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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

泰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精心组织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一)明确各类城市规划编制主体。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综合交通、历史文化保护、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抗震防灾、地下综合管廊、海绵城市等重要专项规划,城市重点区域、节点的城市设计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部门直接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水系、市政管网、人防工程等专项规划,由市规划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

  (二)加强规划编制统筹管理。严格实行城乡规划编制年度计划管理制度。市区范围内各级政府(管委会)及其部门组织编制的所有涉及空间利用的规划项目,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规划研究等,应当纳入年度市城乡规划编制引导计划。各类规划编制主体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将下一年度拟编制的规划项目提交市规划部门,市规划部门统筹制定年度城乡规划编制引导计划,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审查后,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健全规划编制审查机制。各类专项规划、详细规划、镇(园区)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下位规划应当落实上位规划的要求,保证规划之间的纵向衔接和横向协调。健全完善对各类规划(设计)的技术审查制度,充分发挥市城乡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作用,强化规划(设计)方案的论证和最终成果的审核。严格执行市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城市、镇(园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涉及空间利用的各类专项规划,城市重点区域、节点的城市设计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重点项目的规划设计、建筑设计方案应当提交市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按规定程序报批。上述规划(设计)中由其他编制主体组织编制的,应当经市规划部门审核同意后,提交市规划委员会审查。

  (四)提高城市规划编制质量。加强规划编制全过程质量管理。应当优选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城市规划(设计)编制任务。纳入市城乡规划编制引导计划的规划项目编制前,市规划部门应当研究提出或者确认规划设计任务书,作为规划编制和审查的重要依据。加强城市设计工作,重点控制城市轮廓、重要视廊、特色空间、关键节点和界面等,将城市设计融入规划编制全过程;重点地段应当单独组织编制城市设计,并作为指导控制性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景观设计、建筑设计的重要依据。强化专家对规划的指导,增强规划编制的前瞻性和科学性;扩大规划的公众参与,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提高规划的公众满意度和认可度。

  (五)规范城市规划修编调整。完善城市规划修编调整机制,严格控制规划调整的次数和频率,坚决杜绝随意调整规划、先建设后调整等行为。坚持“下位规划服从上位规划”的原则,修编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不得改变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修编调整修建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严格城市规划修编调整的法定程序,强化对现行规划的实施评估,开展多方案比选和技术、经济等方面论证,依法履行相应调整程序,切实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

  二、着力提升城市规划实施水平

  (六)发挥城市规划的引领和调控作用。组织开展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规划期至2030年)修编工作,深入研究、科学谋划我市未来发展的空间布局、城市形态、发展方向、产业特色、生态保护等一系列战略问题,更好发挥城市总体规划的战略引领作用。加强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划的协调衔接,大力推进多规合一。围绕城市建设发展要求,扎实做好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城市重点项目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七)强化土地收储投放的规划调控。牢固确立“市区一盘棋”的理念,进一步加强土地收储和投放的统筹管理,切实增强土地收储和投放的计划性。市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空间拓展、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的实际进展以及未来城市发展需要,按照“合理控制总量、优化结构和布局、把握序时进度”的原则,及时就重要地块的土地征收、收储和年度城市土地上市计划提出意见和建议。推动土地战略性储备和预控措施的有效落实,对重大基础设施、重要功能片区建设用地,加强规划预控,超前收储,切实降低征收成本,更好保障城市发展的用地需求。

  (八)完善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体制。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市规划部门每年应当对下一年度城市建设重点提出意见和建议,作为制定城市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和基础。完善城市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决策机制,由市发改牵头,规划、国土、住建、交通、水利、环保、城管、财政等部门和相关实施主体共同对年度城市建设项目计划进行审核,并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审查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研究确定。切实加强城市规划实施重点项目库建设,健全项目审核、筛选、确认机制,进一步完善项目储备管理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拟建时序及早开展项目前期工作,严格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一旦纳入年度建设计划,迅速组织项目建设实施。

  (九)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和利用。建立健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工作机制,成立市历史文化保护工作委员会和专家咨询委员会,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工作的统筹管理和协调推进。完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的经济政策和技术政策,积极探索我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的有效路径。有序实施老城区的城市修补和有机更新,切实保护历史资源的原真性,保持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的传统肌理和空间尺度,更好延续历史文脉,展现城市传统特色风貌。加强和规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管理,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修缮更新的,市规划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后,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规划和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三、全面加强规划审批监督管理

  (十)提高规划行政审批效率。依法理顺规划行政审批前置条件,优化项目选址、方案审查、规划许可、放验线、规划核实等项目建设审批流程,积极推进网上受理+联合图审、容缺受理、并联审批,畅通“绿色通道”,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推广运用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完善行政审批网络,并与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省城乡规划管理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十一)完善规划实施管理体制。强化规划实施管理,依法将各类建设行为纳入规划实施管理范围,实现管理对象全覆盖。道路交通桥梁隧道工程、园林绿化、城市广场、公共设施建设和棚户区改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更新等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城市雕塑、城市家具、户外广告设施、各类架空杆线、市政管网建设等,应当严格按照规划管理要求,依法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市规划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市区规划的统筹管理,切实提高规划监督管理水平。

  (十二)加大违法建设查处力度。构建规划、城管、国土、住建、交通、环保、水利等多个部门违法建设协同查处机制,厘清职责任务,完善执法管理时限程序,依法查处各类违法建设。市规划部门批后监管及日常巡查发现违法建设的,应当及时函告市城管部门,并做好技术认定工作。市城管部门集中实施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权,对依法属于本部门查处的各类违法建设,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应当依法拆除或者没收。在查处违法建设中,应当依法妥善处置历史遗留问题。

  四、加快推进规划管理信息化建设

  (十三)加快规划信息系统建设。按照“统筹整合、优先补缺、面向需求、共建共享”原则,切实加大规划信息化建设力度,着力构建覆盖全业务、全流程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大力开展地形图补测、影像图更新等基础性工作,将规划基础信息和成果数据等纳入数据库,加快建立涵盖地上、地下、空中的大数据系统。将规划管理过程中生成的设计方案、“一书三证”、规划核实等数据信息适时上传到规划信息系统上,有效提高规划管理工作的精确性。

  (十四)推动规划成果数据有效整合。以城市地理信息为基础,尽快完成城市规划各编制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的数据、边界、标准对接和整合。注重城市、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各类专项规划、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成果的衔接,加快形成城市规划“一张图”。推进市规划部门与国土、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加快实现信息资源共建共享。

  (十五)发挥规划信息系统服务效能。积极推广使用规划信息系统,进一步畅通网上业务办理渠道,不断提升系统服务效能。依托规划信息系统提出各类土地利用和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切实提高规划选址、方案审查、规划许可和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等工作的精准度。加强城市地理信息系统对规划研究、城市研究的技术支撑,及时为城市规划建设发展相关决策提供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基础信息和参考依据。

  五、建立健全规划管理工作保障机制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规划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地应当把规划工作列入重要议事议程,切实做到服从规划、执行规划、支持规划。应当把规划工作成效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依据之一,推动形成各级各部门齐抓共管、相互配合的良好局面。

  (十七)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按照“全局观念好、创新意识强、业务素质高、政治素质硬”的要求,加大规划队伍建设力度,努力建设一支结构合理、业务精炼的规划工作队伍。加强规划人才培养,建立规划人才成长激励机制,不断提高规划队伍整体水平。拓宽优秀规划人才引进渠道,适度增加人员编制,积极创造有利于规划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

  (十八)落实经费保障。进一步明确规划经费的保障渠道,将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建立规划经费增长机制,根据规划工作实际需求,不断提高经费保障水平。加强对规划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努力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十九)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政府(管委会)是保障城市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切实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行政监督、社会监督,严格落实行政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强化法律责任追究。

  (二十)加强宣传引导。加大宣传工作力度,营造公众参与和支持规划工作的社会氛围。创新公众参与规划的有效渠道,通过网络、媒体、报刊、阵地等多种途径,引导广大干部群众了解规划、理解规划、支持规划实施。在党政干部、规划管理人员中广泛开展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增强“规划一经批准,即具备法定效力”的意识,更加自觉地维护规划、执行规划,推进城市健康快速发展。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6日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市检察院,泰州军分区,驻泰各单位。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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