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SP01 - 2018 - 0031
	   
	   
	浙 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浙政办发〔201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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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合理配置农村土地资源要素,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盘活利用,
	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生态文明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实施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
	指导,围绕农业农村现代化、城乡融合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总目
	标,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
	要求,通过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创新土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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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给和要素保障,优化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用地空间布局,形成农
	田连片与村庄集聚的土地保护新格局、生态宜居与集约高效的农
	村土地利用空间结构,促进乡村振兴,助推全省“两个高水平”建
	设。
	(二)基本原则。
	———生态为基、保护优先。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
	念,始终将生态环境保护放在优先位置,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整
	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
	田,夯实粮食安全和农村农业发展基础。
	———规划引领、节约集约。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基础,加强
	多规融合和规划引导,按照控制总量、优化增量、盘活存量、释放流
	量、实现减量的要求,促进土地资源要素有序流动、优化布局,提升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政府主导、农民主体。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强政策引导
	和工作统筹,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坚持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和农民主体地位,尊重和保障农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收益
	权,让农民共享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成果。
	———守住底线、改革创新。坚持底线思维,确保土地公有制性
	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粮食生产能力不减弱、农民利益不受
	损。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不断创新
	农村土地管理利用制度。
	———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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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标、整治方式、整治项目。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有序推进,杜绝
	形象工程。
	(三)工作目标。按照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的理念,进行全
	域规划、全域设计、全域整治,对田水林路村进行全要素综合整治,
	建成农田集中连片、建设用地集中集聚、空间形态集约高效的美丽
	国土新格局。到2020 年,全省在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城市中心城区
	范围之外,实施500 个以上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其
	中2018 年启动实施100 个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对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
	态修复工程的乡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结合乡村建设规
	划、新农村建设规划、村庄布点规划和水土保持规划等,编制村土
	地利用规划,作为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的规划
	依据。在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中,要准确把握乡村特色、地域特
	征、农村实际、发展现状和功能定位,因地制宜做好总体设计,合理
	划定农业生产、村庄建设、产业发展和生态保护等功能分区。
	(二)开展农用地综合整治。适应发展现代农业和适度规模
	经营需要,统筹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旱地改水田、耕地质量提升、
	宜耕后备资源开发以及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在优化耕地布
	局、增加耕地面积的同时,提高耕地质量和连片度,为农业适度规
	模经营和发展现代农业创造条件。
	(三)推进闲置浪费、低效利用建设用地整治。按照“亩均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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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雄”的理念和土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要求,推进存量建设用
	地整治利用,优化用地结构和布局,统筹农房建设、产业发展、公
	共服务、公益事业、基础设施、生态保护等各项用地。充分利用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有计划开展农村宅基地、工矿废弃
	地以及其他存量建设用地复垦,合理安排新建区块,为农村一二
	三产业融合发展和城乡统筹发展提供土地要素保障。在建设用
	地整治中,注重保护好历史文化(传统)村落、传统建筑、街巷空
	间等。
	(四)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整治修复。统筹推进村庄建设用地
	整治、各类违法建筑违法用地整治、废弃矿山整治、人居环境整治
	和美丽清洁田园建设,加快农村治危拆违和基础设施提档升级,推
	动生产、生活、生态空间优化,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开展生态环境
	整治修复工程,保护水源涵养地,维护生物多样性,改善农村生态
	宜居环境。
	(五)建立农村土地民主管理机制。按照乡风文明、治理有效
	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村级组织自主管理、自主服务、自主教育、自主
	监督的农村土地民主管理机制。在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
	修复工程中,有关村土地利用规划草案、整治项目方案、建设用地
	规划选址、新农村建设、整治工程实施、土地权属调整、土地指标调
	剂和收益分配等直接涉及农民合法权益的事项,依法听取农民群
	众意见,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真正做到农
	民愿意、农民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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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政策措施
	(一)实行永久基本农田整备区制度。将全域土地综合整治
	与生态修复工程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永久基本农田周边的
	农用地、零散耕地和零星建设用地复垦后纳入永久基本农田整备
	区,通过土地整治和耕地质量提升等,逐步形成与永久基本农田连
	通连片、设施完善、质量相当的优质耕地。对达到永久基本农田标
	准的,纳入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库,探索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年度更
	新与零星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相挂钩制度。
	(二)优化土地利用规划和布局。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
	生态修复工程编制的村土地利用规划,经县级政府批准后,纳入乡
	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不减少林地面积和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前
	提下,允许零散耕地、园地、林地、其他农用地之间进行空间置换和
	布局优化,涉及调整农用地地类的,纳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进行统
	一调整。各地要充分合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对现状建设用地规
	模确实无法满足农村发展、村庄建设需要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前提下,允许使用规划新增建设用地预留指标适当扩大村庄
	建设用地规模。各项目区可提留不超过建设用地复垦面积的
	20% ,作为规划新增建设用地预留指标,保障项目区内农村基础设
	施和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用地。
	(三)实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全域土地综合整治
	与生态修复工程验收后,按建设用地复垦面积的一定比例奖励新
	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县级政府统筹,优先保障新农村建设和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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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融合发展用地。对现状人均村庄建设用地面积低于80 平方米
	的,按1∶ 1 比例奖励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80—120 平方米
	的,按1 5∶ 1 奖励;对超过120 平方米的,按2∶ 1 奖励。对利用
	收储农村闲置建设用地发展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的,按实际利用面
	积3∶ 1 比例奖励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四)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在确保县域内耕地
	数量和质量平衡的前提下,项目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可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扩展边界范围内等面积含规划建设用
	地规模使用;在满足当地村庄建设和农村发展用地需要后,城乡建
	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可在全省范围内调剂使用,收益用于支
	持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五)减免相关规费。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实
	施中,涉及农民建房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按
	照相关规定落实减免政策。水、电、气、网等涉及民生的行业企业
	要密切配合,落实相关价格政策,共同支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
	态修复工程。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保护耕地和造地改田领导小组更名
	为省保护耕地和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领导小组(以下简
	称省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实施全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
	态修复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各地也要相应
	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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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程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加大资金支持。省财政根据奖优罚劣原则,将全域土地
	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年度综合绩效评估结果,作为省级造地
	改田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各地要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
	专账管理、统筹安排、各计其功的原则,整合土地整治、农村人居环
	境提升、农村公路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危旧房改造、平
	原绿化、电力、通信、燃气等相关涉农资金,加大对全域土地综合整
	治与生态修复工程的支持力度。探索社会资本参与全域土地综合
	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建设。支持金融机构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金
	融服务,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提供融资支持。
	(三)简化项目报批手续。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制
	定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报批规则,简化审批事项、审
	批流程和审批材料。县(市、区)政府制定年度全域土地综合整治
	与生态修复工程计划,报经省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编制本地全域
	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按程序报省政
	府同意后,由各县(市、区)组织实施。
	(四)加强工程实施管理。市、县(市、区)政府要充分利用国
	土资源“一张图”、卫星遥感监测等各类监管手段,对全域土地综
	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实施情况进行全程监管。省国土资源厅要
	会同省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制定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
	工程绩效评价办法,省领导小组每年对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
	修复工程进行绩效评价,项目竣工后进行验收和综合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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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强化舆论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各类传统
	媒体和新媒体,广泛宣传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的重
	要意义,及时总结宣传各地好的经验和做法,为实施全域土地综合
	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 年8 月14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办公厅,省军区,省监委,省
	法院,省检察院。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 年8 月15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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