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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继风、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资源行政管理%3a土地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8)冀01行终2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继风等34人(具体名单附后)。
上诉人暨诉讼代表人杨继风,男,197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临漳县。
上诉人暨诉讼代表人刘庆堂,男,196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临漳县临漳镇朝阳路9号,身份证号:132129196601230052。
上诉人暨诉讼代表人陈星宏,男,197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邯郸市临漳县临漳镇岗陵城村富裕路同心巷12号,身份证号:130423197811110017。
上诉人暨诉讼代表人李学廷,男,194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临漳县临漳镇东门北大街顺义胡同11号,身份证号:132129194809200013。
上诉人暨诉讼代表人杨继喜,男,195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临漳县临漳镇兴凯东路6号,身份证号码:132129195402020031。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国土资源厅,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红旗大街80号。
法定代表人潘爱良,厅长。
委托代理人高玉升,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仲伟,河北正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继风等34人诉被上诉人河北省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省国土厅)确认未履行查处职责违法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4行初25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7年6月19日,上诉人杨继风等34人向省国土厅邮寄《重大建设项目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申请书》,查处事项为:位于河北省××××镇《教育园区项目》重大违法占地,毁坏耕地。申请事项为:1.请求依法履行检查职责查处建设项目非法强占、毁坏耕地、以租代征改变土地用途等违法行为;2.请求依法履行检查职责查处建设项目违法占地行为;3.请求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因举报内容一致,被告省国土厅将该举报线索与2017年6月6日接到的临漳县群众12××6电话举报作并案处理。省国土厅制作了《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违法线索办理单》,并将该举报线索转邯郸市国土资源局进行调查核实。2017年6月13日,省国土厅作出冀国土案[2017]015号《违法案件督办通知书》,要求邯郸市国土资源局依法调查,于15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文件向省厅提交案件核查报告。2017年6月16日,临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关于群众反映县政府以租代征1000亩耕地建住宅楼的调查报告》,查处情况为:2017年5月3日,教育局对流转的土地圈建围墙,同时我局依法立案调查,并下达了《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目前县国土局抓紧争取土地指标,做好征地组卷工作;在没有拿回省征地批文之前,教育局绝不进地动工建设。2017年6月28日,邯郸市国土资源局向省厅执法局作出《关于临漳县群众反映临漳县政府非法圈占土地建教育园区的情况报告》,调查结论为:群众反映的临漳县政府和城关镇东关村村委会以租代征东关村、岗陵城村、东南角村和洛村1000多亩耕地用于建住宅楼情况不属实,但存在组织村民流转的行为。2017年5月3日,临漳县教体局利用土地流转实施以租代征,在540亩耕地上圈建围墙。临漳县国土资源局执法工作人员巡查发现后立即进行制止并对该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并对临漳县教体局违法圈建围墙行为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临漳县教体局立即拆除违法圈建的围墙。目前临漳县教体局正在做前期调查、设计工作,承诺在办理合法用地前绝不进地动工建设。2017年7月25日,省国土厅作出冀国土案处[2017]027号《督办案件处理意见书》,要求邯郸市国土资源局监督临漳县国土资源局对临漳县教体局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整改到位,拆除圈建的围墙并加强对该地块的巡查和监管力度,确保未取得合法手续前不得动工建设。2017年8月9日,临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临国土资罚字[2017]第010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临漳县教育体育局未经批准圈建围墙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属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决定处罚如下:没收在358.1亩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2332.4米长围墙及其他设施;拆除在162.7米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918.83米长围墙及其他设施。2017年10月16日,省国土厅作出冀国土案[2017]T23号《违法案件督办通知书》,要求邯郸市国土资源局务于2017年10月17日之前将此案查处整改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并加大巡查力度,重点监管,确保项目为办理合法用地手续之前不得动工建设,对举报人做好解释工作,确保社会稳定。2017年10月17日,临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关于临漳县教育体育局教育园区占地查处情况的告知书》,将原告举报案件的处理情况予以告知,原告拒绝在送达回执上签字,送达见证人村干部、镇干部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捺印并拍照。
原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但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规定:“5.2违法线索处置:对于有明确违法行为发生地和基本违法事实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应当填写《违法线索登记表》,载明线索来源、联系人基本情况、线索内容等,并提出初步处置建议,报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负责人签批。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负责人认为需要对违法线索进行核查的,应当及时安排人员进行核查”。本案中,原告杨继风等34人向被告省国土厅邮寄《重大建设项目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申请》后,被告省国土厅将该国土资源违法线索转至邯郸市国土资源局处理。后被告省国土厅经督办,临漳县国土资源局认定临漳县教育体育局非法占地行为违法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临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关于临漳县教育体育局教育园区占地查处情况的告知书》,将原告举报案件的处理情况告知原告。被告省国土厅在处理原告邮寄《重大建设项目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申请》事项中,履行法定职责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予维持。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杨继风等34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诉人杨继风等34人上诉称,上诉人所在的邯郸市临漳县临漳镇,自2017年3月该区1600亩耕地被教育园区项目占地施工,上诉人合法承包的耕地在项目占地范围内。上诉人于2017年5月向省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得知,涉案建设项目所在耕地的四至范围(即东至齐恒公大道、西至邺令南大街、北至人民东路、南至齐恒公大道拐弯处)土地征收批复信息不存在。临漳县临漳镇教育园区项目属于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根据《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省、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上诉人于2017年6月19日向省国土厅邮寄了重大建设项目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申请书,被上诉人于2017年6月20日签收,但被上诉人省国土厅接收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履行法定的查处职责,而是将案件违法转办给邯郸市国土资源局,属于行政不作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具体理由如下:上诉人在庭审过程中提交照片及视频材料,这些证据材料是目前涉案土地的现状,已经完全失去耕地的性质,这也足以证明被上诉人提交的县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案件督办通知书》等流于书面形式,并不具有实际意义,这也恰恰证明了被上诉人未全面、积极有效履行法定查处职责。本案从实际来看是表面的作为而实际的不作为。本案被上诉人交转给邯郸市国土资源局违反法律规定,《土地监察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土地管理部门的土地监察职责是对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履行土地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综上,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予以撤销。
被上诉人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答辩称,2017年6月20日,上诉人向国土厅邮寄《重大建设项目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申请书》。经核实,该举报线索与2017年6月6日临漳县群众12××6电话举报内容相同,故作并案处理。2017年6月6日,被上诉人接到临漳县群众12××6电话举报,研究确定管辖后,将该举报线索转邯郸市国土资源局调查核实(查询号:170606017)。6月28日,邯郸市国土资源局向被上诉人提交了《关于临漳县群众反映临漳县政府非法圈占土地建教育园区的情况报告》,7月25日,被上诉人作出冀国土案处[2017]027号《督办案件处理意见书》,责成邯郸市国土资源局监督临漳县国土资源局查处违法行为,明令拆除非法圈建的围墙并加强巡查力度,确保未取得合法手续前不得动工建设。8月9日,临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国土资罚字[2017]第01035号),2017年10月16日,被上诉人向邯郸市国土资源局作出《违法案件督办通知书》(冀国土案[2017]T23号),要求其于2017年10月17日前,将此案查处整改情况书面告知上诉人。10月17日,临漳县国土资源局向上诉人作出《关于临漳县教育体育局教育园区占地查处情况的告知书》,上诉人拒绝在法律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字,有村、镇干部在场见证,并拍摄照片。临漳县国土资源局于当日对非法圈建的围墙进行拆除,并恢复地貌。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但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有对土地违法问题进行查处的职责。对于接到举报的行政机关而言,无论是本部门查处还是按照法律规定向下交办,都可以视为处理举报的履职行为。本案中,被上诉人将违法线索转交邯郸市国土资源局办理,且已将处理情况告知上诉人,已履行法定职责。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继风等34人向被上诉人河北省国土资源厅邮寄《重大建设项目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申请》后,被上诉人省国土厅依据《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的规定,将该国土资源违法线索转至邯郸市国土资源局处理。之后,被上诉人省国土资源厅下达了《督办案件处理意见书》,责成邯郸市国土资源局监督临漳县国土资源局对临漳县教体局违法行为依法查处。2017年8月9日,临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临国土资罚字[2017]第010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临漳县教体局未经批准圈建围墙的行为属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决定对非法占地上的建筑物进行没收和拆除。临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0月16日作出《关于临漳县教育体育局教育园区占地查处情况的告知书》,将上诉人举报案件的处理情况告知上诉人。被上诉人省国土资源厅在处理上诉人邮寄的《重大建设项目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申请》事项中,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其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上诉人杨继风等34人请求确认被上诉人未履行查处违法占地行为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杨继风等34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杨继风等34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彭建章
审判员  杨聚存
审判员  徐进富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秀丽
上诉人杨继风等34人名单
上诉人杨继风,男,197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
上诉人刘庆堂,男,196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
上诉人陈星宏,男,197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邯郸市。
上诉人朱俊丰,男,197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
上诉人毛剑炜,男,196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
上诉人刘运堂,男,196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
上诉人王希堂,男,196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
上诉人王新平,男,197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
上诉人王志英,女,196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
上诉人王金所,男,197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
上诉人王海丰,男,197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
上诉人王建峰,男,198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
上诉人彭巨堂,男,195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
上诉人杨运生,男,195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
上诉人杨喜凤,女,196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
上诉人杨东生,男,195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
上诉人付长清,男,195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
上诉人李美丽,女,195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
上诉人李洪,男,197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
上诉人李学廷,男,194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
上诉人杨红卫,男,194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
上诉人杨永贞,男,194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
上诉人张秀芳,女,195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
上诉人杨青福,男,196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
上诉人杨继军,男,196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
上诉人杨继堂,男,195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
上诉人杨希良,男,196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
上诉人杨继喜,男,195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
上诉人杨运希,男,196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
上诉人程随生,男,197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
上诉人刘希彬,男,197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
上诉人王光顺,男,197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
上诉人王楼成,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
上诉人王京成,男,197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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