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府发〔2015〕29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筑府发〔2015〕29号 |
贵阳市人民政府文件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 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 现将《贵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5年7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贵阳城市转型发展新要求,进一步优化全市规划工作职能,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科学性,严格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修改,按照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中心城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修改,适用本办法;其他区域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落实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关键环节,是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是进行城乡开发建设的前提条件,据此提出的规划条件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文件或出让合同的法定组成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 市、区(县、市)和乡(镇)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五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生态文明示范城市为目标,深化落实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实行分级管理、总量控制,保障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应当坚持“多规融合”,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保护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相互衔接,统筹整合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应当维护公共利益,突出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保障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落实;应当尊重物权,按法定程序进行公告公示和公布,公平、公正保护利害关系人的权益。 第六条 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满足规划管理需求为导向,贵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分城市组团、单元和地块三个层次,分别对应控制性详细规划总则(简称总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导则(简称导则)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细则(简称细则)三级规划体系。 第七条 总则以落实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为目标,以城市组团为平台,对组团功能定位、土地利用、人口规模、建设总量、组团及以上公共设施进行规划控制。 导则以落实总则为目标,以单元为平台,对单元功能、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建筑总量、单元及以上公共设施进行规划控制。 细则以落实总则、导则为目标,以地块为平台,对地块的用地属性、开发强度等内容进行规划控制,主要用于规划咨询和日常规划管理。 第八条 贵阳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辖区政府负责总则的编制、报审;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根据已审批的总则,负责组织导则、细则的编制、报审。 第九条 总则应依据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贵阳市组团单元划定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总体规划、人口发展规划、民生保障规划等规划以及各行业专项规划进行“多规融合”,统筹贵阳市中心城区空间规划体系,落实各项规划空间管制要求。总则应结合行政区划、自然地理要素、城市空间布局结构等,综合划定城市组团界线,做好城市组团与组团之间的衔接,确保中心城区控规全覆盖。主要内容包括: 1.结合贵阳市组团单元划定规划和城市开发边界,划定组团边界; 2.确定组团的发展定位、用地主导功能和空间结构; 3.依据上位规划及专项规划,综合分析空间环境、交通、公共服务和市政设施等承载能力,确定组团人口容量、建设容量; 4.原则上按2—5平方公里的尺度,在组团内划分若干单元,确定各单元的规划边界、主导功能、人口容量、建设总量; 5.确定单元及以上城乡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类别、等级、规模以及所属单元; 6.确定城市蓝线、黄线、紫线、绿线、城市干道及以上道路红线的空间管制内容; 7.确定路网结构、密度,以及干道及以上道路断面、控制点坐标(高程)、主要交叉口形式; 8.确定主要市政工程干管的线路位置、管径,进行管线综合。 9.确定组团和单元的总体建筑风貌、景观节点、视线通廊、建筑高度等城市设计引导内容。 除以上内容外,还应制定控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内容。 第十条 导则应进一步落实总则确定的各项内容,并做好单元与相邻单元之间的衔接。主要内容包括: 1.校核单元范围,划定单元边界; 2.确定单元的发展定位、用地功能和空间结构; 3.详细掌握本单元内的用地权属和规划审批情况,全面整合已经批准的各类专项规划和行业规划,落实形成“多规融合”的规划管理“一张图”; 4.按照总则确定的单元容量,原则上按10—50公顷的尺度,在单元内划分若干地块,确定地块规划范围、主导功能、人口规模、建筑总量、综合容积率、建筑高度等方面的综合指引; 5.按照合理布局、服务群众、利于实施、优先建设的原则确定地块及以上城乡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类别、等级、规模以及所属地块;6.深化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确定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进行管线综合; 7.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要求; 8.详细确定各级道路(包括步行专用道和自行车专用道)的规划红线、断面、控制点坐标(高程)、交叉口形式及路口展宽渠化措施、港湾式公交停靠站位置、人行立体过街设施位置; 9.确定各地块的总体建筑风貌、景观节点、视线通廊等城市设计引导内容。 第十一条 细则应进一步落实总则、导则确定的各项内容,做好地块与相邻地块之间的衔接,主要内容包括: 1.校核地块范围,划定地块边界; 2.确定地块内各类建筑总量上限要求,概算新增建筑量、拆除建筑量和保留建筑量的规模及比例,并作经济评价分析; 3.按照土地权属的完整性和便于土地出让的原则,进一步细分至子地块。 4.依据导则对地块开发强度的总体控制要求,确定子地块用地性质及兼容性、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规划设计条件。 5.按照《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及现行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明确子地块建筑退界、居住区以下级别配套设施、停车泊位、出入口方位的控制要求。 6.落实导则中对地块明确的总体建筑风貌、景观节点、视线通廊等城市设计引导内容,重要地块和节点应同步编制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 第三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 第十二条 总则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按以下程序执行: 1.总则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查,并综合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和大型企事业单位的意见,修改完善后报送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进行专家评审。 2.为保证总则的科学性,根据需要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它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或者具有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的专家领衔,对规划方案进行技术性校审。 3.总则规划方案完成校审后,组织编制部门应当依法将总则规划方案予以公告,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4.公告完成后,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修改完善后的总则规划方案、专家意见、审查意见和公众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 5.总则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备案,并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总则成果通过政府信息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但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属于保密范围的除外。 第十三条 根据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总则,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导则、细则的审批。审查程序按《贵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查报批规程》执行。 第十四条 导则可以与所属组团的总则一并报批,也可在已完成总则审批的基础上单独报批。 第十五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建立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评估和动态维护常态化工作制度,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补充、深化和完善。 第四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 第十六条 在中心城区范围内进行土地利用和开发建设的,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 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其许可内容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八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办理选址意见书。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五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 第二十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阳市城乡规划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进行研究: 1.因城乡规划修改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 2.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或划拨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3.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建设条件发生变化,需要对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或者调整的,地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向贵阳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对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提出修改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提出修改的书面理由; 2.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拟修改的初步方案; 3.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名单及有关说明; 4.申请地块涉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地,以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域、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教育用地、中小学、医院、文化等用地修改的,应当取得相关主管部门同意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二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组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第二十三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应当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人员、相关部门、专家就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专题论证需符合相关程序,体现公平公正公开,且需采取走访、座谈、听证、公示等方式征求相关利害人的意见,对审查过程施行行政监督,修改论证结论报原控规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四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纳入实时动态维护,动态维护应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进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依法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监察部、人社部和住建部《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第三条、第十一条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进行规划编制的,按该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进一步制定包含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及修改的实施细则和技术规定。 第二十八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鼓励编制单位采用新思路、新技术来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科学性。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试行,原贵阳市施行的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审批的办法和规定自行失效。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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