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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

关于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区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区
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的意见

杭政函〔2005〕17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拆除违法建筑遏制违法建设行为的决定》、《杭州市拆除违法建筑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要求,结合我市查处违法建筑工作的现状,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进一步规范我市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有效遏制违法建筑的产生,彻底清理和拆除我市违法建筑,促进杭州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违法建筑查处的职责
  (一)市、区(开发区、风景区,下同)、乡镇、街道(包括撤镇建街后的街道,以下统称街道)拆违办的职责。负责本辖区拆违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查;对违法建筑查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对下一级违法建筑查处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本辖区违建趋势,总结经验,提出对策,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二)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的职责。
  1、国土资源部门的职责。负责对集体土地上(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除外)新占、多占土地,包括未批新占土地建房(含未按规定权限审批建房、超过审批规定多占土地建房)和未经批准在原合法宅基地上超过原用地面积建房的违法建筑的日常巡查和处理;对已实行撤村建居但土地性质尚未变更区域范围内违法建筑的认定。
  2、规划部门的职责。负责对国有土地(包括撤村建居后土地性质已变更的区域)上违法建筑的认定。
  3、城管执法部门的职责。负责对国有土地上违法建筑和已实行撤村建居但土地性质尚未变更区域违法建筑的日常巡查和处理。
  (三)区政府(管委会)、乡镇(街道)、村(社区)的职责。区政府(管委会)、乡镇(街道)、村(社区)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拆违工作的指示要求;研究落实本辖区的防违、控违、拆违工作任务;组织、协调本辖区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行动;完成本辖区的城市建设和管理任务。乡镇(街道)负责对集体土地上擅自在原房屋基础上加层、加高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四)相关部门的职责。公安、电力、交通、市政公用、工商、环保、水利、园林、房管、卫生、文广等部门负责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建户进行查处。对申请安装、开通相关设施及办理证照的建筑,可以要求查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房地产权证件或乡镇以上政府出具的同意建造证明并核对其用途。对没有相关证件或改变用途,或有关部门认定其违法性质的,予以停止安装和办理。在接到协助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通知后,必须予以积极支持和配合。公安部门要组织力量,防止违建户暴力抗拆。
  三、违法建筑的巡查工作
  (一)乡镇(街道)的巡查。乡镇(街道)必须加大对辖区内违法建设的巡查力度和频度,划定巡查区域,组织专人巡查,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要求每天至少巡查2次,每次巡查不留死角,并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建设。重大节假日要专门安排力量,加大巡查力度,防止突击抢建等问题的发生。要督促、检查巡查情况,对巡查不到位而导致违建产生的,要追究巡查人员的责任。
  (二)执法部门的巡查。国土资源、城管执法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组织落实巡查力量,划定巡查区域,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要加大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建设。
  (三)市、区拆违办的巡查。市、区拆违办应根据具体情况,对辖区内的违法建设情况经常进行督查。同时,加强对区、乡镇(街道)防违、控违工作的指导,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拆违工作的落实。
  四、巡查中发现违法建筑的处理程序
  (一)乡镇(街道)的查处程序。巡查人员发现在建建筑后,应主动向当事人了解土地使用和规划等审批情况,如涉嫌违法建筑,应立即予以制止,并通报村委会(社区)。村委会(社区)分管领导必须赶到现场进行核实,如属手续不全,应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并于当天向乡镇(街道)汇报。乡镇(街道)应根据涉嫌违法建筑的性质,协调相关执法部门进行查处。对擅自在原房屋基础上加层、超高的违法建筑,在现场调查核实后,应责令停工,保全证据,并讲清政策,要求其自行拆除,同时将情况报告区拆违办,做好随时组织强拆的准备工作。如施工单位(户主)仍未自行拆除,乡镇(街道)应以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名义发出强制拆除通知书,并协调各职能部门在通知发出后的3天内组织强制拆除。
  (二)国土资源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的查处程序。国土资源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在巡查中发现违法建筑,应依据各自职责作出处理。接到乡镇(街道)涉嫌违法建筑的情况通报后,应迅速派出2名以上执法人员赶到现场,出示证件,展开调查。情况属实的,要采用照相、摄像等形式保留证据,封存现场建筑工具、建筑材料,发出《责令停止建设行为通知书》或《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施工单位或户主自行拆除,同时向区拆违办报告。区拆违办应立即将情况报告区分管领导,做好随时组织强拆的准备工作。如施工单位(户主)未自行拆除,国土资源部门或城管执法部门应发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限期不拆的,通知区,由区发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区、乡镇(街道)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协同执法部门在通知发出后的3日内进行强制拆除。
  五、上级交办和群众举报违法建筑的处理程序
  (一)举报在建违建的查处程序。接到市领导对涉嫌违建信访的批办件、市长12345公开电话受理件和市拆违办涉嫌违建交办件后,各区拆违办和相关部门必须逐一进行核实,提出拟办意见,送区分管领导阅批,重要信访件、交办件还要呈送区主要领导阅示。然后按涉嫌违法建筑的性质,交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置。
  对经相关执法部门确认的违法建筑,按本意见第四条第(一)款或第(二)款程序予以处置。
  (二)举报已建成违建的查处程序。首先按本文第五条第(一)款操作。国土资源部门或城管执法部门受理立案后,应派出2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现场查勘,通过查证、询问、丈量、拍照等,查清该建(构)筑物的建设情况,并调档取证,在5日内确认是否属违法建筑。
  经确认是违法建筑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将《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在收到《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后10日内予以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当事人拒绝签收《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的,可采取公告或在2名以上村(社区)干部的证明下采用留置送达等方式送达。
  在送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后,相关职能部门应在违法建筑及其周围张贴拆除公告,也可以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
  违法建筑当事人拒不执行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的,辖区拆违办应组织有关部门召开协调会,制订强拆方案,并以区政府(管委会)名义张贴公告,告知违法建筑当事人强制拆除的日期(一般强制拆除的时限为限期拆除期满后10日内)。
  区政府(管委会)组织乡镇(街道)等相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
  (三)举报历史遗留违建的查处程序。一般情况下,按第五条第(二)款程序操作。
  对于个别有特殊原因的,区政府(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领导应亲自上门做工作,加强协调沟通,劝其自行拆除。
  对一些重要的信访、交办件,区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应亲自过问亲自抓,防止因处理不到位而引发其它问题。区拆违办必须到一线督促、协调相关部门的查处工作,并提出明确的回复时限。
  交办件和群众举报件的处理情况,必须严格按要求的时限进行回复。未处理完毕的,可在回复中注明“结果续报”,同时答复投诉人并征求其意见。
  六、违法建筑的司法处理
  在违法建筑处理过程中,违建当事人拒不拆除的,视具体处理情况,也可以由行使行政处理权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奖励与处罚
  (一)对在防违、控违和拆违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
  (二)对违法建设具有管理职能的部门、各区政府(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违法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违法建设放任不管、玩忽职守的,或对群众举报的违法建设受理不及时、拖延不办、纵容包庇的,按照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或市政府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新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的直接责任人和拒不履行自行拆除违法建筑义务的当事人,要依法从重追究责任。强制拆除违法建设所需费用由违建当事人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四)公安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拆除违法建筑工作,对拆违工作中遇到的暴力抗法等行为,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予以控制和制止。对阻挠执行公务和暴力抗法者,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对违法审批的公务人员,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情节轻重,提请监察等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的要求
  (一)加强领导。查处违法建筑,是一项艰巨的、长期的、复杂的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领导应予以高度重视。既要看到拆违工作的难点,又要增强做好此项工作的信心。要切实把拆违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各区要建立拆违工作领导小组,区政府(管委会)要明确一名领导负责,每季区长(主任)办公会议要听取拆违工作汇报,并针对热点难点问题及时研究具体处理办法。
  (二)健全组织。各区政府(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把思想品质好、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的同志调整充实到各级拆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巡查违法建筑工作小组,并增强工作的积极性和务实性。区拆违办应有工作人员8至12人;乡镇(街道)拆违办应有3至6人,并建立巡查小组,人数视违法建设情况确定。人员可从各部门抽调,也可选派干部挂职锻炼,还可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中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相对固定的人员。应保证人员到位、配置合理和工作的连续性。
  (三)完善制度。区拆违办每月应召开一次由乡镇(街道)拆违工作负责人参加的工作例会,听取工作汇报,进行工作小结,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乡镇(街道)每半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与村(社区)负责人和巡查小组研究工作。区、乡镇(街道)都要建立巡查制度、考核制度,并做好记录和台帐。
  (四)强化考核。要将拆违工作作为各级政府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拆违工作的考核权重,使防违、控违和拆违工作真正成为各级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附件:1.国有土地违法建筑案件处理流程图
     2.集体土地违法建筑案件处理流程图
     3.农村擅自加层、超高违法建筑案件处理流程图
     4.强制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

 

                                                  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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