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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案例

汶上县汶上镇西门社区居民委员会二组103户居民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嘉行初字第219号
原告汶上县汶上镇西门社区居民委员会二组103户居民(名单附后)。
原告暨诉讼代表人陆小生,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泉河路1066号。身份证号码:370830196601150016。
原告暨诉讼代表人袁树春,男,196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尚书路91号。身份证号码:37083019631223001X。
原告暨诉讼代表人房泽金,男,196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兴华路南一巷024号。身份证号码:370830196703240012。
原告暨诉讼代表人殷凡德,男,195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泉河路916号。身份证号码:370830195006210016。
原告暨诉讼代表人张福玉,男,195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兴华路南一巷026号。身份证号码:370830195612250050。
被告汶上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汶上县圣泽大街东段196号。
法定代表人李如修,男,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昭令,山东恒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新德,男,197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汶上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住该局家属院。
原告陆小生等103户因认为被告汶上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发放土地补偿款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后,于2015年7月28日、8月2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5年8月21日、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第一次开庭时原告暨诉讼代表人陆小生、袁树春、房泽金、张福玉及原告103户的委托代理人谢鹏辉,被告委托代理人孙昭令、郭德亮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时原告暨诉讼代表人陆小生、袁树春、房泽金、殷凡德、张福玉及原告103户的委托代理人谢鹏辉,被告委托代理人孙昭令、吴新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0年汶上县吉市口佳苑小区建设项目占用涉诉的公共土地59.67亩,原告认为该公共土地是原告所在二组所有的土地,经多次向被告申请发放该土地的补偿款,被告一直以该土地应是汶上县汶上镇西门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公共土地为由,至今未对原告所在的二组进行补偿。
原告陆小生等103人诉称,2011年4月,因汶上县吉市口小区项目建设,原告所在二组的公共土地被征用。原告于2014年3月12日从被告处知晓了《关于将济宁市任城区许庄乡毛行村等无地农民的农村户口转为山东省地方城镇居民户口的批复》,原告所在二组的公共土地经“村改居”的方式被征为国有。被告未依法履行对二组公共土地补偿的法定职责。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将二组公共土地59.67亩的补偿款405.756万元发放给原告所在二组的居民。
原告提供的证据:1、原告自行绘制的涉诉公共土地地图。2、涉诉公共土地即原大坑周围相邻的集体土地的使用证9份。用1-2号证据证明涉诉土地所有权属于原告所在的二组,原告主体适格。
被告汶上县国土资源局辩称: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的所有形式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涉诉公共土地所有权原属于汶上县汶上镇西门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门社区居委会),不属于原告所在的二组,并且被告与原告所在的西门社区居委会签订了收回土地使用权协议书,涉诉公共土地补偿款应支付给西门社区居委会,而不应支付给原告所在二组的居民。原告诉求判令被告将涉诉公共土地补偿款支付给原告所在二组的居民,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被告汶上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1、鲁政字(1995)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济宁市任城区许庄乡毛行村等无地农民的农村户口转为山东省地方城镇居民户口的批复》。证明1995年山东省政府批复原告原使用的土地已转为国有土地。2、收回土地使用权协议书。证明被告与西门社区居委会于2010年签订了收回土地使用权协议书,将西门社区居委会所有的包含涉诉公共土地在内的总面积为210209㎡土地收回,对土地补偿事宜进行了约定。3、汶政新指发(2010)6号《汶上县政务新区建设及城市拆迁改造指挥部关于印发〈汶上县吉市口片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证明政府收回土地对吉市口片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标准。4、汶上县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汶上县吉市口佳苑情况汇报》。5、西门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西门社区集体土地及房屋货币补偿情况说明》。4-5号证据证明土地补偿的支付情况。综上,1-5号证据证明涉诉公共土地应属于西门社区居委会,原告诉求将涉诉公共土地补偿款支付给原告所在二组的居民缺乏事实依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1-2号证据均有异议。认为1号证据原告自行绘制的土地地图、2号证据集体土地使用证9份,不能证明涉诉土地所有权属于原告所在的二组集体所有,不符合证据的关联性要求,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1-5号证据,除对1号证据无异议外,均有异议。认为2号证据协议书不能证明被告已经支付了协议书所约定的相关款项,但能够证明被告收回的59.64亩公共土地是原告所在二组的公共土地,原告所在二组的居民应当取得补偿款405.55万元。3号证据汶政新指发(2010)6号文是对原告等居民的房屋进行补偿的标准,与本案无关联性。4号证据汶上县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情况汇报、5号证据西门社区居委会的情况说明,均证明开发公司没有付清土地补偿款的事实。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
原告提供的1号证据原告自行绘制的土地地图、2号证据集体土地使用证,能够证明涉诉公共土地的位置,即该公共土地周围系原告所在二组居民的原宅基地,但不能证明涉诉土地所有权属于原告所在的二组。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项之规定,1-2号证据不能单独作为涉诉公共土地所有权属于原告所在二组的定案依据。
被告的1号证据鲁政字(1995)7号文、2号证据收回土地使用权协议书、3号证据汶政新指发(2010)6号文、4号证据汶上县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汇报、5号证据西门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能够证明被告与西门社区居委会就包括涉诉公共土地在内的土地,达成了收回土地使用权协议书。
经审理查明:原告103户所在的汶上县汶上镇西门社区居民委员会二组共105户。1995年1月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原告所在的西门社区居委会居民全部转为非农业居民,所属的土地由所在县土地管理部门代政府收归国有,统一管理。国家、集体建设需要用地时,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理有偿划拨土地审批手续。因汶上县实施吉市口片区拆迁改造,2010年12月6日被告与西门社区居委会签订了收回土地使用权协议书:汶上县国土资源局收回西门社区居民委员会使用的位于新华路南侧、县医院北侧、泉河路西侧、光荣路东侧的国有划拨土地,总面积210209㎡,其中村庄公共用地39761㎡(59.64亩),收回的村庄公共土地面积39761㎡,单价6.8万元/亩,补偿费405.55万元。安置补偿、拆迁、回迁工作已于2015年7月完成。西门社区居委会的集体公用土地、房屋等补偿款因公共设施建设等因素,目前部分补偿款暂时尚未结算。原告认为上述村庄公共用地39761㎡(59.64亩)所有权原属于原告所在的二组,该公共土地的补偿款应发放给原告所在的二组居民,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诉来本院。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或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转为城镇居民后,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过半数的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原告103户居民系西门社区居委会二组的居民,与涉诉土地存在利害关系,且其人数已超过原告所在的二组居民人数的半数,其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其诉讼主体适格。原告主张被告应将涉诉的公共土地补偿款支付给其所在二组的居民的观点,因缺乏确凿证据,应不予支持。被告提出原告诉求缺乏事实根据的观点,应予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陆小生等103户居民请求判令被告汶上县国土资源局履行法定职责,将汶上县汶上镇西门社区居民委员会二组的公共土地59.67亩的补偿款405.756万元发放给原告所在的二组居民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陆小生等103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宝厅
审 判 员  高中谦
人民陪审员  韩 建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倩倩
附:原告名单
(2015)嘉行初字第238号案原告陆小生等103位居民名单
1、原告陆小生,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泉河路1066号。身份证号码:370830196601150016。
2、原告张福玉,男,195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兴华路南一巷026号。身份证号码:370830195612250050。
3、原告房泽金,男,196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兴华路南一巷024号。身份证号码:370830196703240012。
4、原告殷凡德,男,195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泉河路916号。身份证号码:370830195006210016。
5、原告袁树春,男,196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尚书路91号。身份证号码:37083019631223001X。
6、原告袁树立,男,195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兴华路北二村007号。身份证号码:370830195208250016。
7、原告张福建,男,197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尚书路91号。身份证号码:370830197508130015。
8、原告袁树彬,男,195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兴华路南三巷014号。身份证号码:370830195706130017。
9、原告殷祥军,男,197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怀英路014号。身份证号码:370830197012170013。
10、原告殷祥伟,男,1969年6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兴华路北六巷002号。身份证号码:370830196906040053。
11、原告殷凡堂,男,194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兴华路005号。身份证号码:37083019470730001X。
12、原告张振海,男,1939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兴华路007号。身份证号码:370830193901090015。
13、原告谷继垒,男,1977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泉河路1258号。身份证号码:370830197701060055。
14、原告郭艳菊,女,196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怀英路010号。身份证号码:370830196212150020。
15、原告林雪兰,女,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兴华路北三巷001号。身份证号码:370830197010253923。
16、原告李新民,男,196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兴华路北四巷009号。身份证号码:370830196609240032。
17、原告李月兰,女,196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兴华路北三巷003号。身份证号码:370830196911070089。
18、原告陆远庆,男,195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兴华路009号。身份证号码:37083019510517003X。
19、原告陆诗祥,男,197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兴华路北三巷009号。身份证号码:370830197305300053。
20、原告刘峰,女,197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苑庄镇白塔西村西区大街068号。身份证号码:370830197308207264。
21、原告王青娟,女,1964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兴华路北二巷011号。身份证号码:37083019640406002X。
22、原告杨淑英,女,1942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兴华北一巷003号。身份证号码:370830194207010040。
23、原告刘文福,男,194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兴华路021号。身份证号码:370830194907290012。
24、原告刘忠辉,男,197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兴华路北二巷014号。身份证号码:370830197701200011。
25、原告刘文喜,男,195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兴华北一巷007号。身份证号码:370830195201250013。
26、原告孟现粉,女,195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兴华路北六巷001号。身份证号码:370830195107110049。
27、原告袁树岐,男,195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兴华路北五巷004号。身份证号码:370830195002130019。
28、原告房泽才,男,195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兴华路北二巷006号。身份证号码:370830195701130018。
29、原告房代生,男,196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兴华路19号。身份证号码:370830196607280014。
30、原告谷士增,男,195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尚书路91号。身份证号码:370830195612250034。
31、原告陆诗波,男,198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兴华路009号。身份证号码:370830198709250018。
32、原告张淑贵,男,1980年6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兴华路北三巷007号。身份证号码:370830198006090011。
33、原告张辉,男,198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泉河路1120-4号。身份证号码:370830198411040018。
34、原告陆远洋,男,195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兴华路北1巷002号。身份证号码:370830195308100058。
35、原告张新平,男,197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兴华路010号。身份证号码:370830197101280011。
36、原告赵秀真,女,195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兴华路北四巷005号。身份证号码:370830195111280040。
37、原告张英夫,男,1977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兴华路北四巷002号。身份证号码:37083019770601009X。
38、原告张清顺,男,1954年4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兴华路北六巷005号。身份证号码:370830195404040032。
39、原告刘红英,女,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兴华路北五巷005号。身份证号码:37083019650815002X。
40、原告谷士忠,男,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兴华路南四巷019号。身份证号码:370830196303070018。
41、原告王恩峰,男,197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兴华路北一巷005号。身份证号码:370830197303130038。
42、原告姬玉苓,女,196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兴华路北二巷012号。身份证号码:370830196109240044。
43、原告林秀银,男,197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兴华路北三巷006号。身份证号码:370830197512070051。
44、原告马凤兰,女,195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兴华路南三巷021号。身份证号码:370830195209280022。
45、原告李红英,女,196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兴华路北二巷013号。身份证号码:370830196505200060。
46、原告谷士强,男,195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兴华南街048号。身份证号码:370830195211290019。
47、原告陆核心,男,196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兴华路北2巷003号。身份证号码:370830196810260035。
48、原告何庆芹,女,195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兴华路北三巷011号。身份证号码:370830195307200022。
49、原告房桂英,女,195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泉河路1258号。身份证号码:370830195201240026。
50、原告王桂荣,女,195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兴华路003号。身份证号码:37083019570425004X。
51、原告韩海顺,男,195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兴华路012号。身份证号码:370830195111140013。
52、原告张新,男,197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尚书路91号。身份证号码:370830197312230014。
53、原告陆秀芹,女,196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泉河路1048号。身份证号码:370830196212240042。
54、原告陆新凤,女,196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兴华路南一巷018号。身份证号码:370830196111270023。
55、原告林凡同,男,1954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兴华路南二巷023号。身份证号码:370830195401030015。
56、原告张振虎,男,197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兴华路南二巷020号。身份证号码:37083019710922003X。
57、原告谷建国,男,197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泉河路1258号。身份证号码:370830197410070050。
58、原告崔建国,男,196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兴华路006号。身份证号码:370830196911240017。
59、原告谷志振,男,1976年9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泉河路1020-号。身份证号码:370830197609020034。
60、原告张清云,男,197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兴华路北四巷005号。身份证号码:370830197212110015。
61、原告陈绪香,女,195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泉河路1078号。身份证号码:37083019540624002X。
62、原告王桂兰,女,195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泉河路949号。身份证号码:370830195108180022。
63、原告田振民,男,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兴华路南四巷022号。身份证号码:370830196810290058。
64、原告郗修祥,男,195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兴华路南三巷015号。身份证号码:370830195204160013。
65、原告谷玉春,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兴华路020号。身份证号码:370830196304250010。
66、原告郭曾英,女,195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兴华路北三巷005号。身份证号码:370830195311120025。
67、原告张淑阳,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兴华路007号。身份证号码:370830198410020111。
68、原告张士明,男,1952年8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尚书路91号。身份证号码:370830195208040019。
69、原告路艳平,女,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兴华路南五巷007号。身份证号码:37083019790920082X。
70、原告张来雪,男,196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兴华路南二巷022号。身份证号码:370830196602200038。
71、原告刘新明,男,195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兴华路南一巷013号。身份证号码:370830195802260014。
72、原告谷纪运,男,195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怀英路006号。身份证号码:370830195311040017。
73、原告崔兆顺,男,196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兴华路南一巷027号。身份证号码:370830196109250015。
74、原告张合,男,197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兴华路010号。身份证号码:370830197402140012。
75、原告田晓波,女,197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泉河路1128号。身份证号码:370830197403140022。
76、原告袁三妮,女,197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兴华路南二巷014号。身份证号码:370830197101120026。
77、原告谷统光,男,199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兴华路南2巷015号。身份证号码:370830199102200019。
78、原告徐丙华,女,195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兴华路南三巷012号。身份证号码:370830195002150028。
79、原告赵秀荣,女,1949年7月29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兴华路南五巷009号。身份证号码:370830194907290047。
80、原告李玉忠,男,197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兴华路016号。身份证号码:370830197209300010。
81、原告陈翠玲,女,1962年6月17人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兴华路北二巷010号。身份证号码:370830196206170025。
82、原告张爱真,女,1968年8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泉河路1098号。身份证号码:370830196808020040。
83、原告谷玉海,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兴华路南二巷006号。身份证号码:370830196812260071。
84、原告刘文田,男,194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尚书路91号。身份证号码:370830194702280013。
85、原告袁树信,男,194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兴华路北五巷010号。身份证号码:370830194704190038。
86、原告郝喜兰,女,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兴华路南一巷008号。身份证号码:370830197002280024。
87、原告李兆英,女,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兴华路南一巷019号。身份证号码:370830196610100045。
88、原告韩苗苗,女,1981男4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兴华路南二巷009号。身份证号码:370830198104080044。
89、原告田振文,男,196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泉河路1196号。身份证号码:370830196602160013。
90、原告张夫全,男,196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兴华路南一巷007号。身份证号码:370830196110020014。
91、原告谷士明,男,194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尚书路91号。身份证号码:370830194201290053。
92、原告何桂芬,女,195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兴华路南一巷025号。身份证号码:37083019560617002X。
93、原告刘雪菊,女,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兴华路南四巷018号。身份证号码:370830196811100826。
94、原告田振果,男,196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兴华路南一巷012号。身份证号码:370830196701130012。
95、原告郑淑云,女,194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兴华路018号。身份证号码:370830194912150022。
96、原告谷统德,男,196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兴华路南二巷004号。身份证号码:370830196809270033。
97、原告柴俊莲,女,196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尚书路91号。身份证号码:37083019630920008X。
98、原告陈秀莲,女,1963年5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兴华路南一巷023号。身份证号码:37083019630507002X。
99、原告林秀云,女,1957年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泉河路1120号。身份证号码:370830195702050044。
100、原告王成喜,男,194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兴华路南三巷020号。身份证号码:37083019490520001X。
101、原告张士海,男,197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兴华路南1巷014号。身份证号码:37083019700329003X。
102、原告刘爱云,女,194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兴华路南一巷009号。身份证号码:370830194203210029。
103、原告林海宁,男,198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尚书路91号。身份证号码:37082919890925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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