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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

扬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资格管理办法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府办发〔2014〕15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扬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资格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8日

 

 

扬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市区(不含江都区,下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和《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住房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自2008年起,市区范围内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格的购房人,通过政策优惠购买的政府统一组织建设和销售的有限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

2013年起实行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货币补贴所购货币补贴房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房管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资格的管理工作。市财政、物价、国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资格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取得完全产权:

(一)购房人取得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时间或交房时间为准,下同),并已按照出售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或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二)货币补贴房购房人已全额退还按政策享受的补贴款。

第五条  购房人取得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在此期间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可申请由市房管部门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等因素进行回购。回购资金从住房保障资金专户中列支。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由市房管部门统筹安排作其他保障性住房房源。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取得上市交易资格应缴纳的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由市房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物价、国土等部门共同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购房人拟取得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资格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购房人向市房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按规定缴清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由市房管部门代收,纳入住房保障发展资金管理,专项用于住房保障);

(三)凭审批表、土地收益等价款缴纳凭证等材料,到市国土部门按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领取出让性质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货币补贴房购房人拟取得房屋上市交易资格的,应到市房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将享受的补贴款全额退还至市住房保障资金专户。

购房人按本办法缴纳规定的土地收益或全额退还购房补贴等价款,换领新的《房屋所有权证》后,对原房拥有完全产权,其管理、权属登记、交易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申请回购的,由市房管部门告知回购价格等相关事项。

第九条  申请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骗取货币补贴款的,由市房管部门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等因素收回;货币补贴房须全额退回按政策所领取的补贴款项。

第十条  市房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资格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按情节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我市市区2003年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的由政府提供的解困定销房的上市交易资格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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