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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征收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问题,做到先保后征,使被征地居民基本生活长期有保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8号)文件精神,我市于2009年出台了《宝鸡市被征地居民就业和社会保障试行办法》(宝政发〔2009〕51号)。办法规定国土资源部门征地时,在原有补偿安置费用基础上,新增加“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费”项目。自2010年1月1日运行以来,社会保障费征收总体情况良好,但还存在缓缴、欠缴等问题,为了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费征收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社会保障费的重要意义
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费用于被征地居民参加社会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补助,征收社会保障费可以有效维护被征地居民合法权益,调动被征地居民参与和支持城镇化、工业化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各县区人民政府是征收社会保障费的责任主体,要充分认识征收社会保障费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征收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费,确保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费资金的落实。
二、严格征收程序,确保及时缴纳
为彻底解决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费征收问题,各县区政府在征地时,必须按规定足额向市财政缴纳社会保障费,由市财政局给征地单位出具缴费票据,征地单位向人社部门报批社会保障方案时附缴费票据,经审核符合政策规定的,办理审批手续,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不审批社会保障方案。不再受理缓缴申请。对于仍有欠缴社会保障费的县区,暂停办理审批手续。
三、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征收前制定被征地社会保障方案,督促各县区将每宗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费及时缴纳至市财政局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对未按规定缴纳、不能提供有效缴费凭证的,不得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财政部门对征收的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费实行专户储存,专项使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人社部门负责政策制定、社会保障方案审核、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确保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费按时足额缴纳,切实维护被征地居民合法权益。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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