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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龙游县高坪桥水库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有关问题的批复

龙游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要求发布〈禁止在浙江省龙游县高坪桥水库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的请示》(龙政〔2014〕33号)悉。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龙游县高坪桥水库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控制的工程占地和淹没区范围。
  二、工程占地和淹没区的实物调查工作,按《浙江省龙游县高坪桥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工作大纲(报批稿)》进行。
  三、《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龙游县高坪桥水库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由你县会同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乡(镇)、村张贴,并在新闻媒体上发布。
  四、你县要会同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认真做好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和实物调查工作的政策宣传,依法做好征地拆迁、移民安置、补偿处理以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和社会稳定。
  附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龙游县高坪桥水库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5年3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龙游县高坪桥水库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为确保龙游县高坪桥水库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全面、准确做好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工作,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龙游县高坪桥水库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控制范围。
  (一)工程占地区。分为工程永久占地和临时用地。永久占地包括拦河坝、溢洪道、放水洞、发电引水系统、发电厂房、升压站等永久建筑物的建筑区和相应管理区;临时用地包括砼拌和站。主要涉及龙游县社阳乡红光村和金华市婺城区莘畈乡大立元村。
  (二)水库淹没区。为坝址以上正常蓄水位高程182.00米以下的经常淹没区,以及高程182.00米以上的临时淹没区。其中:
  1.林地、草地:正常蓄水位高程182.00米以下。
  2.耕地、园地:大公源干流为高程182.69—183.36米以下,后渠源支流为高程182.69—183.76米以下。
  3.人口、房屋和专项设施:大公源干流为高程184.25—187.24米以下,后渠源支流为高程184.25—184.30米以下。
  主要涉及龙游县社阳乡红光村、大公村、连上村、凤溪村和金华市婺城区莘畈乡大立元村。
  工程占地和水库淹没区范围详见《高坪桥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范围示意图》。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内新增建设项目(含扩建、改建及房屋装修等),停止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停止各类在建项目建设。违反规定继续进行建设的,按违法建设行为处理,不予补偿。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除因新生儿出生、婚嫁和户口临时转出的义务兵、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刑等人员外,禁止其他人口迁入工程占地和淹没区。违反本通告规定擅自迁入的人口,不作移民安置。
  四、本通告发布后,由项目业主会同所在地政府根据《浙江省龙游县高坪桥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工作大纲(报批稿)》,组织开展实物调查工作。
  五、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内的所有单位、组织和个人要严格执行本通告的规定,积极支持、配合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干扰实物调查和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工作的,依法追究责任。
  特此通告。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5年4月1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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