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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

杭州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土地登记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土地登记工作
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8〕18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拟订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土地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土地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土地登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土地登记机构职责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时,应当查验申请人提供的土地权属来源和其他必备资料。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申请登记的有关事项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材料。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申请登记的有关事项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可以就有关登记事项向申请人询问或实地查看。询问及实地查看应当制作记录,实地查看时申请人应当到场。询问及实地查看的时间不计入登记审核时限。
  二、土地登记生效日期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将核准的土地登记结果记载于土地登记簿,记载之日为土地登记的生效日期。
  三、土地预告登记
  (一)登记申请。
  当事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协议,约定将来某一时间获得相应土地使用权的,可以按照约定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预告登记申请。
  (二)提交资料。
  1.土地预告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地产买卖协议。属商品房预售的,还应提供商品房预售合同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4.土地使用证;
  5.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委托办理土地登记的还需提供土地登记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注册登记及核发证明书。
  土地预告登记核准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预告登记事项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并填写《土地预告登记证明书》,加盖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后核发给申请人。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登记:
  1.土地使用权未经登记的;
  2.土地使用权不符合转让条件的;
  3.土地使用权被查封、冻结或其他被限制土地权利的;
  4.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办理预告登记的情形。
  (五)其他事项。
  1.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土地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未申请土地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2.土地预告登记期间,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不得办理土地权利的变更登记或者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登记。
  3.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时,须收回并注销原核发的《土地预告登记证明书》。
  四、土地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
  (一)登记申请。
  土地登记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土地登记簿记载事项有错误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更正登记。
  土地权利人认为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可以持相关材料申请更正登记。
  利害关系人认为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可以持相关材料申请更正登记。土地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二)登记程序。
  1.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土地登记簿记载事项有错误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更正登记。
  当事人逾期未申请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更正登记,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换或者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的手续。
  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请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后,原土地权利证书废止。
  2.土地权利人认为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和证明登记错误的相关材料,申请更正登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发现土地登记簿记载事项确有错误,按前款规定办理更正登记。
  3.利害关系人认为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持原土地权利证书或查档证明及证明登记错误的相关材料,申请更正登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后应征求登记簿记载权利人的意见,权利人同意更正并出具书面证明文件的,可按规定办理更正登记。
  4.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土地异议登记核准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异议登记事项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并填写《土地异议登记证明书》,加盖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后核发给申请人,同时书面通知土地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异议登记十五日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有关受理通知书。待诉讼完毕后,有关当事人可以凭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更正登记并注销异议登记;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注销异议登记。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异议登记申请人或土地登记簿记载的土地权利人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注销异议登记:
  (1)异议登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起诉的;
  (2)人民法院对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起诉不予受理的;
  (3)人民法院对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
  (三)提交资料。
  1.土地更正(异议)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土地证书或登记查档证明;
  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属土地更正登记的,需提交更正登记书面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属土地异议登记的,需提交异议登记书面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属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土地登记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四)其他事项。
  1.未经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申请土地异议登记。
  2.土地异议登记期间,未经异议登记权利人同意,不得办理土地权利的变更登记或者设定土地抵押权。
  3.异议登记失效后,原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异议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五、地役权登记
  (一)登记申请。
  当事人签订地役权合同后,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役权登记申请。
  (二)提交资料。
  1.地役权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地役权合同;
  4.供役地及需役地的土地证书;
  5.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土地登记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注册登记及核发证明书。
  地役权登记核准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地役权登记事项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并填写《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加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登记专用章后核发给需役地人。
  (四)其他事项。
  1.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抵押、继承或进行其他处分。
  2.供役地、需役地分属不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当事人可以向负责供役地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地役权登记。负责供役地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完成登记后,应当通知负责需役地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由其记载于需役地的土地登记簿。
  3.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随着《物权法》的出台实施,土地登记工作的作用将越来越突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统一思想,认真落实《物权法》的有关要求,夯实土地登记基础工作,严格执行土地登记制度,努力提升土地登记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土地登记的规范化水平。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土地登记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土地登记中存在的问题,尤其是对新设定的土地登记项目要不断研究新情况。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区、县(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土地登记中的不规范行为,维护土地登记的公信力。
  (二)完善制度,规范登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土地登记的各项制度及技术规范,严格执行土地登记制度,提高土地登记规范化水平。
  (三)注重创新,提升服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土地登记信息化建设,尽快健全和完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力争在规范中创新,在创新中增效,努力提高土地登记办事效率,提升土地登记服务水平。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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