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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维权胜诉:一审撤销补偿协议,拆迁方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时间:2019-10-22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州市零陵区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永州市零陵区潇水中路191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先生等3人,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某村1组。

案情回顾

家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的唐先生等人,被零陵区政府以棚户区改造名义将房屋征收,收到了零陵区棚户区改造的补偿安置方案,唐先生等人在该地区都是土生土长好几代,房屋产权没有任何问题,虽然对房屋有不舍的感情,为了不阻碍发展,也是积极参与拆迁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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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对补偿协议一直没有达成一致,唐先生等人认为拆迁补偿很不合理,所以一直没有签字,此后拆迁方为了快速实现征收通过各种手段逼迫唐先生等人,终于在2018年8月30日因断水断电生活无法继续唐先生等人被迫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更为可气的是签完补偿协议后拆迁方也没有提供合理合法的征收手续,签字后也没有提供盖有红章的协议书,作为普通人也能看出合同有明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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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会签补偿协议书,是因为对方的逼迫,再加上低到令人发指的补偿,这一切的一切都并非唐先生等人自愿,签字实属无奈,签字后唐先生等人并没有按照合同规定搬迁,选择了最后的办法死守房屋,之后又经过一段时间,在对方的逼迫、威胁下唐先生等人都没有搬出自己的房屋,因为他们深知一旦迈出屋门就再也没有回头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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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1日,唐先生等人的房屋在零陵区政府的主导下被突击强拆,最终强拆的结束是因为唐先生的女婿被烧伤,双方的肢体冲突才算停止,就在自己的亲人因为自己决定守房造成人身伤害时,唐先生等人才意识到通过自己一己之力并不能阻挡对方强拆自己房屋的脚步,也换不来合理的拆迁补偿,等来的只有自己和家人的人身伤害,如果继续守下去自己的生活受到影响,等来的肯定是没有补偿还有强拆,所以唐先生等人选择了正确的维权方式,找到了我们的征地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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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撤销协议

所谓“邪不压正”唐先生的付出终于有了回报,了解情况后我们征地拆迁律师迅速提起法律程序,因为唐先生等人是在被逼迫的情况下签订了补偿协议,并且协议存在不合法不公平的地方,所以我们要求视该协议无效,撤销补偿协议,通过共同努力2019年7月3日一审结果成功撤销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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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零陵区自然资源局对于一审判决不服,并向高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永州市零陵区自然资源局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唐先生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3、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永州市零陵区自然资源局认为唐先生等人仅诉双方签订的补偿协议无效,而原审判决将涉案土地是否征收、征收的行为是否合法纳入审查范围,超出唐先生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范围,并且再一次强调双方签订补偿协议是自愿行为,没有违反任何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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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高院审理查明:2019年1月11日,涉案房屋被强制拆除,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高院查明的事实一致,经查,该《房屋征收补偿书》涉及的土地不在政府批准征收的范围之内,故在涉案土地未被征收的情况下,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的行为属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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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上诉人永州市零陵区自然资源局要求撤销一审判决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对此我们征地拆迁律师告诫被拆迁人,如果自己遇到逼迫违背自己意愿的征地拆迁,我们应该选择正确的解决途径快速解决,不要等到无药可救时才想起来通过法律“死马当活马医”,损失的只有自己,除此之外征地拆迁来临我们应该在各个环节都注意取证,这都是以后维权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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