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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京01行终48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徐汀,女,198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15号。
法定代表人郑海洋,局长。
委托代理人成龙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民警。
上诉人徐汀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行初5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徐汀向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2015年3月7日扣押申请人徐汀财产的法律依据、执法程序、扣押清单及应当归还的日期。
2017年3月31日,一审法院裁定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该案中,徐汀申请事项属于咨询等非政府信息。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徐汀的起诉。
上诉人徐汀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其上诉理由主要为:一、上诉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非政府信息的范畴,且被上诉人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上诉人申请公开之信息涉及刑事案件;二、即使涉及刑事案件,但上诉人并非所谓刑事案件的涉案人员,与该刑事案件没有任何关系。
被上诉人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同意一审裁定,请求驳回徐汀的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具有刑事侦查和作出治安行政处罚的职责。本案中,徐汀申请公开的信息是“申请公开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2015年3月7日扣押申请人徐汀财产的法律依据、执法程序、扣押清单及应当归还的日期”,2015年3月7日的扣押行为是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作为刑事侦查机关履行刑事侦查职责时作出的行为,徐汀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并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徐汀起诉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徐汀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龙 非
审 判 员  魏浩锋
代理审判员  范术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祝飞宇
书 记 员  郝昊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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