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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天台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台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要求审批天台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3—2020年)的请示》(台政〔2013〕61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改后的《天台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3—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天台县必须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保护耕地,合理开发利用低丘缓坡未利用地试点范围土地,从严控制城乡建设用地。到2020年,天台县耕地保有量不少于24353.33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23953.51公顷,标准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8426.67公顷。
  三、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原则同意到2020年,天台县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7398.35公顷以内,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4507.49公顷以内。原则同意天台县中心城区(包括赤城街道、始丰街道、福溪街道和白鹤镇)规划范围为358.79平方公里,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控制范围为49.90平方公里。
  四、切实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天台县土地利用要以调整、改造、挖潜为主,建设用地扩展应优先利用闲置地、空闲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促进各项建设节约集约用地。到2020年,天台县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108.00平方米以内,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控制在56.40平方米以内。
  五、强化土地用途管制。认真做好与土地调查数据的衔接,严格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禁止擅自改变已建成标准农田的用途。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保障产业集聚发展用地和必要的基础设施及民生项目用地,推进城乡统筹发展。
  六、严格实施《总体规划》。《总体规划》是天台县土地利用和管理的依据,具有法定效力。在天台县范围内的城乡建设、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土地开发整理等各项土地利用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你市要督促天台县政府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指导,认真落实《总体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和措施,加强土地权属管理,确保目标实现;要将经批准的《总体规划》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公告并开展宣传,增强公众的依法依规用地意识,接受社会对《总体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2014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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