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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快推动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苏府办[2016]26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由市国土资源局、农委、环保局牵头制定的《关于加快推动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推动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苏州市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实施办法》(苏府〔2015〕98号,以下简称《办法》),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切实提高耕地质量,现就加快推动我市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工作紧迫感和责任感,自觉将该工作作为今后加强耕地保护、提高补充耕地质量的重要抓手。

  (一)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是耕地保护责任履行情况的重要方面,耕地保护责任履行已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重点内容。各地一定要加大重视力度,加快推进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江苏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14~2020)》提出要积极推进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剥离回填肥沃的表土层,改善农田耕作层,提高耕地综合产出效益。开展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是提高耕地质量、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要求的必然举措。

  (三)苏州上千年形成的耕作层土壤是江南农耕文化的集中体现,也是生态文明重要的物质载体。开展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是提升我市生态文明建设质量、传承苏州江南农耕文化的关键之举。

  二、科学筹划,全面将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推向深入

  (一)将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纳入“十三五”土地整治规划。各地要将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作为专题纳入整治规划,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中低产田改造等项目有机结合,考虑供需平衡、时序衔接、运距合理,科学统筹开展工作。剥离的耕作层存储于堆放场地的,堆放点选址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并按临时用地办理相关手续,用于堆放耕作层土壤的临时用地可不进行耕作层剥离。

  (二)将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纳入“三优三保”行动。“三优三保”专项规划中确定的建新与拆旧地块必须开展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规划正在编制的,规划内容要包括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相关安排;规划已经批准的,要根据规划确立的建新和拆旧地块,统筹安排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并在实施规划时予以落实。

  (三)将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纳入“慧眼守土”工程。建立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动态监管专项数据库,运用“一张图”管理系统和“慧眼守土”工程,采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手段,充分发挥我市“慧眼守土”工程动态监管职能,加强对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的跟踪管理。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灵活安排本地耕作层再利用方式与用途,原则上耕作层土壤要优先用于耕地质量建设,尤其是高标准农田建设,切实提高耕地质量等级,也可视情用于矿山生态恢复、城市绿化等建设工程。

  三、制定细则,稳妥有序开展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

  各地要根据《办法》进一步研究制定契合本地实际的实施细则,优化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流程,明确各工作环节实施主体的职责分工,确保主体责任明确,工作规范高效。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具体工作流程和职责分工可参照以下流程(流程图见附件)开展:

  (一)耕作层质量测评。耕地被占用前,乡镇(街道)委托所在市(区)农业或环保部门组织开展耕作层质量测评,并出具相关意见。各地可探索由农业、环保部门建立耕作层质量专项数据库,对耕作层质量实施全面动态监测,为耕作层质量测评提供参考依据。对历史上未发生过污染事件、周边三公里内无工厂的耕地,可由当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经市(区)农委、环保部门审核后,直接实施耕作层剥离。

  (二)编制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方案。乡镇(街道)根据测评报告制定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方案。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制定。剥离和再利用方案分为“剥离后直接利用”、“剥离后堆放”、“堆放点取土再利用”三种形式。确因占用耕地面积过小、地形地貌难以施工、交通区位不便等剥离有困难情形的,由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并经市(区)国土部门审核确认后,可以不实施耕作层剥离。

  (三)报送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方案。根据《办法》第八条,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建设用地单位在办理建设用地农转用报批手续时,随审批材料一并上报国土部门。对城乡建设项目、临时用地项目以及其他可能导致耕地耕作层损毁的用地行为等,由乡镇(街道)在申报相关用地审批手续时,随审批材料一并上报国土部门。

  (四)方案审查。各地国土部门会同农业、环保部门审查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方案,对符合要求的申报项目,待农用地转用方案批复及完成征地后,通知乡镇(街道)组织实施。

  (五)组织施工。乡镇(街道)应在取得转征用批准后、办理供地手续前,按照工程管理相关规定及时组织实施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程。对招拍挂出让地块涉及占用耕地的,应在履行招拍挂手续前完成地块耕作层土壤剥离,未完成的项目暂停进入招拍挂程序。农业、环保、市容市政、交通、公安等部门按照《办法》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六)竣工验收。按照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方案,竣工验收分“剥离后直接利用”、“剥离后堆放”、“堆放点取土再利用”三种形式验收。工程完工后,由乡镇(街道)及时向所在市(区)国土部门申请验收,各市(区)国土部门及时组织实地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四、强化考核,确保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取得实效

  (一)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资金筹措和拨付办法,落实资金保障。其资金来源可按实列入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农业重点开发资金、耕地开垦费、涉土指标交易等相关费用支出。其中,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应由建设用地单位向市(区)财政部门专账缴纳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费用。

  (二)各地可探索并引入市场化运作机制,拓宽资金来源渠道。通过商品化土壤资源,构建资源交易平台,增强市场需求,推动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

  (三)各地要将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对工作成效明显的乡镇(街道),适当奖励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或工作经费,充分调动基层开展工作的积极性。

  (四)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各地国土部门不得办理供地手续。原则上各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复垦、工矿废弃地复垦等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必须优先使用本地耕作层剥离土壤;土地整治项目申请验收时,必须附具该项目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验收合格文件,对于使用耕作层剥离土壤的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项目验收时农委不再进行新增耕地质量评定,直接予以确认新增耕地质量合格。

  五、工作计划与时间安排

  2016年11月底前,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设立专门领导机构或搭建专门工作班子,落实机构人员,加强组织保障。国土、农业、环保等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和配合,形成高效工作协调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加以推进。

  2016年12月底前,各地研究制定出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实施细则,在实施细则中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细化工作流程、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实施监管、落实保障资金,促进本项工作的扎实推进。

  2017年,各地全面开展年度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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