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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

杭州城区搬迁企业“老职工”、“土征工”劳动用工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
关于城区搬迁企业“老职工”、“土征工”
劳动用工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7〕28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城区搬迁企业“老职工”、“土征工”劳动用工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七年十月八日


   
关于城区搬迁企业“老职工”、“土征工”
劳动用工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市劳动保障局  
(二○○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随着我市工业兴市战略的推进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城区一批企业正在或将要实施搬迁,职工就业方面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对城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搬迁企业198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搬迁时仍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的“老职工”和征地“农转非”时采取招工方式安置的“土征工”(以下简称“老职工”和“土征工”)的劳动用工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   关于劳动合同的履行问题
  搬迁是企业异地加快发展的重要形式,也为扩大就业创造了机会。企业应尽可能稳定职工就业岗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处理好“老职工”和“土征工”的劳动关系,不得以搬迁为由随意解除这些职工的劳动合同。
二、   关于职工分流安置方案问题
  企业搬迁需分流安置职工的,必须制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三、   关于职工工龄置换问题
  搬迁企业在改制时已实行工龄置换的职工,本企业工龄从改制后企业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计算;搬迁企业改制时未进行工龄置换的职工,搬迁时不再进行工龄置换,应将改制前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与改制后工作年限一并计算为本企业工作年限。
四、   关于搬迁企业原“土征工”待遇问题
  对搬迁企业中通过征地“农转非”进行招工安置的“土征工”,在企业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可参照《关于市属部分国有企业实施破产有关问题处理的专题会议纪要》(府办纪要〔2000〕1号)精神,根据“农转非”劳动力安置进企业时的实际情况,由企业给予适当补助。
  搬迁企业与原“土征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参照《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制土地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52号)精神,对缴纳养老保险费不满15年、医疗保险费不满20年的,由用人单位和个人一次性补足。
  五、关于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的衔接和办理“协缴”问题
  搬迁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根据《关于杭州市部分企业搬迁涉及社会保险关系问题的若干意见(试行)》(杭政办函〔2005〕264号)精神,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处理。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协调和配合,研究解决实施中的具体问题。
  经批准实施搬迁的企业,原国有企业职工未享受“协缴”政策的,以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审定的时间为时点,符合“协缴”条件的,经单位同意,市政府批准,职工可以享受“协缴”政策。
六、   关于富余职工的安置问题
  搬迁企业因生产经营调整,“老职工”和“土征工”中出现的富余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可以离开工作岗位,实行托管,按月发给生活费,安排转岗培训,提高再就业能力。所需费用由企业和搬迁资金共同承担。
  七、关于职工的福利待遇等问题
  为稳步推进搬迁工作,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在可承受的前提下,实施相关的内部激励措施,提高职工参与搬迁的积极性。企业搬迁后,要合理安排和调整职工的工作时间,维护职工正常的休息休假权益。要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不断提高职工的工资水平和福利待遇。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好因企业搬迁、厂址较远给职工带来的实际困难,维护职工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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