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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城市既有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城市既有

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既有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实施。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228    

 

 

关于进一步加强

城市既有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既有房屋安全管理,更好地履行房屋安全管理职责,确保房屋安全使用,切实维护城市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5127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城市既有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房管〔201723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既有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体系

(一)进一步明确房屋安全管理责任

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房屋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房屋使用行为,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与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房屋所有权人与使用人、管理人不一致的,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合理使用房屋,并依法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房屋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管理单位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产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清的,房屋实际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房屋安全责任。

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安全的统一指导和综合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统筹和政策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指导、监督各县(市)、区开展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房屋安全鉴定检测机构的行业管理;建立全市房屋安全信息管理平台和房屋安全鉴定检测报告统一管理平台;组织编制全市房屋安全应急预案;负责建立房屋安全重大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做好重大房屋安全事故的应急鉴定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要切实加强对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统筹管理、分级负责、综合协调、社会参与的房屋安全管理体系;定期组织房屋使用安全检查,组织编制老旧危楼解危方案,按照规定做好房屋安全应急处置工作,依法查处房屋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县(市)、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房屋安全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危险房屋日常巡查,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及时进行危险房屋治理;实施房屋结构变动安全许可审批;宣传房屋使用安全知识;指导和监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房屋使用安全的管理、服务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辖区内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协助县(市)、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房屋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开展房屋安全日常巡查,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档案,对存在险情房屋、超期服役房屋、未经审批拆改结构房屋等情况应及时上报至县(市)、区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并对危险房屋治理排险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指导社区(物业小区)建立安全管理员制度。

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财政、城市管理、公安、审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房屋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实施专项监督管理。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教育、卫生计生、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交通运输、旅游、商务、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监督学校、医院、剧院、场馆、车站、宾馆、集贸市场、商场、福利院、养老院等公共建筑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定期进行房屋安全检查,建立特殊用房或特殊设施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责任清单,明确工作责任。

市、县(市、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房屋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二)构建房屋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市危房和老旧房屋安全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苏政传发〔201462号)关于“市、县人民政府对所辖区域内城市老旧房屋安全排查、整治工作负总责”要求,统筹建立本市房屋安全“四级”(市、县或区、街道或镇、社区或物业服务企业)网格化管理体系,注重发挥街道()、社区、物业服务企业作用,确保管理范围全覆盖。社区(物业小区)建立安全管理员制度,加强日常巡查和执法检查,专人负责辖区内房屋的日常安全巡查工作、危房的定期检查及防控工作,发现房屋安全问题及时处置。

(三)加强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建设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文件要求,市、县(市、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专业房屋安全管理机构,明确房屋安全管理职责,配齐配强专业管理人员,切实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原市、县(市、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要向房屋安全管理职能转变。

二、进一步完善房屋安全管理制度

(一)建立房屋安全检查制度

市、县(市、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开展既有房屋安全普查,全面掌握房屋完损状况,建立安全普查档案,对普查中发现的房屋安全隐患及时落实治理责任和整治措施。切实做好危险房屋定期检查,对经鉴定确认的危险房,落实专人挂牌监管,要指导街道、社区等单位,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建立定期检查制度,使损坏严重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始终处于可控状态。加强特定条件下房屋安全检查,在台风、暴雨、大雪等恶劣气候条件下,及在地铁、隧道、深基坑等重大工程项目施工时,要做好事前排查、事中巡查和事后核查,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要及时采取处理措施,避免塌房伤人等事故发生。

(二)建立房屋结构改造安全许可制度

各县(市)、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结构改造安全核准制度,加强对住宅装修活动的房屋安全管理。禁止拆改房屋主要承重结构(抗震、防火结构)、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在建成房屋下建造地下室等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对在楼面结构层开凿扩大洞口、拆改室内非承重墙体等行为实施安全许可。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不能提供核准决定和施工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三)建立房屋安全档案管理制度

市、县(市、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房屋安全档案信息收集、档案管理工作,并建立房屋安全日常管理台账,使管理过程清晰、连续、完整,确保台账真实、可靠。建立重点区域房屋安全动态信息监管体系,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及时了解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特别是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安全状况,做到安全隐患早发现、早预防、早监管。

(四)建立危险房屋治理工程监管制度和解危备案制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立危险房屋治理工程监管制度,对涉及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危险房屋解危备案制度,对治理工程验收合格的危险房屋实施解危备案管理。

三、加大危险房屋监管力度

各县(市)、区政府对经鉴定确认的危险房屋,应组织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安全事故发生。可列入棚户区改造的,要积极创造条件优先纳入棚改计划,加快实施。在尚未解危前,应落实专人负责,跟踪监管;对观察使用的危险房屋应制订监管方案,落实责任人;对处理使用的危险房屋,应及时采取有效解危措施,落实解危主体,及时排除隐患;对暂时不便拆除,且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需停止使用的危险房屋,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对需整体拆除的危险房屋,应立即组织撤出人员,拆除危险房屋。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掌握危险房屋监管工作开展情况,定期检查监管工作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监督责任单位整改。

四、规范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根据《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的实施意见》(徐委发〔201711号)文件精神,积极推进我市房屋安全鉴定市场化转型。房屋安全鉴定是房屋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和手段,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检测的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必要的仪器设备和固定工作场所等,符合国家、省和市相关管理规定。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列入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实行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管理制度,每两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诚信体系建设,对失信鉴定机构录入徐州市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进行曝光,建立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要加强对房屋安全鉴定行业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房屋安全鉴定检测报告统一管理平台,将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纳入“双随机一公开”运行平台体系管理,规范房屋安全鉴定市场。

五、提高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属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徐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辖区房屋安全专项应急预案,完善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救援的组织体系,定期组织应急处置培训和应急演练。因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导致房屋出现突发性险情时,应立即启动房屋安全应急预案,进行应急保障和抢险救援。

六、加快推进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

市、县(市、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信息化管理工作体系,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运用,设置完善的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化工作流程。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城市既有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打造房屋安全管理平台,积极推进房屋“全寿命”周期管理模式。通过信息系统的建设,促进各级房屋安全管理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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