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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

苏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府办[2016]3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14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71201513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包括承包到户的和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等。

  本办法所称交易是指租赁、出让、入股、合资、合作、抵押、承包、股份合作或者其他依法进行的流转方式。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在市和县级市(区)分别设立统一的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在镇(街道)设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窗口,实行市、县级市(区)、镇(街道)三级协作联动,为全市农村各类产权流转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发布信息、组织交易、咨询策划及其他投融资配套服务。

  第四条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第五条

  交易双方按照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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