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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耕地保护的有关决策部署,坚决守住耕地红线,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8号)等文件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守住国家下达我省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及我省建成的标准农田为目标,以保护优先、数量质量并重为原则,在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进一步调整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优化永久基本农田结构和布局,强化用途管制,加强质量建设,促进耕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我省粮食安全。
  二、科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
  各地要在已有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工作成果的基础上,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最新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耕地质量等级调查与地力评价成果,结合土地例行督察、土地出让收支和耕地保护情况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按照城市(镇)由大到小、空间由近到远、耕地质量等级和地力等级由高到低的顺序,将核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及时落实到村、户,并上图入库、上网公布,接受社会监督。重点将标准农田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千万亩标准农田质量提升、农田水利标准化建设、农业综合开发等建成的优质耕地,以及城市(镇)周边、交通沿线易被建设占用的优质耕地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并将集中连片、设施完善、质量优良、土壤清洁、适合规模经营和现代化耕作的平原优质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设立永久保护标志。同时,将劣质耕地和不符合要求的其他土地划出永久基本农田,进一步优化永久基本农田结构和布局,确保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基本稳定、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三、强化永久基本农田用途管制
  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实行最严格保护,不得擅自改变或随意调整,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占用。国家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等基础设施项目和省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各设区市政府要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环节,对建设用地选址方案认真组织论证,未经论证通过的,不得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国家批准的交通、水利项目以及省政府确定的重大线型工程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的,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方案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厅等部门进行论证,未经论证通过的,不得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其他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制订具体保护管理办法,建立领导负责制度、保护巡查制度,全面落实保护责任。
  四、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补偿机制
  从2015年开始,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从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财政收入中安排专项资金,对承担耕地保护任务的主体给予补助,用于农田基础设施维护、地力培育和保护管理等支出。省级财政给予支持,具体政策措施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另行制订。
  五、切实加强永久基本农田质量建设
  整合涉农资金,加大土地整治力度,加强永久基本农田质量建设,建立耕地质量等级和地力等级监测制度,定期公布变化情况。国土资源、水利、农业综合开发等部门要加强田间道路、排灌设施等建设,农业部门要加强地力培育和种植指导,将标准农田质量提升工程调整为以粮食生产功能区为重点的地力培育工程,将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建成粮食生产功能区和蔬菜供应基地。
  六、推进永久基本农田污染防治
  按照清洁土壤行动和农业“两区”土壤污染防治三年行动计划的有关要求,强化源头管控,重点加强工业污染、矿产污染、农业面源污染、生活污染等防治,加强农业灌溉用水监管。建立健全土壤污染监测预警体系,开展土壤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指标的监测,提高土壤污染防控能力。划定土壤环境质量安全等级,探索和推广科学、经济的农田土壤污染治理模式,推进土壤污染治理。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划定和保护永久基本农田涉及面广、技术性强、任务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要求,采取有力措施,抓好工作落实。要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的统筹协调。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省农业厅及时制订工作方案、技术方案,明确划定标准和要求;其他省级有关部门要围绕职责,各司其职,加强指导、监督和检查,共同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工作。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有关要求承担起主体责任,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等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工作涉及的专用设备购置、基础数据测算、数据库和成果编制、耕地保护标志设立以及日常维护更新支出、信息化管理建设、成果检查考评等各项工作经费足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工作顺利进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各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对未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的市、县(市、区),将暂停下达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暂停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审批,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20日
 

    附件
                      浙江省进一步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省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划定步骤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分两个阶段:一是永久基本农田任务布局调整阶段;二是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落实阶段。
  永久基本农田任务布局调整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同步进行,其中报国土资源部审查的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嘉兴市、绍兴市、台州市等6个重点城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永久基本农田调整,采取部省市县四级联动和“先上后下、上下结合”的方式进行,工作成果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成果。永久基本农田任务布局调整工作由各市、县(市、区)政府负主体责任,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等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落实是在完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在规划批准实施的3个月内把永久基本农田落实到具体地块,明确保护责任,设立保护标志,建立保护数据库,编制保护图册,严格监督管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落实工作由各市、县(市、区)政府负主体责任,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等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省、市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的要求做好指导监督工作。
  二、划定标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划入标准。
  城市(镇)周边、交通沿线尚未划为基本农田的下列优质耕地,应当优先划入永久基本农田:
  1.已经建成的标准农田;
  2.已经建成的粮食生产功能区和现代农业园区内的耕地;
  3.农业综合开发部门建成的高标准农田、水利部门实施农田水利标准化建成的旱涝保收农田;
  4.保障城市(镇)蔬菜供应的蔬菜种植基地;
  5.其他优质耕地。
  (二)永久基本农田划出标准。
  通过土地审计、督察、卫片检查等工作,或者比对遥感影像等成果发现,现有基本农田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划出永久基本农田:
  1.已经被建设占用的耕地(违法用地已复垦且符合耕地标准的除外);
  2.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或与生态公益林重叠的耕地(可以调整生态公益林范围的除外);
  3.坡度25度以上的耕地;
  4.已经批准农用地转用尚未占用的耕地(纳入盘活存量用地的除外);
  5.耕作层遭到严重破坏或土壤受到严重污染的耕地;
  6.其他不符合保护要求的耕地和农用地。
  (三)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标准。
  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要符合下列要求:
  1.地形平坦、坡度6度以下;
  2.农田水利、田间道路设施完善;
  3.集中连片原则上平原地区大于500亩、山地丘陵地区大于200亩(已经建成的粮食生产功能区按实际建成面积划入);
  4.耕地质量等级与地力等级在二等以上,土壤清洁。
  下列耕地应当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未划入的,必须核实举证:
  1.已经建成的高标准基本农田;
  2.已经建成的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的耕地;
  3.历年建成的标准农田。
  三、划定依据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依据下列工作成果开展: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
  2.基本农田划区定界成果;
  3.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
  4.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和耕地地力调查评价成果;
  5.农业地质环境调查评价成果;
  6.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成果;
  7.粮食生产功能区和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成果;
  8.标准农田建设成果;
  9.农业综合开发和农田水利标准化建设成果;
  10.土地出让收支和耕地保护审计结果;
  11.土地例行督察结果;
  12.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结果;
  13.遥感影像成果等其他依据。
  四、工作程序与进度安排
  (一)调整保护任务。根据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部署,在全省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科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生态保护、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三条红线。同时,依据“省内统筹、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在国家下达给我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项控制指标的基础上,调整下达各市、县(市、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2015年5月底前完成)
  (二)编制划定方案。各市、县(市、区)政府组织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按照划定标准和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含永久基本农田划入、划出和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划定等方案)。编制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应当听取有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有关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对于应当划入永久基本农田而实际未划入、应当划出永久基本农田而实际未划出、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而实际未划为示范区的,有关市、县(市、区)政府要在划定方案中一并提供举证材料,说明原因和依据。(2015年5—8月完成)
  (三)审查划定方案。县级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纳入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送设区市国土资源、农业部门审查后,报省国土资源、农业部门审查。市级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纳入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方案,经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报省国土资源、农业部门审查,其中,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嘉兴市、绍兴市、台州市等6个重点城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经省国土资源、农业部门审查后,报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审查。省国土资源、农业部门要严格按照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标准和要求,组织专业技术力量,采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对市级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进行审查。市级国土资源、农业部门也要严格按照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标准和要求,对县级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进行审查。其中,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的建设方案,国土资源、农业部门要对提供的举证材料进行审查并说明原因和依据。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上级审查意见,进一步调整完善划定方案。(2015年6—10月完成)
  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嘉兴市、绍兴市、台州市等6个重点城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由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和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共同指导监督。
  (四)划定方案报批。经国土资源、农业部门审查通过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成果,报上级有相应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五)落实保护责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成果经依法批准后,由县级国土资源、农业部门依据《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TD/Tl032—2011)、《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调整试行版)、《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8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开展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38号)和我省有关规定,在3个月内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的具体工作,设立统一规范的保护标志,落实保护责任,更新图、表、册等管理资料,建设和完善数据库,形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2016年3月底前完成)
  (六)划定成果备案。县(市、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按照自下而上的程序开展县级自验、市级初验、省级验收,并由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汇总全省划定成果,报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复核、备案。(2016年9月底前完成)
  五、保障措施
  (一)制订方案,加强指导。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要制订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加强对市、县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各市、县(市、区)也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工作方案。建立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定期报告制度,省、市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要定期开展检查指导,掌握工作动态和成果质量,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二)明确分工,组织实施。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每一宗永久基本农田地块的保护责任书的签订以及土地承包经营、耕地质量等级、示范区实地范围等有关信息的确认,建立表册。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将永久基本农田落实到图斑和地块、完善相关图表册、设立永久保护标志、完善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等工作。县级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负责完善永久基本农田的质量等级(地力等级)和相应的数据库,组织和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把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落实到村、组和承包户,并发放保护卡。
  (三)验收复核,汇总成果。省、市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要利用最新的卫星遥感影像或基础测绘、地理国情普查等测绘成果,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进行严格审查,做好验收复核等有关工作,确保永久基本农田图、数、实地相一致。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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