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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8〕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住房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住有所居”的目标,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工作和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建立和完善政策性保障住房制度,加快政策性保障住房建设,培育和引导住房租赁市场,积极推进老旧住宅小区、危旧房和易淹片区改造,建立健全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困难群体住房困难的住房保障体系。
  (二)目标任务:按照“低保家庭住得上廉租住房,低收入家庭买得起经济适用住房,新就业人员租得起住房”的目标,明确如下任务:2008年,对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及以下、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实现应保尽保,对其中部分无房户和急需救助的特殊困难家庭实行实物配租,并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从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009年,对人均建筑面积16.5平方米及以下、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实现应保尽保,对其中的无房户和急需救助的特殊困难家庭实行实物配租;2010年,对人均建筑面积18平方米及以下、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实现应保尽保,全市低保家庭中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全部实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2008年至2010年,全市建设廉租住房20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100万平方米,中低价位商品住房250万平方米,对347个棚户区平危旧房实施整治与改造,对175 个老旧住宅小区实施综合整治。
  (三)基本原则: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困难群体住房困难,坚持全面覆盖、应保尽保;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适时调整,动态管理等原则。
  二、建立健全廉租住房保障制度
  (一)提高廉租住房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2008年,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7231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县(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010年,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租赁补贴标准由市、县(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和市场住房平均租金等因素综合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二)逐步完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其中,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对城市低保或特困家庭中的无房户和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住房困难家庭优先考虑实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并根据房源情况实行轮候制;对租住公有住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可以参照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继续采用租金核减的方式予以保障。
  (三)多渠道落实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通过新建、收购、改建、置换以及社会捐赠等多种途径,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供应。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在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廉租住房。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尽可能安排在近期城市重点发展区域、产业集中区域、公共配套较为完善和交通便利的区域。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配建比例和套数由市、县(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十一五”住房建设规划和近期住房保障规划提出,在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安排。
  (四)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落实。根据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市、县(市)财政部门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逐年增加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土地出让净收益按宗地进行核算提取,也可比照从土地出让金中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办法执行。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分帐核算、专款专用。市、县(市)财政部门每年要向社会公布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安排、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三、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一)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和建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和销售价格,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家庭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以及年度建设规模,由市、县(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以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际购买需求和经济发展水平提出方案,并报市、县(市)政府研究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包括合理地价、建安成本、财务成本、合理利润、市场因素等方面,在土地挂牌时初次定价,待具备销售条件后,由价格部门会同房管部门核定销售价格。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中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老职工(1998年11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可以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采取集中建设与分散建设相结合,近期以集中建设为主,今后可在普通商品房中配建,其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二)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以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完全产权,但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两证”)未满5年的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取得“两证” 未满5年的不得转让,5年后购房人可以转让,转让时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市区具体交纳比例由市房管局会同市国土局、物价局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各县(市)由各县(市)政府确定;购房人向政府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政府可优先回购。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及“两证”中予以载明。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也可以纳入城市廉租住房进行管理。
  (三)积极探索并试行“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模式。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但因购房能力不足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积极探索并试行“共有产权”模式。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与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按照出资比例共同拥有产权。2008年,市区在新建经济适用住房中安排50套,由政府与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出资比例共同拥有产权。县(市)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一定数量的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个人出资比例不得低于住房价格的50%,租用公有产权部分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向产权部门缴纳租金。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在5年内可一次或分期按原售房价格购买公有产权份额,5年后购买公有产权份额时按照届时物价部门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执行。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由市、县(市)政府另行制定。
  (四)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市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统一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供应计划、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已享受房改政策购房且住房面积已达标或领取购房补贴、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已参加过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一律不得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优先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购买的基础上,房源仍有多余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价收购后作为廉租住房房源。
  四、着力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一)加大中低价位商品房建设力度。根据城市建设规模和住房需求,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住房条件,建设一定数量的中低价位商品房,其套型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目前供应对象主要为城市建设项目中的被拆迁人,今后将根据房源情况,逐步向城市无房或人均住房面积较小的中等或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供应。
  (二)加快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按照政府组织、社区居民参与的原则,对小区基础设施条件差、影响居民基本生活条件、街道社区积极性较高的老旧住宅小区,可优先安排综合整治计划。实行综合整治的老旧住宅小区,坚持整治与管理并重,及时落实长效管理机制,切实提高老旧住宅小区的管理水平。
  (三)加快城市危旧房(棚户区)、易淹片区的改造。对集中成片的危旧房(棚户区)、易淹片区,要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制定危旧房(棚户区)、易淹片区改造计划,采取市场化运作和政府政策扶持相结合的方式,积极实施改造。危旧房(棚户区)、易淹片区改造要符合以下要求:困难住户的住房得到妥善解决;住房质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明显改善;困难家庭的住房负担控制在合理水平。
  (四)多渠道改善进城务工人员居住条件。用工单位要向进城务工人员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在进城务工人员密集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附近,集中建设向进城务工人员出租的集体宿舍,并统一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在进行城中村改造时,要考虑进城务工人员的居住需要,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集中建设向进城务工人员出租的集体宿舍。政府鼓励和引导有实力的企业和个人投资,或国有企业组织实施,采取市场化运作,建设符合进城务工人员特点、生活设施配套的公寓性住房,以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指导性租金标准向进城务工人员出租。
  (五)积极解决新就业人员住房问题。认真落实新就业人员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政策,住房补贴按月随工资一起发放,允许新就业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个人住房租金。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采取配建和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建设一定数量的租赁型住房,以合理的租赁价格提供给具备条件的新就业人员租住,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统一管理。强化用人单位责任,用人单位应帮助新就业人员解决住房困难。
  (六)切实帮助特殊群体解决住房困难。为了解决特殊群体的住房困难,在统一建设和管理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向特殊群体中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定向供应政策性保障住房。特殊群体是指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驻盐部队现役军官、军转干部和市引进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等。年初分别由工会、军分区、民政和人事等部门,依据政策性保障住房的有关政策,向住房保障部门申请购房指标。
  (七)培育和引导租赁住房市场。积极培育住房租赁市场,鼓励私房出租,鼓励、扶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私人投资经营租赁住房。提倡住房合理消费,引导和鼓励低收入家庭从购房市场中分流到租赁住房市场,以减轻购房经济压力。加快租赁住房市场法制建设和监督管理,合理调控租房租金水平,逐步形成租售并举、完善规范的市场化租赁住房制度。
  五、切实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健全住房保障工作机构。为加强对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市房产管理局下设办公室,负责研究提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有关政策,完善城市住房制度和政策体系,协调解决住房保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成立住房保障中心,具体负责廉租住房制度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等的组织实施工作。各县(市)政府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对住房保障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同时要明确住房保障工作管理机构,已经成立县级房产管理局的县(市),要落实住房保障工作具体实施机构,配备必要工作人员。尚未成立的县,要尽快明确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和具体实施机构。住房保障工作管理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二)建立住房保障工作运行机制。市直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配合,强化服务,协调解决工作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形成高效、规范的住房保障工作运行机制。房管部门要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政策的研究和制定,住房保障规划、年度计划的编制和住房保障各项制度的组织实施,对全市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监督等工作;发改部门要认真编制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商品房的年度建设计划,确保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商品房优先立项;规划部门要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的总体要求,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商品房建设纳入城市建设的总体规划,及时编制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商品房项目的详细规划;国土部门要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商品房的建设用地,并在申请年度用地指标时单列;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省市政府的要求,认真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和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所需资金。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确保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土地出让净收益和公积金增值收益落实到位;物价部门要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中低价位商品房价格和廉租住房租金价格,并向社会公布;民政部门要会同房管部门做好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认定工作。
  (三)制定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要抓紧开展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尽快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制定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并向社会公布。住房保障规划要明确“十一五”后三年每年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商品房的建设规模、投资金额、建设用地数量以及房源需求、解决户数和需要的资金数额。住房保障规划是市政府考核县(市)政府住房保障工作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县(市)“十一五”后三年(2008年-2010年)的住房保障规划,要报省、市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每年年度实施计划报市房产管理局备案。
  (四)落实建设用地和优惠政策。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挂牌出让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优先安排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中低价位商品房和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年度供应总量不得低于住宅用地供应总量的70%。其中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计划要单列。每年1月15日前,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上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实施情况和当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报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政府或经批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建设中低价位商品房减半征收上述收费和基金。
  (五)抓好房地产市场各项调控政策措施的落实。市直相关部门和县(市)政府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房地产市场各项调控政策措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要加大住房供应结构调整力度,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重点发展政策性保障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的有效供应。新审批、新开工的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年度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坚决整治房地产开发、交易、中介服务、物业管理及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强化房地产价格监管,抑制房地产价格过快上涨,保持合理的价格水平,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六)实行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从2008年起,市政府对各县(市)政府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建立目标责任制。市房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抓紧制定目标考核标准,对县(市)住房保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查考核。要规范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管理,建立健全申请、审核和公示办法,并向社会公布。建立个人诚信申报、要约审核、街道(社区)评议、媒体公示制度,完善轮候制度,健全退出机制。要严肃纪律,坚决查处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确保各项政策公开、公平、公正实施。


                                  盐城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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