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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

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
未登记建筑认定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3〕1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2月8日
 

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
未登记建筑认定办法

  为规范我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杭政〔2011〕4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以下简称市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未登记建筑是指未取得权属登记证明的房屋。
  三、各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辖区内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城管执法、房屋征收等部门以及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征收范围内的未登记建筑进行认定。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工作。具体认定工作由各区房屋征收部门牵头组织,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城管执法、监察及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指派专人参与。
  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应当遵循“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程序合法、结果公开”的原则。
  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未经登记,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参照合法建筑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一)1983年12月10日前已建成的房屋;
  (二)1983年12月10日至1992年8月13日期间建成,取得建设许可证并按照许可内容明确的层次、面积及房屋用途进行建设或已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但因历史原因审批手续不完整而未登记的房屋;
  (三)1992年8月13日后建成,因历史原因审批手续不完整而未登记的建筑,包括:
  1.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按照许可内容明确的层次、面积及房屋用途建设但未经相关部门验收的房屋;
  2.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或土地使用权证,且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房屋;
  3.已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且已经相关部门罚款处罚的房屋。
  (四)经所在区政府批准、因历史原因遗留的可视为合法建筑的其他类型未登记房屋。
  六、1983年12月10日以前已建成的房屋,原则上认定时以1984年版航拍图为依据。对航拍图未覆盖区域内建成的房屋,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结合相关建房资料出具书面证明意见。
  1983年12月10日以后建成的房屋,认定时以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相关证照资料,结合相应时段的航拍图为依据。
  七、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凡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以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视为违法建筑,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征收范围内的未登记建筑,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认定:
  (一)调查。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对拟征收范围内房屋组织调查登记的同时,一并组织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未登记建筑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委托房产测绘单位对未登记建筑开展房产建筑面积测绘,在汇总相关资料、证据后,报工作小组认定。
  (二)认定。工作小组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各区房屋征收部门提交的资料、证据,对未登记建筑的坐落、面积、用途、权属、土地使用、建设年份、建筑结构等情况进行核查、认定,并在收到认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出具认定意见。
  (三)公示。未登记建筑认定意见由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现场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九、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适用本办法。各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住保房管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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