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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

安康市城市含县城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提出的“用5年左右时间,全面清查并处理建成区违法建设,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的总体要求,根据住建部《关于印发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规〔2016〕142号)和省住建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市(含县城)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建发〔2016〕257号)要求,市政府制定了《安康市城市(含县城)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30日


安康市城市(含县城)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提出的“用5年左右时间,全面清查并处理建成区违法建设,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的总体要求,根据中、省安排部署和目标任务,现就开展安康市(含县城)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行动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坚决杜绝增量、一年攻破难点、三年消化存量、五年基本规范”的总体要求,建立和完善“政府牵总、市区共治、三级管理、四级联动、全民参与”防控模式,对存量违法建筑分片分批集中整治。对在建违法建筑按照“凡建必拆、拆违务尽”的要求严厉打击,切实维护城市规划权威,提升人居环境质量,加快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加快美丽富裕新安康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属地管理,实行上下联动。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是违法建设专项治理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各级各部门应加强协调联动,树立“一盘棋”思想,同步实施,合力推进,确保专项治理行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取得实效。
  2.坚决遏制新增,逐步消化存量。要采取强有力措施,严防、严控新增违法建设,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明确存量违法建设治理进度,分门别类处理到位,按计划逐步推进,做到有违必查、查必有果、形成震慑。
  3.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治理程序。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开后门、不留死角,确保公平、公正。既要杜绝不法得利,也要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4.坚持事人齐查、从严予以追责。坚持查事与查人相结合,对参与、隐瞒、包庇、纵容违法建设的各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以及控违拆违不力、工作推诿扯皮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严肃问责。
  5.坚持联防共治,推动综合治理。推动政府相关部门、社会公众共同参与,联防共治。将违法建设治理与消除城市安全隐患相结合、与治理环境相结合、与规划实施管理相结合,实现城市综合治理水平有效提升。
  (三)整治范围:
  1.违法建设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规划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2.专项治理范围。中心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范围由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共同划定,各县(管委会)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范围由县政府、管委会划定。

  (四)目标任务:专项治理行动时间为5年,2016年全面摸清违法建设底数,查处违法建设比例不低于10%;2017至2019年每年查处违法建设比例分别不低于50%、70%、90%;到2020年,全面完成中心城市(含县城)建成区违法建设治理任务,实现违法建设“零”增长,存量违法建筑得到妥善处理。

  二、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制定方案,明确目标(2016年10月底前)。制定行动计划,召开动员会议,成立组织机构,抽调工作人员,落实工作任务。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组织开展城市(含县城)建成区违法建设的排查,摸清违法建设总量并建立整治台账,同时研究制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启动“六先拆”:党员干部的违建、安全隐患大的违建、中心城市重要节点和关键部位的违建、顶风突击的新违建、妨碍重点项目建设的违建、社会影响恶劣的违建先行拆除。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于2016年10月15日前将违法建设总数(附件1)、违法建设治理目标(附件2)、相关政策文件、治理工作方案上报市政府。
  第二阶段:落实工作,全面推进(2016年11月-2019年12月)。全面开展城市(含县城)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行动,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依据专项整治台账任务,分阶段、分区域、分子项列出年度计划,打好在建违法建设治理“歼灭战”。建立由镇(办)、村(社区)等基层单位和相关部门组成的巡查网络,划定责任单位、责任区域,严控新增违法建设。建立违法建设月报和销账制度,按月逐级上报违法建设查处情况和进度,市政府定期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查通报。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职责制定支持城市(含县城)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行动的政策意见,促进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应于每月5日前向市政府报送上月查处情况和进度(附件4),首次上报时间为2016年10月15日,首次报送数据可不包含查处进度。

  第三阶段:总结表彰,巩固提升(2020年1月-2020年12月)。市政府对城市(含县城)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行动进行总结表彰。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建立防控违法建设长效机制,巩固提升专项治理成果。

  三、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违法建设由来已久,是城市发展建设的毒瘤,且屡禁不止。违法建设使少数人不当得利,侵害了大多数群众合法利益,给城市带来了严重环境、安全问题,严重破坏了法治尊严,损害了政府公信力,广大群众深恶痛绝,务必痛下决心、下大力气加以整治。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整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思想上高度重视,敢于直面矛盾,主动积极作为,多措并举,全力推进。市政府成立安康中心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领导小组,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规划局局长和国土局局长为副组长,市监察、住建、城管、公安、司法、安监、交通、林业、卫生、环保、信访、市政府法制办、工商、供水、供电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市人防办),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规划局(人防办)、国土局、汉滨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恒口示范区管委会、瀛湖生态旅游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具体负责专项治理五年行动的组织协调、监督考核等工作。各县(区)也要相应建立机构,并为专项治理提供人员、经费等相关保障。

  (二)明确任务,夯实责任。违法建设专项治理五年行动实行“块抓条保、分级负责,综合执法、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各县(区)政府和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各镇办主要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市规划局把执法力量下沉到中心城市四办三镇,配合镇办做好违法建设的调查认定,全程参与联合执法行动。市国土、住建及镇(办)、村(社区)结合职能做好违建管控,各县(区)、管委会要充实执法力量确保任务按时完成;工商、卫生、文化、药监、环保、电力等部门及公、检、法等司法机关要结合职能做好协作配合;市、县区、管委会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坚持守土有责的原则,负责控制和制止本单位用地范围内及单位职工的违法建设行为。
  (三)加强督查,严格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制定督查考核办法,加强日常督查督办工作,实行月检查、季通报等制度,对重点区域、典型案件及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实行重点督查督办,促进问题及时解决。从2016年起,将城市(含县城)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各责任主体、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四)加强宣传,舆论引导。各单位要制定宣传方案,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违法建设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公开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违建案例,形成违建可耻、违法必究的舆论导向。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通过现场会等形式大力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引导社会力量积极支持参与,确保专项治理工作顺利开展。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为加强工作联系,保障信息畅通,请各县区及管委会明确一名县级领导和一名科级干部作为联络员,姓名及职务于10月15日前报市规划局(联系电话:3212841)

附件:1.安康市城市(含县城)建成区违法建设现状统计表
   2.安康市城市(含县城)建成区违法建设治理目标进度表
   3.安康市城市(含县城)建成区违法建设查处情况报表
   4.安康市治理违法建设工作联系人名单

 

公文PDF原件:安政办发〔2016〕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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