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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 切实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
件, 促进我市社会和谐和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根据国家、 省有关
加强住房保障文件的精神, 结合我市多年来住房保障工作的实践
经验, 提出如下意见。

一、住房保障工作的总体目 标和基本要求
(一) 总体目 标
着力完善住房保障的制度安排, 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 理顺
管理体制、 强化政策支撑, 大力推进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筹集,
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 力争到
十二五 期末, 率先实现省政府
提出的住房保障制度覆盖
20% 城镇家庭的工作目标, 为我市率先
实现基本现代化提供坚强有力的支撑。

(二) 基本要求
我市住房保障工作要着力建立、健全五大体系
—— 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 建立健全符合
无锡实际的经济适用房、 定销商品房、 公租房( 廉租房) 并举的
保障房供应制度, 同时研究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的实施途径, 多
层次满足住房困难家庭需要。

—— 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住房保障工作体系。要按照政策统
一、 职责明确、 管理规范、 运转顺畅的要求, 加强市、 区、 街道
三级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和住房保障窗口建设, 基本建立起符合法
定要求、 适应群众需要的住房保障三级审批、 两级公示的工作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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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

—— 进一步强化住房保障信息管理体系。 以加强监管、 完善
服务、 保证公平、 提高效率为重点, 以省住房保障信息化管理试
点为契机, 大力推进住房保障信息化平台建设, 建立和完善动态
更新机制, 将保障房源、 保障对象、 资格审查、 房源分配、 退出
管理等,纳入全市统一的信息化监管,提高住房保障水平。

——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老旧住宅更新改造体系。 以中心城区
危旧房改造、 城中村改造、 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为重点, 通过
拆迁改造、 完善配套、 整治环境、 强化管理等途径, 提升旧住宅
区群众居住质量、改善群众居住环境。

—— 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政策法规体系。 加快无锡市基本住
房保障管理办法立法工作, 完善经济适用房、 公共租赁房、 廉租
房等政策法规及配套规定, 促进各项政策之间的合理衔接, 形成
覆盖各类住房保障对象的政策法规体系。

二、全力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筹集
(一) 明确保障房建设任务确定的原则
本着规模适当、 以需定建、 节约资源、 保障适度的原则, 根
据国家确定的住房保障目标和省政府下达的任务, 结合我市住房
保障规划和保障房建设总体平衡方案, 确定各年度的保障房建设
任务。通过新建、配建、筹集等方式,增加公租房(廉租房)、
经济适用房、 定销商品房等各类保障性住房的供应, 重点解决城
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 住房困难, 以
及城市危旧住房改造和重点基础设施建设中涉及的住房保障问
题,基本实现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
应保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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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调整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体制
建立全市统筹、 职责明确、 以块为主、 集中建设的保障性安
居工程建设体制。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保障房建设总体平衡
方案, 根据省下达任务, 结合各地区人口 数量、 危旧住房改造和
住房保障需要, 确定各年度建设计划和项目, 经市政府批准下达。
各地区根据年度目标任务, 按时落实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定点、
土地征收、 计划立项、 项目 审批, 为开展保障房建设创造必要条
件。 按照年度建设计划, 市城市发展集团完成保障房建设任务和
各区委托代建工作。

(三) 多渠道建设筹集保障房源
按照政府主导、 社会参与、 全市统筹、 各区实施的原则, 通
过新建、配建、收购和租赁等多种渠道增加房源。

多方式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定销商品房, 并适当配建公
租房和廉租房。 重点在危旧住房改造和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
障任务较重的各个城区, 采取有效途径进行开发建设, 并按照

市统筹, 属地优先
的原则, 优先用于各行政区域内城市危旧住
房改造安置和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

多渠道筹集公租房(人才公寓),重点在外来务工人员 集中
的开发区、 产业园区, 按照住房保障规划, 集中建设、 筹集公共
租赁住房, 重点用于解决用工单位和园区新就业人员、 外来务工
人员的居住问题。

严格控制保障房的建设标准, 制定并执行好保障房建设标准
规范, 对各类保障房的面积标准、 公建配套、 环境设施等, 在政
策许可范围内, 严格掌握, 以降低成本、 节约资源, 促进住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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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的可持续发展。

(四) 强化落实保障房资源要素
优先落实保障房建设用地。 保障房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
划和供地计划, 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划
拨方式供地; 定销商品住房建设用地采取限定销售价格、 套型比
例和建筑面积标准、 销售对象等条件挂牌出让。 鼓励社会机构参
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建设用地可以以采取出让、 租赁或作价入
股等方式有偿使用。

要严格保障房建设总体平衡方案的落实, 对总体平衡方案确
定的保障房建设用地, 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以推进, 规划确定
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用地功能。

强化保障房建设资金供应。 国家规定的保障房资金渠道, 要
足额筹措到位, 专款专用。 各级投融资平台, 要充分利用国家政
策的支持, 加大资金筹集力度, 保证建设需要。 保障房建设所涉
及到的城市配套基础设施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税收等, 严格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和省、 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严格落实保障性住房管理措施
(一) 优化住房保障的实现方式
改进和优化住房保障方式。 建立层次分明的经济适用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 廉租住房保障体系。 同时积极探索经济适用房货
币化途径, 通过发放一次性购房补贴等方式, 支持符合条件的家
庭在普通商品房市场选购住房作为经济适用房, 解决住房困难。

大力推进危旧住房、 棚户区改造, 改善群众居住条件。 切实
加强住房保障工作与各类危旧住房、 棚户区改造的有机衔接, 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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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范围内符合住房保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 实施经济适用 住
房、定销商品房、廉租房等不同的方式进行保障。

(二) 加强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
保障房的配售, 实行 全市统筹、 属地优先 。 原有市级平台
开工建设的经济适用房、 公租房( 廉租房) 项目, 优先向项目所
在区倾斜, 同时可按照滨湖区、 崇安区、 南长区、 北塘区统筹的
保障模式, 在市区范围内统筹进行分配使用。 保障房建设体制调
整后新开工的项目, 重点用于项目所在区的住房保障和危旧住房
改造安置, 其中用于配售的经济适用房项目, 由市保障性住房管
理办公室统一扎口, 组织实施销售工作; 公租房、廉租房项目,
各区将配租方案报市住保房管局批准实施, 确保住房保障政策执
行到位。

(三) 加强保障房房源登记监管
加强保障性住房登记管理, 保障房项目中由市级以上财政出
资新建、 配建、 购买的公租房、 廉租房等房源, 由市保障性住房
管理办公室负责登记管理; 各区政府出资新建、 配建、 购买的公
租房、 廉租房等房源,由各区住房保障部门统一登记、 管理。

加快住房保障信息化管理试点建设步伐, 抓紧建设各类保障
性安居工程数据库, 完善各类保障性住房和住房保障家庭档案,
并对住房保障家庭住房和经济变化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住房保障
部门 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保障性住房使用 情况进
行检查,对违规使用的,要按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予以处理。

各级住房保障部门要加强公共租赁住房、 廉租住房的租赁管
理, 明确承租对象的权利义务, 加强征租、 维修管理。 新就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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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 外来务工人员租住公租房的, 用人单位要根据市公租房管理
办法的有关规定, 以及租赁合同约定的事项, 履行相应的管理职
责。

四、强化住房保障监管机制建设
(一) 理顺住房保障操作机制
按照市级统筹安排、 各区负责实施, 提高保障效率、 确保公
平公正的要求, 构建住房保障监管机制的组织构架。 市住房保障
主管部门, 切实做好住房保障政策制定、 计划安排、 保障对象资
格审批工作。 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保障
房管理信息系统, 负责市级政府投资的保障房登记管理, 组织全
市住房保障家庭资格审查、 公示, 参与、 指导各区保障房的销售、
分配, 以及后续运营管理; 各区及下属街道、 社区, 负责住房保
障对象资格初步审查、 公示, 在市保障房管理办公室指导下, 对
行政区域内经过批准的住房保障家庭进行保障房销售 、 公租房
(廉租房)配租。

(二) 规范住房保障准入审核机制
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居民收入、 住房状况, 合理确定
保障标准,并定期调整,向社会公布。

建立完善市、 区、 街道三级住房保障申请、 审核、 公示、 复
核机制。 建立住房保障、 民政、 公安、 街道、 社区协作配合的申
请对象的住房、 收入和户籍状况审核机制, 涉及到家庭金融资产、
车辆、 公积金、 社保缴纳等核查因素的, 金融、 公安( 交巡警)、
住房公积金、 社保等机构应予以支持, 配合提供相关情况, 协同
做好住房保障的准入审核, 确保住房保障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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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建立切实可行的保障房退出机制
依据保障对象自行申报、 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监测、 群众
举报查实等途径, 对住房保障对象经济状况、 住房状况发生变化
加强审查,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按规定退出相应的保障方式;
退出租赁住房暂时有困难的, 廉租房按规定梯次增加租金, 公租
房按相应管理办法执行。 对拒不退出的, 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合
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以虚假资料骗购、 骗租保障性
住房的, 一经查实, 立即责令退还或退出, 并取消其在
5 年内再
次申请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资格。

五、健全组织体系,抓好组织实施
(一) 切实加强对全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
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是各级政府必须履行好的重要职责。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 切实履行职责。 要充分发挥
市城镇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组织协调功能, 及时研究
有关住房保障政策, 协调解决工作实施中的问题, 指导各区加强
住房保障的实施工作。

(二) 落实住房保障目标责任制管理
市人民政府每年与各市(县)、 区政府及相关单位签订住房
保障目 标责任书。 各地区按任务要求负责行政区域内保障房建设
筹集, 住保房管、 监察部门要根据目标任务要求, 加强对各地区、
各部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督查、 检查和考核, 并定期上报市政
府和向社会公布, 对目 标任务未完成或进展缓慢的进行约谈、 问
责。

(三) 健全住房保障工作协同配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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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保房管部门是住房保障工作的牵头部门, 负责对申请住房
保障对象的家庭住房审查, 统筹协调和监督实施住房保障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立项审批管理, 规划部门
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管理,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建
设用地的落实, 建设部门加强质量监督检查, 民政部门负责健全
收入认定机制建设, 对申请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进行科学审
查; 公安(交巡警)、 住房公积金、 人社等部门负责协同做好住
房保障对象的收入和财产认定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按国家政
策规定筹集管理住房保障资金;物价部门负责保障房价格管理,
审计部门负责对保障性住房的筹集使用、 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使
用等进行审计监督; 监察、 税务、 人民银行、 银监、 统计等部门,
在各自 职责范围内, 做好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四) 加大住房保障工作宣传力度
以加强住房保障、 促进社会和谐为基调, 大力宣传中央、 省
政府及我市出台的各项住房保障政策措施, 客观、 公正地报道住
房保障工作开展情况, 推动住房保障工作和谐发展, 形成推进住
房保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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