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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

南通市政府关于规范收取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租金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文件
通政发〔2014〕22号
市政府关于规范收取市区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租金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管委会、南通滨海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保障国有土地收益不流失,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省政府《江苏省土地租赁办法》(第12号令)规定,结合市区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市区(含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收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租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取范围
除符合规定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外,下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应当缴纳土地租金:
(一)原以划拨方式取得但不符合现行《划拨用地目录》的国有土地(含企事业单位改制(改革)涉及划拨土地处置),以租赁方式实行有偿使用的;
(二)企事业单位改制(改革)涉及划拨土地由政府委托管理后土地出租的;
(三)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出租或改变用途用于经营性活动的;
(四)原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取得的工业仓储类用地临时改变用途用于经营性活动的。
二、收取主体
(一)划拨土地实行有偿使用的和企事业单位改制(改革)涉及划拨土地(不含授权、托管土地)处置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取。市土地储备中心核定相关申报材料后,依照市国土资源局与申请人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收取土地租金。土地租金缴纳人缴纳租金后,按规定申领《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申请租用市属国有公司托管土地的,申请人向市属国有公司提出申请,市属国有公司审核同意后,与申请人签订土地租用协议,并负责收取土地租金。
(三)划拨土地出租或改变用途,原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方式取得的工业仓储类用地临时改变用途用于经营性活动涉及收取土地租金的,由所在地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收取。
三、收取标准
土地租金标准以年为单位确定,由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根据土地级别、用途等因素结合土地市场情况定期制定并公布,每隔三年进行一次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
土地年租金标准包括年度基价与计算方法,分别如下:
(一)土地租金年度基价
南通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租金年度基价表
用途 土地级别 年度基价(元/平方米)
商服用地 80~65
  65~50
50~35
35~25
25~20
20~15
15~10
工矿仓储用地 20~15
  15~10
10~8
8~5
 
注:(1)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商业用地指主要用于商业、服务业的土地,包括批发零售用地、住宿餐饮用地、商务金融用地以及其它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指主要用于工业生产、物资存放场所的土地,包括工业用地、仓储用地等。(2)商服用地租金的级别范围采用2012年度市区办公用地基准地价的级别范围,工业仓储用地租金的级别范围采用2012年度市区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级别范围。
(二)计算方法
1.土地年租金计算公式为:土地年租金=租金年度基价×计收面积,其中商服类用地以实际房屋建筑面积作为计收面积(土地面积大于建筑面积的,以土地面积作为计收面积),工业仓储类用地以土地面积作为计收面积。
2.划拨土地(含企事业单位改制(改革)时原划拨土地资产计入改制资产)以租赁方式实行有偿使用的,土地租金按标准的40%收取。企事业单位改制(改革)时原划拨土地资产未计入改制资产的,土地租金按标准收取。
3.划拨土地出租,土地租金按标准的40%收取;如改变    用途,土地租金按改变后用途标准减去原用途标准的60%差额收取。
4.以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又改变用途的,改变用途的土地租金按改变用途前后标准差额执行。
5.商服类用地缴纳土地租金的,还应根据建筑物的楼层进行调整,其中第一层在原基础上增加30%,第二层和地下一层增加10%,第三层及以上不变。
6.商服类和工业仓储类以外的其他用地,按照工业仓储类租金标准的150%执行。
7.政府托管给市属国有公司经营的土地参照执行。
四、资金管理
土地租金是土地出让收入的一种形式,属政府非税收入,应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要求,统一使用“南通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土地租金由具体收取部门集中汇缴至市财政专户。土地租金应缴纳义务人不按时足额缴纳土地租金的,按日加收违约金额的1‰违约金。
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取的土地租金和市属国有公司收取的托管土地租金全额归市财政;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征收的土地租金,市与区按45:55比例分成。
五、其他有关问题
(一)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抵押。
(二)因划拨土地出租或临时改变用途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或临时改变用途缴纳土地租金协议》不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批准土地用途变更的依据,房屋征收(拆迁、搬迁)时,土地和房屋按原用途补偿。
(三)在本通知下发之后,发生本通知规定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或改变用途,必须事先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或临时改变用途缴纳土地租金协议》,缴纳土地租金。
(四)为做好土地租金的依法征收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整体联动,共同把关,对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租金的单位或个人,由租金收取主体书面通报工商、房管、国土、规划、建设、消防等部门。工商部门在办理营业执照时予以配合催缴,房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抵押和转让手续,国土部门不予办理土地抵押和转让手续,规划部门不予办理改扩建手续,消防部门不予通过消防验收手续。
(五)临时租用储备土地的,参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六)企事业单位改制(改革)涉及划拨土地由政府授权给市属国有公司后出租的租金收取标准参照本通知执行,租金收入全额纳入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经营收益,收益收缴按照《南通市市属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通政发〔2007〕35号)执行。
(七)各县(市)、通州区、滨海园区土地租金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土地市场实际情况确定,报市政府备案。
(八)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实施前已签订国有土地租赁或出租合同的,仍按原合同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18日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各人民团体,南通军分区,市武警支队、消防支队、边防支队,南通边检站。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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