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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凉山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

川府函[2012]96号
 
凉山州人民政府:

  你州《关于修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请示》(凉府〔2011〕94号)收悉。经审查,原则同意你州修订上报的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在征地补偿安置中要本着必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时调整不适应的补偿标准,按程序报批。规定标准外的补偿项目,各地应参照规定标准中相近情况补偿,不能参照的,参照市场价格,按实际损失合理补偿。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附件:1.凉山州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表

     2.凉山州房屋重置价格标准表

     3.凉山州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

     4.凉山州零星林木补偿标准表

     5.凉山州成片林木补偿标准表
 
附件:
川府函96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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