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免费咨询热线:15601075665

热门TAG标签:

南通

南通市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市委《关于深入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工程切实加强当前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加强和改进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深入实施《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为落实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调控、引领和约束作用,严格环境准入,坚持依法审批,规范审批管理,强化队伍建设,着力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水平,促进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环境影响评价坚持以环境容量和生态环境功能区划为基本依据,统筹经济社会和人口资源环境,统筹区域发展、城乡发展和产业发展,把握好四个方面的原则。

  --依法依规原则。牢固确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法律地位,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禁止未评先建、未批先建等违法行为。

  --公开透明原则。坚持信息公开,坚持公众参与,规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范围、内容、形式、途径以及程序要求,依法保障公民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高效便民原则。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健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不断规范和优化环评编制、技术评估和环评审批工作流程,精简工作环节,改进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权责一致原则。依法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技术评估机构、行政审批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建立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和倒查机制。

  (三)总体目标:全面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评执行率100%;全面依法实施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环评过程公开透明;全面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审批效率和服务品质明显提升。

  二、规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四)明确规划环评范围。市有关部门以及各县(市)和通州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有关规划,应当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涉及重要环境要素和产业布局的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有关专项规划,应当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中,指导性专项规划可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各级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当前,要以“十三五”规划编制为重点,建立由环保、发改、经信、科技、国土、规划、交通、农委、水利、商务、旅游等部门共同参与的规划环评联动机制,在规划编制体系中具体明确依法需要开展环评的规划目录及形式,积极推进规划环评工作。

  (五)加强规划和建设项目环评联动。规划环评是项目环评的基本依据,项目环评应当符合规划环评要求。对按规定应进行环评而未进行环评的规划所包含的建设项目,环保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予受理项目环评文件。严格县级以上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环评,在规划编制的同时应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把开发区(工业园区)布局、产业结构和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方案的环境合理性作为评价工作重点;未按规定时限和要求进行规划环评的,不予受理项目环评文件。

  (六)落实规划环评跟踪评价措施。已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修订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按照规定重新或补充进行环评。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向规划审批机关报告,并通报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

  三、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七)加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中,应认真执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意见是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原则上新建项目排污权和改、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应通过排污权交易有偿获得,具体按照《南通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通政办发〔2014〕117号)执行。

  (八)严格建设项目审批限制性要求。推行“区域准入、行业准入、总量准入、民意准入、污防准入”五位一体环境准入制度,切实做到“五个一律不批”:不符合环境法律法规、国家及我市产业政策的项目一律不批;选址、选线与规划不符,布局不合理的项目一律不批;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地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群众反应强烈的项目一律不批;在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尚未完成生态恢复的地区,对增加排污总量和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经论证存在重大环境风险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

  (九)改进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服务水平。精简前置审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得作为环评审批前置,也不得擅自将环评作为其他审批的前置。各级环保部门应按照依法依规、能减则减、能快则快的原则,进一步创新服务举措,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间、提升审批效能。积极探索环评审批正、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试行正面清单项目备案管理制度。全面推广网上审批,探索建立市、县、园区三级联网的环评审批管理平台。完善市级以上重大项目环评审批绿色通道。

  (十)注重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结果运用。做好规划环评结果运用,已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可以简化。做好项目环评结果运用,有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未经批准不得建设。加强过程监管,确保建设项目环境影响与环评一致。加强项目环评成果科普宣传,对环境敏感项目注重事前、事中及事后全过程宣教,协调利益诉求,化解群众疑虑,促进项目建设。

  四、积极推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

  (十一)明确环评公众参与范围。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对依法不需要保密、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更需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五年后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依法需要开展公众参与的建设项目,均须在环评过程中引入公众参与。

  (十二)提升环评公众参与实效。健全环评信息公开机制,畅通信息表达渠道,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认真组织公众参与调查,范围不得小于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并涵盖项目的敏感保护目标,体现调查的代表性、公正性和科学性。对化工集中区(园区)、重金属专业片区以及铅蓄电池、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生活垃圾填埋、危废焚烧、危废填埋等社会关注的热点项目、环境敏感的化工及污水处理厂项目,必须通过听证方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与环保相关的合理意见或诉求应予采纳。严格执行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主动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

  (十三)推进环评与稳评联动机制。把稳评作为硬性流程,嵌入设定到环评工作环节之中。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敏感项目,必须按照《关于深化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通办发〔2014〕1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关于深化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切实提高稳评工作质量的意见》(通办发〔2014〕61号)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社会稳定风险等级评估结果属于中、高风险等级的敏感项目,依照规定暂停受理和审批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属于低风险等级的敏感项目,要注重隐患排查和有效控制。

  五、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执法监管

  (十四)规范环评中介市场。积极培育环评服务市场,支持有资质、有实力的环评机构做大做强,鼓励其踊跃参与市场竞争。加强环评服务市场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规划编制单位、项目建设单位自主选择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依法处置恶性竞争和行业垄断,维护好环评市场秩序。建立环评机构信用考核和退出机制,加强对环评机构的监督,完善环评机构和从业人员登记、诚信档案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环评机构从业人员诚信信息,依法依规处置不诚信环评机构及个人。

  (十五)引入环评技术评估第三方审核机制。设立环评技术评估机构,实现环评技术评估与审批分离。完善规划环评、项目环评评审专家库和专家聘任、抽选办法,实行动态管理。健全评估责任制,进一步明确专家、评估机构职责和依法承担的连带责任。

  (十六)加强环评制度实施的执法监督。对环评文件未经批准或重大变更未经审批,建设项目基本建成的;擅自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内开工建设的,或擅自开工建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严重生态破坏的;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正式投产(运行)等突出违法行为,各级环保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责令其停止建设或生产(运行),并向社会公开。

  (十七)落实环评审批权力下放后续监管措施。各级政府和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省、市调整下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具体要求,切实履行审批管理责任。要进一步加强人员配备,强化业务培训,规范审批管理,做好工作衔接,确保下放管理层级落实到位。要采取扎实有效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到放管结合,防止出现管理脱节,确保放权到位、监管到位。市级下放到县级的审批事项原则上不得再次下放。

  (十八)建立环评制度执行情况责任追究制度。市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全市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执行情况联合督查,对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法定权限作出的环评审批决定,要依法予以撤销,问题严重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对有责任的审批机关和责任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问责。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环评制度落实不力、行政干预严重、违法现象突出的地区和部门,由市政府或环保部门进行约谈。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7日

友情提示:各个地方拆迁标准不同,拆迁案件类型不同,文章中提到的方法不代表适用于您的情况,建议您直接拨打我们拆迁律师服务电话15601075665,或者点击在线咨询,和我们律师在线沟通,我们免费为您解答您的疑问,帮您解决征地拆迁补偿的问题,北京渊博律师事务所 拆迁律师网 官网 www.yuanbocq.com

转载请注明出处>>>南通市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http://www.yuanbocq.com/a/zhongwenjianti/ceshi/difangfalv/jiangsu/nantong/6015.html

Copyright © 2014-2018 yuanbocq.com. 北京渊博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京ICP备18039826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