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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绍兴市越城区中心城区灵芝等镇和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绍兴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要求审批越城区七镇六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绍政〔2010〕87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绍兴市越城区中心城区灵芝、东浦、马山、斗门、皋埠、鉴湖、东湖镇以及府山、蕺山、稽山、城南、北海、塔山街道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二、绍兴市越城区中心城区灵芝镇等13个镇(街道)在实施规划过程中,必须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保护耕地,从严控制城乡建设用地。到2020年,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标准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控制指标,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和新增建设占用土地规模必须在控制指标以内,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面积不低于控制指标。
  三、强化土地用途管制。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禁止擅自改变已建成标准农田的用途。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保障产业集聚发展用地和必要的基础设施及民生项目用地,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加大存量建设用地挖潜力度,促进各项建设节约集约用地。
  四、严格实施规划。规划是绍兴市越城区中心城区灵芝镇等13个镇(街道)土地利用和管理的依据,具有法定效力。在绍兴市越城区中心城区灵芝镇等13个镇(街道)范围内的城乡建设、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土地开发整理等各项土地利用活动都必须符合规划的要求。绍兴市越城区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目标实现。要将经批准的规划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公告并开展宣传,增强公众的依法依规用地意识,接受社会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你市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附件:绍兴市越城区中心城区灵芝镇等8个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控制指标表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4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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