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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亭湖区、盐都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切实加强市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充分发挥土地资源高效利用,建立科学用地保障新机制,市政府研究制订了《盐城市市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15日

                                      盐城市市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土地资源配置对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导向作用,切实推进新增建设用地的精细化、差别化管理,建立科学用地保障新机制,有效促进依法用地和节约集约用地,努力实现“保护资源、保障发展”双赢目标,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是指省每年下达我市市区的城镇村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包括点供、市级万顷良田建设工程建设指标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
    第三条  市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使用的范围为市开发区、城南新区、亭湖区、盐都区行政辖区范围。
    第四条  市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使用实行分类管理。
  省下达市区的年度城镇村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由市政府统筹安排,统一调配,采取以行政单元控制规模与以项目核准使用相结合的方式。即:市政府根据省下达市区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总量,研究确定各行政单元用地计划控制规模,其中50%的计划规模由各行政单元自行安排,剩余50%的计划规模以项目为载体向市政府申报,经市政府核准后使用。
  各行政单元申报的点供计划由各行政单元自主安排,也可在自愿的基础上,在大市区范围内有偿转让。
  市级万顷良田建设工程建设指标由市政府以项目为载体统筹安排,实行有偿使用,竞价取得,有偿使用标准不低于10万元/亩。收取的市级万顷良田有偿使用经费由市政府统一安排,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主要用于实施新的万顷良田建设工程。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由各行政单元自行安排。
    第五条  市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安排使用应遵循公平公正、节约集约,突出重点和有偿使用的原则,优先用于符合申报点供条件的重大项目,进行点供周转。重点保障资金到帐率高、投资强度大、财税贡献率大的项目用地需求。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须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立项、规划、环评等相关手续,申请用地计划。
    第七条  计划申报程序  
  (一)申请。项目建设单位在符合申报用地计划条件后,携带相关材料向所在地的区政府(管委会)申请用地计划。
  (二)初审。各区政府(管委会)应按照项目申报条件,对建设项目单位申报的建设项目进行严格审查,认真测算项目用地规模,重点测算占用农用地(耕地)规模,并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认真梳理,排出项目时序,填报新增建设用地计划项目表,提交市国土资源局。
  (三)审核。市国土资源局根据计划申请,组织会审。审核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审核的主要内容:
   1.是否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2.是否取得项目建议书批复或审批(核准、备案)文件,是否取得环评审批文件;
   3.项目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化率等是否符合相应的控制标准;
   4.工业项目需提供本地银行资金存款证明,注册资本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四)核准。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拟定计划使用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第八条  列为市委市政府重大项目工程,可直接下达用地计划。
    第九条  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不得低于230万元/亩。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不单独供地。各行政单元要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统一建设标准厂房,安排中小企业落户。乡镇工业园区原则上要建多层标准厂房,乡镇引进的大项目要向工业园区和开发区集中,项目绩效纳入引进单位考核。
    第十条  用地计划落实到具体项目后,所在区政府(管委会)应会同项目单位,本着核定用地规模不突破的原则,严格按照用地报批要求,及时组织材料报省审批。
    第十一条  项目用地计划核准后,实行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鼓励政策和节约集约用地评价考核,综合评定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
    第十二条  加强项目批后监管,实行跟踪管理,建立项目用地动态管理体系,及时掌握项目落地、开工、建设进度、投产等情况。工业项目竣工验收后60日内,应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对项目的投资额、投资强度、土地利用强度等各项指标进行复核,符合出让合同约定条件的,出具复核意见;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用地单位应承担法律责任和违约责任,有关部门责令用地单位进行整改并达到有关要求。
    第十三条  各行政单元和用地单位,须如实提交计划申报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停止用地单位项目申报。项目已经报批的,核减该行政单元下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控制规模。用地单位提供虚假材料的,按骗取批准用地论处;涉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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