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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

杭州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杭州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9〕32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拟订的《杭州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杭州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施意见(试行)

(市国土资源局 二○○九年八月十九日)

  为规范市域范围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程序,切实发挥用地预审的引导调控作用,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30号)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审查。
  二、预审权限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由萧山区(含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余杭区及五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相应的区、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办理用地预审。
  由杭州市及下辖各城区、国家级开发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办理用地预审。
  由国务院、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市或项目所在地区、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初审,逐级上报至与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地预审。
  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总参谋部、总装备部、总后勤部批准的非涉密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区、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受理初审后,逐级上报国土资源部办理用地预审。其他部队有关部门批准的非涉密建设项目,除已纳入地方审批的,由项目所在地区、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参照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受理初审后,逐级上报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地预审。
  涉密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
  三、预审程序
  (一)申请。由建设单位填写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附申请材料,向有受理权限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其中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提出申请;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提出申请;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提出申请。
  (二)受理。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预审申请材料,经审查,属于本单位预审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在1个工作日内受理预审申请。
  (三)办理。受理预审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审查内容要求,在对外承诺的时限内完成预审申请材料的审查工作。
  (四)出具预审意见或上报。受理预审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预审权限,出具预审意见或初审意见。需要逐级上报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出具初审意见表并报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四、申请材料
  (一)由市、区、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预审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拟安排情况等。
  3.审批项目需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核准项目需提供项目服务联系单;备案项目需提供备案文件;储备项目需提供土地出让前期准备计划或土地出让计划批复。
  4.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项目需提供选址意见书及附图(附坐标),储备项目需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意见)及附图(附坐标)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坐标)。
  5.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由市、区、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初审,需逐级上报上级有批准权限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预审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除按前款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1.市、区、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表。
  2.审批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批复中明确要求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需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核准项目需提供核准申请报告文本。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或核准申请报告文本中应包含土地利用章节,明确土地利用现状、节约集约用地措施、建设用地资金拟安排情况等内容。
  3.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加盖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章);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还需提供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加盖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章)。
  4.市、区、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选址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证明。选址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需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5.市、区、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选址是否压覆重要矿产、是否对现有采矿权人开采活动造成影响、拟征地红线范围内是否需开采矿产资源(粘土、宕渣、石料等)的证明。
  6.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1)政府或发改部门确认的国家和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认定意见;
  (2)项目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
  (4)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
  (5)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同意规划修改方案、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的会议纪要;
  (6)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的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
  7.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审查内容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本市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是否体现节约集约用地要求。
  3.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
  4.征地补偿费用、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
  5.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6.建设项目选址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选址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是否已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7.建设项目选址是否压覆重要矿产、是否对现有采矿权人开采活动造成影响、拟征地红线范围内是否需开采矿产资源(粘土、宕渣、石料等)。
  8.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项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9.其他需审查的事项。
  六、法律效力
  用地预审意见是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项目的必备文件。项目未通过用地预审的,应当予以调整。用地预审文件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建设单位未申报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的自行失效。需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期申请。
  已经办理用地预审的项目,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1.调整土地用途的;
  2.建设项目选址进行重大调整的;
  3.其他需要重新预审的情况。预审审查的相关内容在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时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不再重复审查。

  附件: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范本(略)
     2.建设项目用地初审意见表范本(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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