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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行政应诉十条规定

时间:2018-11-26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2017-09-15 00:00   
 
 索 引 号  20171128-165708-077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公开日期  2017-09-15
 文  号  眉府办发[2017]66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单位):
《眉山市行政应诉十条规定》已经市第四届人民政府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4日眉山市行政应诉十条规定 为规范行政机关行政应诉行为,提高行政应诉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四川省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实施办法》(川办发〔2017〕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觉维护司法权威,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行政机关应在60日内书面回复办理情况,并抄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
第二条 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直接或变相拒绝应诉,不得拒签人民法院依法送达的法律文书。对依法应当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行政案件,不得明示或暗示不判决行政机关败诉。认为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有错误的,应依法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
第三条 行政诉讼案件按照“谁审批、谁担责”“谁承办、谁应诉”的原则,确定行政应诉工作职责分工。政府法制机构统筹、协调、指导行政应诉工作,及时确定本级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承办单位。涉及行政机关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按照《眉山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规定》(眉府发〔2016〕33号)出庭应诉。
第四条 行政应诉承办单位负责草拟应诉机关的答辩状,整理证据、依据及其他应诉材料,提出委托代理人和出庭应诉人员名单,经应诉机关同意后,在法定期限内将相关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对重大案件的应诉意见,行政应诉承办单位应当集体研究决定。行政应诉承办单位在代表应诉机关诉讼过程中,应当及时向应诉机关报告诉讼进程和存在的问题。 第五条 行政应诉承办单位对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应诉机关报告。认为有必要上诉或申请再审的,在七个工作日内向应诉机关提出上诉或申请再审的建议。裁判文书有履行内容或需要进一步处理的,及时向应诉机关提出履行或处理意见。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的联系,建立健全行政应诉工作联席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工作衔接与信息沟通。政府法制机构每季度或每半年会同主要执法部门与人民法院就涉法事务的处理进行交流研讨,提升应诉能力,减小败诉风险。 第七条 对行政诉讼中的败诉、重大疑难、社会影响较大和带有普遍性问题的案件,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梳理,深入研究,分析败诉原因,有针对性地规范行政行为。 第八条 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行政应诉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并将统计分析情况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报告。市、县两级政府对行政应诉工作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行政机关予以表扬。 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将行政应诉所需工作经费、培训费、律师代理费、顾问费列入本机关行政经费预算,切实为行政应诉工作提供车辆、设备等工作保障。第十条 行政应诉工作纳入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和目标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评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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