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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省财政厅、安徽银监局、安徽保监局、省林业厅《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十六日

 
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
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
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省财政厅
安徽银监局  安徽保监局  省林业厅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精神,落实中央林业工作会议要求,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林业局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170号)精神,现就积极做好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
林业是一项重要的公益事业和基础产业,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安徽省林业比重较大,属于全国南方集体林区重点省份之一。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并积极推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林农的经营主体地位进一步确立,发展林业生产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但由于林业生产周期较长,投入不足,易遭受各种自然灾害的侵袭,迫切需要得到信贷、保险、财政等政策措施的大力支持。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为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开办林业贷款,改进林业金融服务创造了有利条件。各金融机构和有关部门要将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的金融服务工作作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实施强农惠农战略的重要任务之一,按照当前国家实施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战略部署,加快金融创新,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为深化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促进林业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创新林业信贷产品,加大有效信贷投入,完善金融服务
1.金融机构要紧密结合林业融资需求特点,进一步加大信贷产品创新力度。积极开办林权抵押贷款、林农小额信用贷款和林农联保贷款等业务。充分利用财政贴息政策,切实扩大林业贴息贷款、扶贫贴息贷款、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覆盖面。稳步推行农户信用评价和林权抵押相结合的免评估、可循环小额信用贷款,扩大林农贷款覆盖面。鼓励开展林业规模化经营,走“家庭合作”式、“股份合作”式、“公司+基地+农户”式等互助合作集约化经营道路;鼓励把对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法人授信和对合作组织成员授信结合起来,探索“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担保机构”信贷管理模式与林农小额信用贷款的结合,促进提高林业生产发展的组织化程度以及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融资能力。
2.金融机构应根据林业的经济特征、林权证期限、资金用途及风险状况等,合理确定林业贷款的期限,林业贷款期限最长可为10年,具体期限由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3.金融机构应根据市场原则合理确定各类林业贷款利率。对于符合贷款条件的林权抵押贷款,其利率一般应低于信用贷款利率;对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等小额林农贷款业务,借款人实际承担的利率负担原则上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各级财政要加大贴息力度,充分发挥地方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逐步扩大林业贷款贴息资金规模。
4.辖内农村信用社要进一步发挥在林农贷款中的重要作用。农业银行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继续加大林业信贷投入,同时依托“惠农卡”,积极开展符合林业产业发展的多元化金融服务。邮政储蓄银行应利用网点众多、结算网络完善等优势,积极提供银行卡、资金结算、小额存单质押贷款等金融服务。其他各国有银行要采取直贷、贷款转让、信贷资金批发等多种形式,积极参与林业贷款业务。其他各商业银行设在我省林业发达县域内的分支机构要结合实际,积极开展林业贷款业务。
5.支持有条件的林业重点县加快推进组建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和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和专业贷款组织通过委托贷款、转贷款、银团贷款、协议转让资金等方式加强林业贷款业务合作,促进林区形成多种金融机构参与的贷款市场体系。
6.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林业重点县的县级分支机构要合理扩大林业信贷管理权限,优化审贷程序,简化审批手续,推广金融超市“一站式”服务;林业重点地区可积极探索林业、金融、林木资产评估机构等部门合署办公形式,提高林业贷款办理效率。农行、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要利用网点优势,发挥林业贷款中的重要作用,积极提供银行卡、资金结算、小额存单等等多元化金融服务,培养林农现代化金融意识。
三、引导多元化资金支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林业发展
1.鼓励符合条件的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债券市场发行各类债券类融资工具,募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鼓励林区从事林业种植、林产品加工且经营业绩好、资信优良的中小企业按市场化原则,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对林业小企业成功发行的各类债券类融资工具,省及当地财政按照发行费用的10%分别给予发行部门或单位一次性补助。
2.鼓励林区外的各类经济组织以多种形式投资基础性林业项目。凡是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与个人,按法律和政策规定程序受让集体林权,从事规模化林业种植与加工的,资金不足时,均可申请银行信贷支持。支持组建林业产业投资基金,鼓励和支持各类投资基金投资林业种植等产业。
3.鼓励各类担保机构开办林业融资担保业务,大力推行以专业合作组织为主体,由林业企业和林农自愿入会或出资组建的互助性担保体系。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担保机构的资信实力、第三方外部评级结果和业务合作信用记录,科学确定担保机构的担保放大倍数,对以林权抵押为主要反担保措施的担保公司,担保倍数可放大到10倍。鼓励各类担保机构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多种方式,积极提供林业生产发展的融资担保服务。省政府对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林业行业协会等组建的信用担保公司,按其实收货币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用于担保业务风险补偿。
四、探索建立森林保险体系
1.充分发挥森林保险在促进林业生产和防范林业贷款风险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申报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研究地方财政扶持森林保险的政策,条件成熟的地区可设立森林保险补偿基金,逐步建立覆盖全省的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
2.在国家森林保险政策的指导下,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我省开展政策性森林保险的实施意见,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协同推进”的原则,选择部分林业重点县开展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工作。
3.研究确定政策性森林保险的标的、险种、费率以及政府补贴标准、补贴环节与机制。引导专业农业保险公司和实力较强的保险公司参与政策性森林保险业务,发挥专业优势,通过先试点再推广的方式,引导林业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林农积极参与政策性森林保险,逐步建立覆盖全省的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
4.鼓励其他商业性保险公司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林种的实际需求,有针对性地推出符合市场需要的森林保险基本险和可供选择的其他险种,不断完善商业性森林保险险种和服务创新,作为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的有益补充。
5.建立科学的风险控制机制,探索银行信贷和森林保险结合方式,金融机构优先对参加森林保险的林业主体提供信贷支持。探索建立森林保险风险分散机制,对森林保险实行一定比例的超赔再保制度,提高森林保险抗风险能力。
五、加强信息共享机制和内控机制建设
1.建立我省林业部门与金融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快林权证登记、抵押、采伐等信息的电子化管理进程,将上述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方便银行查询及贷款管理。充分发挥信息整合和共享功能,推进人民银行征信体系建设,逐步扩大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林区的信息采集和使用范围,引导金融机构建立健全林农、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和林业企业的电子信用档案,设计客观、有效的信用信息指标体系,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信用评级和信用评分制度。
2.金融机构要加强对林业产业发展的前瞻性研究和林业投资风险的基础性研究,建立符合林业贷款特点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认真落实贷后检查和跟踪服务,建立和完善风险监测信息系统,不断充实和完善林业企业、林业合作组织和林农的数据信息,切实提高风险防范的能力和林业金融服务的可持续发展水平。
六、明确职责,密切配合,营造有利于金融支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的政策环境
1.发挥人民银行再贷款再贴现作用。辖内人民银行对林业贷款发放比例高的农村信用社等县域存款类法人金融机构,可通过再贷款、再贴现和适当延长再贷款期限等方式,提供流动性支持,增强信用社资金支持林业发展的能力。
2.鼓励和支持各级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增加林业贷款贴息和森林保险补贴资金,建立林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或注资设立或参股担保公司,由担保公司遵循市场运作原则,参与林业贷款的抵押、发放和还贷工作。省政府对金融机构新增的林业小企业、林业农户贷款按0.5‰给予奖励;对金融机构向林业小企业和林农发放小额信用贷款、联保贷款、微小贷款等无担保、无抵押类贷款,按其当年新增贷款月均余额的5‰给予补偿。
3.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森林资源勘界、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保证林权证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要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和林木、林地经营权依法流转管理。各林权证登记管理部门要简化林权证办理手续,降低相关收费。要采取有效措施维护银行合法债权,对在抵押贷款期间所抵押的林木,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予发放采伐许可证、不予办理林木所有权转让变更手续;贷款逾期时,积极协助金融机构做好抵押林权的处置工作。加快建立林权要素交易平台,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大力推进林业专业评估机构、担保机构和森林资源收储机构建设,为金融机构支持林业发展提供有效的制度和机制保障。
4.林业贷款的考核适用《中国银监会关于当前调整部分信贷监管政策促进经济稳健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09〕3号)对涉农贷款的相关规定。林业贷款的呆账核销、损失准备金提取等适用财政部有关涉农不良贷款处置的相关规定。
5.成立由省政府领导为组长,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省财政厅、安徽银监局、安徽保监局、省林业厅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徽省集体林权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联合工作小组(具体名单附后),加强对全省集体林权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地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必要的协作和信息交流机制。
辖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紧密结合当地实际,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银监会派出机构、保监会派出机构及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和完善具体实施意见或管理办法。

附件
 
安徽省集体林权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
联合工作小组名单
 
组  长:赵树丛         省委常委、副省长
成  员:张卫民         省政府金融办副主任
陶  诚         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副行长
左  俊         省财政厅副厅长
施其武         安徽银监局副局长
张雪峰         安徽保监局副局长
汪炳瑜         省林业厅副厅长
联合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人行合肥中心支行,负责日常工作。陶诚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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