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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

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拆迁补偿实施办法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拆迁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26日
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上住宅
房屋拆迁货币化补偿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政策,引导和推进市区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补偿,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原则上指扬溧高速、启扬高速、京沪高速、长江及夹江围合的范围)。
二、被拆迁人对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房屋以选择货币补偿为主,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三、货币化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住宅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原合法住宅房屋面积在230㎡以内的,补偿金额=货币化补偿单价×被拆迁房屋合法面积;原合法住宅房屋面积超过230㎡的,超出部分的补偿金额=被拆迁房屋重置单价×成新率×3×超出面积。
四、被拆迁住宅房屋的合法依据,以被拆迁人持有的房屋权属证书或宅基地土地使用证、合法建房手续为准。被拆迁人长期实际居住,但无房屋权属证书或合法建房手续的,由拆迁项目所在区拆迁管理部门会同国土、建设、规划部门、拆迁项目所在乡镇(街办)及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等进行调查。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五、货币化补偿单价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评估规范暂按被拆迁房屋周边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价格等因素作出评估。产权调换房的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采取与被拆迁房屋一致的估价时点、评估方法和技术路线作出评估。
评估时点为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
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参照《扬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市政府第74号令)第二十三条执行。
七、拆迁人应将初评的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基准单价和产权调换房的市场评估单价列入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经所在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核后,报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备案。
八、财政部门会同国土部门牵头负责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管。拆迁人应按序时进度及时提供货币补偿款,拆迁项目启动时,拆迁人应向拆迁实施单位提供不少于总补偿安置款50%的资金;项目启动3个月内,到位资金应不低于总补偿安置款的80%;拆迁结束后应及时组织核算和审计,付清全部余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九、被拆迁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选择货币补偿,其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价值部分,增加20%的补偿。部分选择产权调换房面积在被认定的230㎡以内的住宅房屋合法面积中扣除,不增加20%的补偿。
十、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计算、结清被拆迁房屋货币化补偿金额与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的差价。
十一、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签订《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经被拆迁人所在乡镇(街道)审核后,报送区拆迁管理部门鉴证并网上备案。
十二、被拆迁人的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提前搬迁奖励费等,按《关于公布扬州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各类补助费的通知》(扬价工〔2009〕186号)执行。
十三、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新批准的拆迁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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