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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

南通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铁路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6〕17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包干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苏政办发〔2016〕16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推进铁路综合开发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6〕16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南通铁路路网结构,提升客货运场站功能,推进区域交通枢纽城市建设,促进交通转型发展和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现就加快我市铁路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以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交通转型发展的意见》为指导,紧紧抓住全省推进长江两岸高铁环线和过江通道建设的有利机遇,围绕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体部署,按照“高铁建枢纽、普铁成网络、客运通四方、货运联江海”的战略构想,大力推进铁路增程、提速、成网,明晰职责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强化保障措施,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二)发展目标。以完善铁路网络骨架、加快城际轨道网建设、提升铁路客货运场站功能为重点,又好又快推进高速铁路建设,强化与长三角各中心城市的快速联通,提升铁路跨江、辐射能力,把南通打造为长三角地区重要的区域性综合交通枢纽。
  (三)重点任务。
  着力推进沿海、沿江、京沪二通道等高速铁路建设。加快推进普速铁路网建设,努力实现南通铁路“县县通”。大力推进铁路枢纽配套设施建设。
  着力打造综合客货运枢纽。加快建成市级和县级综合客运枢纽,实现不同运输方式间“零换乘”。加快铁路物流基地和专用线的规划建设,逐步建立多式联运体系。
  二、加强规划和前期工作
  (四)加强规划管理。按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兼顾、适度超前”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全市中长期铁路网规划。市铁路办负责全市铁路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市相关部门和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加强获批项目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
  (五)推进前期工作。市铁路办牵头配合铁路总公司(上海铁路局)、省铁路办做好国家和省铁路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配合开展辖区内项目规划方案研究等工作。凡需由市级层面审批事项,有关部门要简化程序、平行作业、限时办结。
  (六)规范对外协调。凡涉及与国家和省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由市铁路办牵头向省铁路办汇报,并请省统一组织开展。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线位、站位、速度标准等技术方案的意见由市政府平衡统一,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市政府决策,积极做好相关工作。
  (七)争取政策支持。市铁路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密切配合,积极争取国家和省铁路办支持站房综合体、综合物流园区和铁路专(支)线建设。市铁路办、市发改委要认真组织预审,并协调做好项目报批工作。
  三、做好征地拆迁工作
  (八)严格征拆责任。市铁路办会同市有关部门依据市政府赋予的工作职责,负责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统筹组织、指导协调、跟踪督查和工程建设管理协调等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履行征地拆迁主体责任,按照“包经费、包进度、包稳定”的原则,负责按程序对征地拆迁进行前期调查,准确确认征地拆迁范围及数量,负责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及费用(纳入项目概算标准暂定10万元/亩),负责全面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工作和工程建设矛盾协调,负责征地拆迁及相关工作的审计和档案管理,负责做好征地拆迁控违工作,确保不发生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不发生群体性事件做好铁路建设需地方配合的各项工作。
  (九)明确包干要求。市政府在与铁路建设单位签订征地拆迁包干协议的同时,与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签订征地拆迁包干协议,明确征地拆迁任务完成时间节点和包干费用,超出概算部分费用由各地自行承担,按程序确认后计价入股。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确认后的铁路用地红线图,按照铁路建设节点施工计划及时提供红线内用地。
  征地拆迁包干范围与政策标准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包干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苏政办发〔2016〕163号)执行。
  (十)加强费用管理。征地拆迁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规范建设期间资金拨付流程,强化征地拆迁全过程资金监管,对跟踪审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在2016年底前已实施的项目,按省有关规定,市及县(市)已建立的规则实施。
  四、保障建设资金
  (十一)明确筹资方式。新建铁路江苏方资本金由省市共同分担,以国家投资为主的新开工项目,省与我市的比例为2:1,以省投资为主的新开工铁路项目,省与我市的比例为6:4。
  从2017年起,我市将建立铁路投资建设基金,市区及各县(市)为基金共同出资人,基金投资方向为市域范围内中央和省立项建设的铁路项目。市本级及各区(管委会)实行定额比例法,合计出资50%,其中,市本级16%、通州区10%、崇川区8%、港闸区6%、开发区6%、苏通园区2%、通州湾示范区2%(苏通园区和通州湾示范区2017年至2019年承担的资本金由市本级筹集);其它县(市)合计出资50%,各县(市)具体出资比例根据其2016年底常住人口和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各占二分之一权重计算,其中,海安县8.77%、如皋市11.76%、如东县9.12%、海门市10.11%、启东10.24%。同时,适时研究成立市铁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负责筹集市本级资本金,承担市区范围内由地方独立或参与开发建设的与铁路相关的项目,并担任铁路投资建设基金管理人。
  (十二)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创造公平竞争、平等进入的市场环境,通过项目资源优化配置、沿线土地合作开发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市域(郊)铁路、专(支)线铁路的投资经营,多渠道筹措铁路建设资金。支持铁路建设单位通过融资租赁、PPP等模式融资。
  五、推进土地综合开发
  (十三)统筹综合开发规划。有序推进铁路用地及站场毗邻区域土地综合开发。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组织编制和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时,统筹铁路线路和站场周边地区的规划,加强功能调整和空间优化,增强铁路站场及周边地区的承载能力和服务功能。市铁路办协调市国土、规划等部门配合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做好综合开发工作。
  (十四)协调编制开发方案。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综合开发规划,结合本地实际,主动与铁路企业协商,统筹规划、联动建设,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编制铁路土地综合开发方案,确定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区域,合理划定综合开发用地边界,科学安排开发区域功能、用途和时序等。
  (十五)落实支持鼓励政策。支持存量铁路站场综合开发,鼓励铁路企业以自主开发、转让、租赁等多种方式盘活现有铁路用地。对依法取得的划拨用地按照功能分区不同,可采取继续保留划拨和实施有偿使用方式分别办理用地手续。对低效铁路用地的再开发可纳入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范围,按照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政策执行。
  鼓励对新建铁路站场及毗邻区域实施土地综合开发,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地指标,积极做好综合开发用地报批、征地拆迁、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等工作。对条件成熟的项目,可将统一联建的铁路站场、线路工程及铁路建设要求设定为前置条件,采用市场化方式供应综合开发用地,确保铁路等各项建设按计划实施。
  六、加强组织管理
  (十六)调整完善市铁路建设协调小组。负责全面推进全市铁路建设;研究制订有关政策措施;统筹相关铁路项目的功能定位、走向、站址选择、标准确定等初步意见;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等。
  (十七)加强协同联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加强配合,合力推进全市铁路建设。对铁路项目需由上级审批的事项,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口衔接,派员跟踪落实,争取及时获批。
  (十八)加强施工监管。配合国家和省铁路安全质量监管部门做好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在省铁路办的指导和督促下,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承担铁路建设安全的属地化管理职责,同时要监督建设单位加强施工现场管理。
  (十九)强化责任考核。市铁路办负责编制年度铁路建设计划、资本金计划和前期工作推进计划,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市政府以责任状形式下达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并纳入大交通考核。
  七、适用范围
  (二十)本实施意见适用于2017年1月1日以后国家或省为主投资的新开工铁路项目。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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