务的主体,加强组织领导,保障工作顺利推进。各相关地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农牧业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明确联络员,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推动工作开展。
(二)做好权籍调查,满足确权登记的需要。权籍调查是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基础性工作,严格按照“权属清楚、界址清晰、面积准确”的要求,尽快组织开展工作按期完成。农垦国有土地权籍调查工作由所在地农牧业部门组织农牧场实施。国土资源部门积极提供政策标准咨询等服务,积极提供可以利用的已有的测绘调查成果,作为调查工作底图。权籍调查成果要符合相关技术标准,通过国土资源部门指导下的审验,满足确权登记的需要。
(三)建立报告制度,加强督促检查。按照国家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展季报制度要求,每季度末各相关地区国土资源、农牧业、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填报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度表中的相关事项。按照自治区要求,各相关地区国土资源、农牧业、财政部门每月末统计上报经费落实情况;权籍调查工作落实、进展情况;权属争议调处情况;确权登记工作各流程进展情况等。对于进度缓慢、工作落实不力的地区,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农牧业局将联合开展督导,督促地方抓好工作落实。
(四)加大宣传力度,开展业务培训。各地区根据工作需要,充分利用媒体、报刊等宣传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并适时组织开展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权籍调查、权属争议调处等业务培训,让相关工作人员及时掌握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法律政策和技术规范,确保工作依法规范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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