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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房屋征收(拆迁)工作的意见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房屋征收(拆迁)工作的意见
扬府办发〔2013〕146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扬府办发〔2013〕146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
房屋征收(拆迁)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拆迁)行为,保证房屋征收(拆迁)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1〕91号)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三直接”十大环节操作规范〉的通知》(扬发〔2013〕2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房屋征收和拆迁管理体制
各县(市、区)、乡(镇、街道)要加强房屋征收和拆迁管理机构、办事机构建设,配备与征收(拆迁)工作量相适应的人员力量。各属地政府作为房屋征收(拆迁)的责任主体,要做到责任包干、进度包干、信访包干。市区要按照“市级服务、区级推进、街办实施”的原则,建立健全三级征收和拆迁管理体制。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除做好市政府作为征收主体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外,要对市区的房屋征收(拆迁)项目严格进行审核把关,加强对全市房屋征收(拆迁)工作的政策研究、指导和行业准入管理。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和拆迁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各项规定,依法、规范推进房屋征收(拆迁)工作。各乡(镇、街道)要承担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有关具体工作。
二、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拆迁)程序
(一)严格落实政府主导的入户调查和结果公开制度。房屋征收(拆迁)范围确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或拆迁人)与项目所在的乡(镇、街道)及评估机构的人员共同组成调查工作小组,对征收(拆迁)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逐户进行调查、登记、认定和处理,其结果应在房屋征收(拆迁)范围内张榜公示。
(二)严格落实征收(拆迁)补偿方案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制度。属地政府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房屋征收部门或拆迁人拟定的征收(拆迁)补偿方案进行科学论证、严格把关,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根据公众意见认真修改完善。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务院《条例》规定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三)严格落实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所有房屋征收(拆迁)项目实施之前,属地政府房屋征收(拆迁管理)部门、乡(镇、街道)实施主体要会同维稳部门,对政策规定、利益冲突、处置方案等认真评估,进行科学决策,做好风险防范。未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项目一律不予启动。
(四)严格落实项目启动审查制度。房屋征收(拆迁)项目在作出征收决定(发布拆迁公告)前,须将相关材料报市、县(市、区)房屋征收(拆迁)管理部门审核。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启动房屋征收与拆迁;经审核征收(拆迁)补偿费用不到位、安置房未落实的项目不得启动。
三、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拆迁)实施行为
(一)进一步规范补偿洽谈和签约主体资格。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应以乡(镇、街道)公职人员作为洽谈主体;房屋征收部门、拆迁人为签约主体,可以委托乡(镇、街道)具体实施;征收(拆迁)服务机构的劳务人员为协助洽谈人员,通过编入工作小组的形式参与洽谈,不得单独与被征收(拆迁)人商谈征收(拆迁)补偿事宜。
(二)严格执行征收(拆迁)服务机构招标选择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开选择制度。所有征收(拆迁)服务机构的选择都应进入政府统一的交易平台通过招投标确定;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都必须按要求由被征收(拆迁)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抽签的形式确定,抽签过程与结果应当由公证机关现场公证。征收(拆迁)服务机构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程主动接受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要制定出具体的招投标办法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办法,加强对全市房屋征收(拆迁)服务机构招投标工作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工作的检查。
(三)实行征收(拆迁)行业准入和信用管理。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对征收(拆迁)服务机构要实行准入管理和信用管理制度,建立信用档案。要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征收(拆迁)服务机构、评估机构公平竞争的权利,坚决杜绝擅自设置准入门槛、实施变相保护的违规行为。
(四)进一步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所有房屋征收(拆迁)从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开展工作。
(五)严格执行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规定。所有房屋征收(拆迁)项目都必须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对现行补偿安置政策未能涵盖的具体问题(如大型工业设备拆移装、年久树木、专业养殖禽畜的补偿等)实行集体会办制度,由房屋征收(拆迁管理)部门、实施单位、评估机构等方面参加,集体会办后形成书面处理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超出政策给予被征收(拆迁)人补偿和安置。对企业实施整体打包征收(拆迁)的,打包总金额应由相关方面和人员集体研究确定,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六)严格执行征收(拆迁)信息公开制度。全面推行阳光征收(拆迁),每个项目都应在现场设置公示栏,做到“三公开、一监督”,即:公开征收(拆迁)政策、补偿安置标准和征收(拆迁)程序,公开分户调查结果、评估结果,公开分户补偿安置结果(公示期不少于7天);在现场设立投诉信箱,公开投诉电话,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应按规定进行鉴证和备案,并及时交给被征收(拆迁)人。探索建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信息系统,努力实现补偿安置协议网上签约和备案。
成立由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组成的征地拆迁监督小组,对调查登记结果、初评结果、安置结果进行不低于一定比例的现场复核。
(七)严格执行房屋征收(拆迁)全程留痕制度。项目实施前,所有被征收(拆迁)的房屋内外都要进行摄像或拍照,形成的影像资料应与各项调查数据、补偿对象的相关证明材料、补偿安置协议书、评估报告、补偿安置结果、集体会办意见等资料一起,按照“一户一档”要求收集整理归档。各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征收(拆迁)档案管理的要求,完善档案制度,明确专人负责,确保征收(拆迁)档案收集完整、保管安全和有效利用。从严查处私下变更拆迁协议等违规行为。房屋征收和拆迁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征收(拆迁)档案工作的检查和考核。
(八)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拆迁)纠纷调处机制。要全面排查各类征收(拆迁)信访诉求,畅通信访渠道,建立和完善分级负责的信访接待、处理工作机制;乡(镇、街道)要落实专人负责,及时掌握征收(拆迁)中的各类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切实把矛盾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四、加强房屋征收(拆迁)安置新机制研究和补偿资金监管
(一)大力引导和稳步推进拆迁货币化安置。注意总结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的经验,努力推进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工作。积极探索回购等安置房筹措方式,减少拆迁安置房建设数量,努力从现有的实物安置为主逐步转向货币化安置为主。
(二)努力提升拆迁安置房建设和管理水平。市、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建立房屋征收(拆迁)安置房建设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解决安置房建设过程中的问题,加大对安置房建设中超前规划、建设质量、工程进度、房源使用等的监督和管理,努力缩短被拆迁人的腾仓过渡期,确保安置房的建设质量、配套设施、小区环境、建筑品位等方面与普通商品房相当。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是拆迁安置房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负起责任,扭转将安置房交由乡(镇、街道)建设的方式。要积极探索代建、配建等建设模式,变划拨土地为有条件规范出让,变乡(镇、街道)自行建设为开发商建成后由县(市、区)政府回购,从而全面提高拆迁安置房的建设品质,减少因“两证”难办、房屋质量问题引发的安置矛盾。
拆迁安置房应按普通商品房标准规划建设,建设单位必须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在施工过程中,应由被拆迁人推选代表进行全过程监督。安置房经竣工验收并按规定办理交付使用备案手续后,方可交付被拆迁人使用。
(三)切实加强征收(拆迁)补偿资金的监管。所有房屋征收(拆迁)项目,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发布拆迁公告)前,补偿资金应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补偿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启动。市、县(市、区)房屋征收(拆迁)管理部门要联合金融管理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加强征收(拆迁)补偿资金的监管,以确保拆迁补偿款及时发放给被征收(拆迁)人手中。资金拨付实行“银行打卡、直接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项目实施过程中,房屋征收(拆迁)管理部门、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征收(拆迁)项目账户的跟踪检查,按照审核确认的预算组织实施,防止补偿安置资金违规或超补偿标准使用。
五、进一步强化对征收(拆迁)工作的监督
监察部门要会同房屋征收(拆迁)管理部门对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切实加强对实施房屋征收(拆迁)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征收(拆迁)服务机构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实施拆迁的,经查实后不予准入拆迁行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项目实施结束后,审计部门要及时对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费用进行审计。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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