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SP00 - 2017 - 0043
	浙江省人民政府文件
	浙政函〔2017〕152 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
	温州市龙湾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温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要求批准温州市龙湾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06—2020 年)指标调整方案的请示》(温政〔2017〕69 号)收悉。
	经研究, 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调整完善后的《温州市龙湾区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2006—2020 年)》(2015 调整完善版)(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温州市龙湾区必须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
	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严格保护耕地资源, 优先保护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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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筹安排各类用地, 从严控制城乡建设用地。到2020 年, 温州市
	龙湾区耕地保有量不少于2182 公顷,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
	于1860 公顷, 标准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1600 公顷。
	三、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原则同意到2020 年温州市龙湾
	区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13065 公顷以内, 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
	制在10520 公顷以内。原则同意温州市中心城区龙湾区部分(包
	括永中街道、海滨街道、永兴街道、沙城街道、天河街道、灵昆街道、
	蒲州街道、状元街道、瑶溪街道、海城街道)规划范围为381. 15 平
	方公里, 到2020 年温州市龙湾区中心城区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
	控制范围为145. 42 平方公里, 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0520 公
	顷以内, 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9746 公顷以内。
	四、切实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温州市龙湾区土地利用要
	以调整、改造、挖潜为主, 建设用地扩展应优先利用闲置地、空闲地
	及未利用地, 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 促进各项建设节约集约用地,
	积极探索以增量撬动存量新机制。到2020 年, 温州市龙湾区人均
	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92 平方米以内, 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
	控制在11 平方米以内。
	五、强化土地用途管制。温州市龙湾区要认真做好与土地调
	查数据的衔接, 严格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
	禁止擅自改变已建成标准农田的用途。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和布
	局, 保障产业集聚发展用地和必要的基础设施及民生项目用地, 推
	进城乡融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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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合理优化国土空间。严守基本农田保护、生态保护和城镇
	建设用地扩展边界三条红线, 严防城市建设无序扩展, 打造生产空
	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国土利用空
	间格局。
	七、严格实施《总体规划》。《总体规划》是温州市龙湾区土地
	利用和管理的依据, 具有法定效力。温州市龙湾区范围内的城乡
	建设、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土地开发整理等各项土地利用活动, 都
	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你市要督促温州市龙湾区切实加
	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指导, 认真落实《总体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和
	措施, 加强土地权属管理, 确保目标实现;要将《总体规划》自批准
	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并展开宣传, 增强公众的依法依
	规用地意识, 接受社会对《总体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温州市龙湾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
	复》(浙政函〔2011〕10 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7 年12 月30 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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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送:省国土资源厅,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 年1 月2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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